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奥迪车:我的新主人究竟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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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龙泉法庭段雯法官审理了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件。案件中原告认为自己通过债权转让取得了奥迪车的质押权,有权占有、使用车辆,而被告非法取回车辆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权益,故要求被告返还原物。但被告则认为自己通过另一个债权转让取得了车辆的所有权,其有权收回车辆,不应向原告返还原物。

那么

究竟谁才是涉案车辆的所有权人?

案情回放:“被告,这车是属于我的,快还我!”

原告诉称,奥迪车的登记车主也就是案外人甘某因欠钱把车辆质押给债权人叶某。2019年初,自己与甘某的债权人叶某达成债权转让协议,自己取得债权,并占有奥迪车,自己是奥迪车的质押权人。但被告于2019年4月12日在未经任何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奥迪车开走。原告认为,被告的这一行为侵害了自己对车辆的合法占有,故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盘龙法院并主张:

1、判令被告立即将非法占有的奥迪牌轿车及车上的物品返还给原告,共计135000元(包含购买轿车费用125000元和车上物品价值10000元);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车辆占有使用费;

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以案释法】奥迪车:我的新主人究竟是谁?

“原告,我才不还你车,这车是属于我!”

庭审中,被告表示本案涉案车辆是案外人甘某向案外人某公司融资租赁的车辆,车辆所有权是某公司的,后某公司把该车辆所有的权利义务转让给被告,且被告已经告知了甘某,其是车辆的合法所有权人。故在甘某拖欠还款时,被告根据合同约定收回车辆。同时涉案车辆现已出售给了第三人,并办理了变更登记。所以不需向原告返还车辆。

综上

原被告都认为

通过债权转让

他们都有权占有、使用奥迪车

那么奥迪车到底应该属于谁?

法官在充分了解案情后发现该案包括如下诸多法律关系:


1

债务人甘某与案外人某公司之间的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2

案外人某公司和被告之间的债权转让法律关系;

3

原债权人叶某和债务人甘某之间的质押法律关系;

4

原债权人叶某和本案原告之间的债权转让法律关系;

5

原告和被告之间的占有及侵权法律关系。

各法律关系交织在一起,产生了需要查明的各个事实:


车辆的所有权人是谁?

被告是否有权在债务人甘某违约的情况下取回车辆?

债务人甘某向原债权人叶某出质车辆的行为是否有效?

原告是否是新的质权人并享有车辆的合法占有权?

简而言之

就是奥迪车到底是谁的?

谁获得的债权转让是成立的、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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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证据众多,当事人争议较大

原告的情绪也较为激动

法官先进行了庭前调解

让双方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并交换证据


随着不断地查明事实

上述核心问题像剥竹笋般层层展开

法律关系逐渐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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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原告提交的证据可看出被告通过与某公司之间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取得了车辆的所有权,所以在债务人甘某拖欠还款时,被告取回了车辆。原告虽与原债权人叶某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但由于该债权转让未告知债务人甘某,故债权转让实际不生效。原告很难以自己是合法质权人的身份向被告主张取回车辆。

耐心的释明和劝解后,双方终达成调解合意

通过法官细致、透彻地向双方宣讲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及相关法律规定,原告表示:愿意调解,也无须被告返还其车辆,但由于被告的收车行为造成其经济损失,被告应当赔偿。被告表示:愿意赔偿原告车上物品损失3000元,但原告要不再向其主张涉案车辆的相关权利。

调解结束后,被告主动向原告履行了支付义务,原告表示将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其他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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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释法

本案的核心与债权转让有关,且本案发生了两个债权转让行为,一个有效,一个无效,从而造成了车辆归属的截然不同。

何为债权转让?

债权转让是指不改变债权关系的内容,债权人通过协议而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换而言之,债权转让双方不能仅自己达成转让协议,还应当通知债务人,转让行为才发生效力,否则产生纠纷后,受让方难以主张相关权利。

本案中,先后发生了两次债权转让行为,一个是本案被告与案外人某公司,一个是本案原告与原债权人叶某,但因本案原告与原债权人叶某在债权转让后,没有通知债务人甘某,故该债权转让行为对债务人甘某不生效。本案被告与某公司在债权转让后通知了债务人甘某,故该债权转让生效,被告取得了车辆的所有权。

如此重要的法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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