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不立案”怎麼辦?


公安機關“不立案”怎麼辦?


在刑事維權的過程中來總會遇到一個問題,當有些人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遭到侵害後到公安機關報案,但是公安機關給出的答覆是不立案。面對這種情況,我們該怎麼辦呢?下面就簡要地來解答這個問題。

首先,老百姓的想法非常簡單,那就是有困難找警察。但是,想法歸想法,實際上公安機關真的不是萬能的,任何案件的立案都是有法定標準的,不符合立案條件的公安機關是不能立案的。同時,我們應該體諒老百姓的心情,畢竟老百姓根深蒂固的想法就是“有困難找警察”,也就是說並不是所有的老百姓都是懂法的。

由以上內容可以看到一個矛盾點,報案不立案怎麼辦?其實就這個問題,是有法律依據。如果老百姓認為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決定屬於違法,違規的可以申請複議。

公安機關“不立案”怎麼辦?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

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並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 控告人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後七日以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複議;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複議申請後七日以內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對不予立案的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複核;上一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複核申請後七日以內作出決定。對上級公安機關撤銷不予立案決定的,下級公安機關應當執行。

由以上規定可以看出,老百姓如果認為公安機關作出不予立案的決定不合理的,可以申請複議。同時,如果經過複議後,仍然不予立案的又怎麼辦呢?

這個問題也是有解決的辦法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由法院進行判決,法院作出判決後,仍然不服的,依然可以進行上訴,申訴。

法律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二條規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前款所稱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

第四十四條規定, 對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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