04.07 勝訴原告可理直氣壯地要求法院退還訴訟費用

前段時間,筆者到外地法院參加一民間借貸庭審。庭審中提出原告勝訴後,原告預繳的訴訟費用請法院直接退還給在原告本人。審判長聽後,竟說訴訟費用退還給原告沒有先例。審判長這種說法代表了一些法院收取訴訟費用後,不想退還給勝訴原告通行的做法。

現在有些民間借貸案件,債權人手上持有借條等債權憑證,而債務人往往跑路,下落不明。債權人見追討無望,放棄又心有不甘。心想打官司,眼見高額訴訟費用又使其望而卻步,借條上的錢沒拿到,先蝕了一筆不菲的訴訟費用,真叫贏了官司輸了錢。此種債權人的心理,與法院沒有維護勝訴原告的合法權益、債權人不瞭解勝訴後退還訴訟費用的規定是密切相關的。

原告勝訴後,對原告預繳但不應承擔的訴訟費用,原告有要求法院直接退還的權利。早在2007年4月1日實施的《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就規定了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願承擔的除外。第五十三條進一步規定退還訴訟費用的程序與時限,案件審結後,人民法院應當將訴訟費用的詳細清單和當事人應當負擔的數額書面通知當事人,同時在判決書、裁定書或者調解書中寫明當事人各方應當負擔的數額。需要向當事人退還訴訟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15日內退還有關當事人。

2007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為了貫徹落實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範訴訟費用的交納和管理發佈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通知》(法發[2007]16號)第三條就規定,對原告勝訴的案件,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人民法院應當將預收的訴訟費用退還原告,再由人民法院直接向被告收取,但原告自願承擔或者同意被告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

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零七條規定,判決生效後,勝訴方預交但不應負擔的訴訟費用,人民法院應當退還,由敗訴方向人民法院交納,但勝訴方自願承擔或者同意敗訴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再次重申了法院退還勝訴方訴訟費用為原則,自願承擔或同意敗訴方向其支付為例外。

有些(絕大部分?)法院不告之勝訴方享有退還訴訟費用的權利,把勝訴方表達是否“自願”的權利都給剝奪了,直接在法律文書上表述為由敗訴方給付勝訴方已繳納的訴訟費用。有個別法院甚至於在原告起訴時,就要求原告填寫訴訟費用負擔確認書,“同意由被告在本案審結後直接向本人支付,不再要求法院退還“,原告不填寫或不自願,就拖延或不讓立案。

勝訴原告可理直氣壯地要求法院退還訴訟費用

訴訟費用負擔確認書

法院的這種行為,不僅違法,而且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增加了原告的負擔,逃避了法院直接被告收取訴訟費用的責任。法院的此種行為可以休矣!勝訴原告可以理直氣壯地要求法院退還已預交但不應承擔的訴訟費用。

筆者建議原告起訴時,即向法院提出退還訴訟費用申請。

附:《退還訴訟費用申請》(參考版)

退還訴訟費用申請書(參考版)

XXX人民法院:

貴院受理的原告XXX與被告XXX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現原告依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五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通知》第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零七條的規定,原告作為勝訴方不願意承擔,且不同意敗訴方直接向原告支付訴訟費用。

故此,特向貴院提出申請,本案判決生效後,原告作為勝訴方預交但不應負擔的訴訟費用,由貴院在法定期限內直接退還給原告本人。

特此申請!

申請人(簽名或蓋章):

申請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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