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通報】棗莊這幾人因退車引糾紛,上演街頭“激戰”

【案件通報】棗莊這幾人因退車引糾紛,上演街頭“激戰”

被告人黃某某,男,1988年出生,漢族,初中文化,個體,戶籍地棗莊市。2009年12月因犯故意傷害罪被棗莊市市中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2012年11月因犯開設賭場罪被棗莊市市中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撤銷緩刑合併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並處罰金50000元,2015年2月12日刑滿釋放;2018年5月3日因涉嫌聚眾鬥毆罪被棗莊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經棗莊市市中區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出生,漢族,初中文化,無業,住棗莊市。2018年6月1日因涉嫌聚眾鬥毆罪被棗莊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經市中區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柏某某,男,1992年出生,漢族,初中文化,個體,戶籍地棗莊市。2018年6月26日因涉嫌聚眾鬥毆罪被棗莊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經市中區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韓某某,男,1985年出生,漢族,初中文化,無業,住棗莊市。2005年12月因犯尋釁滋事罪被棗莊市市中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2009年6月因犯綁架罪被棗莊市市中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五萬元,2013年10月29日刑滿釋放;2018年6月29日因涉嫌聚眾鬥毆罪被棗莊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經市中區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執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男,1994年出生,漢族,初中文化,個體,住棗莊市。2015年1月因涉嫌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被滕州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2015年3月2日刑滿釋放;2017年11月22日因涉嫌聚眾鬥毆罪被棗莊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吳某某,男, 1997年出生,漢族,初中文化,個體,戶籍地棗莊市。2018年1月8日因涉嫌聚眾鬥毆罪被棗莊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劉某某,男,1993年出生,漢族,中共黨員,中專文化,無業,戶籍地棗莊市。2018年1月9日因涉嫌聚眾鬥毆罪被棗莊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張某,男, 1992年出生,漢族,初中文化,無業,住棗莊市。2018年3月5日因涉嫌聚眾鬥毆罪被棗莊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孫某某,男,1992年出生,漢族,初中文化,住棗莊市。2015年3月因犯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被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宣告緩刑一年零六個月;2018年3月21日因涉嫌聚眾鬥毆罪被棗莊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劉某,男,1991年出生,漢族,初中文化,無業,戶籍地棗莊市。2017年12月11日因涉嫌聚眾鬥毆罪被棗莊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棗莊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黃某某、王某某、韓某某、柏某某、王某、吳某某、劉某某、張某、孫某某、劉某涉嫌聚眾鬥毆罪,於2018年8月6日向棗莊市市中區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7年3月10日15時許,被告人王某某、李某(已判刑)和張某、褚某(已判刑)等人在棗莊市市中區二手車市場因退二手車問題發生糾紛,後李某糾集被告人黃某某、王某某、韓某某等人,與褚某、時某某(已判決)等人糾集的被告人柏某某、王某、吳某某、劉某某、張某、孫某某、劉某等人,於當日19時許,在棗莊市市中區人民東路駕駛汽車互相碰撞,並使用棍棒、砍刀、鋼管、啤酒瓶等工具毆鬥,嚴重擾亂社會秩序。毆鬥中造成車輛損毀,張某受傷。經法醫鑑定,張某身體所受損傷為輕傷一級。經棗莊市市中區價格認證中心認定,其中一車損毀價值為13721元,一越野車車輛損毀價值為4266元。

棗莊市市中區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黃某某、王某某、韓某某、柏某某、王某、吳某某、劉某某、張某、孫某某、劉某聚眾鬥毆,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聚眾鬥毆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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