響應文件上沒有的章過一夜卻有了 公安機關沒給破案 怎麼回事?

根據《政府採購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採購組織形式有兩種,一種是集中採購,一種是分散採購。納入集中採購目錄的政府採購項目,實行集中採購;分散採購是指採購人將採購限額標準以上的未列入集中採購目錄的項目自行採購或者委託採購代理機構代理採購的行為。那麼,分散採購採購人該如何選擇代理機構呢?

據瞭解,實際操作中,關於分散採購,各地選擇代理機構的方式各式各樣,沒有統一的標準。很多地方的做法是一年招幾家,建一個資格庫,採購人可以在資格庫裡隨機抽取。但是近日財政部印發的《關於促進政府採購公平競爭優化營商環境的通知(財庫〔2019〕38號) 》要求,除小額零星採購適用的協議供貨、定點採購以及財政部另有規定的情形外,不得通過入圍方式設置備選庫、名錄庫、資格庫作為參與政府採購活動的資格條件,妨礙供應商進入政府採購市場。

不允許建資格庫後,是不是意味著採購人可以“任性”選擇代理機構呢?記者近日聽說了這麼一個案例:採購人將某一項目委託給一家代理機構代理採購,這家代理機構連開評標場所都沒有,結果就到採購人單位去開評標,而採購人單位並沒有專門的錄音錄像設備。開標時,代理機構發現有一家供應商投標文件正本沒有蓋公章,然後就讓採購人保管起來,第二天評標時卻發現章蓋好了。這時採購代理機構著急了,跑去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說沒有監控設備,沒辦法查。後來代理機構又跑到財政部門,財政部門回覆他說,究竟誰蓋的章,公安機關都沒辦法查,財政部門更沒辦法查了。同時,財政部門也說了,這種情況應當對採購人、採購機構進行處罰,理由是採購文件保存不當。因為採購人對採購文件保存不當,才導致採購文件被變更。

通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採購人選擇代理機構時,一定要看代理機構有沒有代理能力,比如人員、經營場所、監控設備等。《政府採購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代理機構代理政府採購業務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一)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二)建立完善的政府採購內部監督管理制度;(三)擁有不少於5名熟悉政府採購法律法規、具備編制採購文件和組織採購活動等相應能力的專職從業人員;(四)具備獨立辦公場所和代理政府採購業務所必需的辦公條件;(五)在自有場所組織評審工作的,應當具備必要的評審場地和錄音錄像等監控設備設施並符合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這些基本條件均不具備,採購人還委託其代理採購,可能後患無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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