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城检察院成功办理一起“零口供”盗窃案

近日,襄城检察院零口供批准逮捕一名小偷惯犯。

2019年7月5日凌晨四时许,犯罪嫌疑人唐某骑一辆无号牌摩托车从襄阳市高新区来到襄城区欧庙辖区一村民家中,通过技术开锁手段进入被害人家里。趁被害人一家熟睡之机,唐某窃取了被害人家中八千余元现金、价值一万多元的金饰及一整箱白酒后迅速骑车逃离现场。当地派出所接警后,迅速将涉嫌作案的唐某抓获。

经查,唐某,男,40多岁,无固定职业,此前有过多次盗窃犯罪前科。近年来,虽然警方还调查发现唐某涉嫌多起入室盗窃案,但由于其拒不认罪且这些案件的证据不是很充分,其多次逃脱打击,尝到甜头的唐某此次被抓获并移送检察院审查逮捕后,又故技重施,拒不认罪伏法,企图以零口供的伎俩再次脱身。

当承办检察官提审唐某,讯问其案发时的行为轨迹时,唐某矢口否认,辩称案发时在家睡觉。针对唐某拒不认罪的情况,检察官察微析疑,对该案的事实和相关证据进行了认真审慎的审查,发现唐某是被分析研判案发现场周围监控视频,根据作案逃跑的摩托车行动轨迹找到的,但视频中的人到底是不是唐某还需进一步认证。遂要求公安机关进一步补充和固定相关证据,让唐某妻子对监控视频中疑似唐某的人进行同一认定,经指认,视频中男子确是唐某。且本案的证人也核实案发当日作案后骑摩托车逃跑的男子就是唐某。

同时,唐某租住的房间被搜查出疑似手套等作案工具和疑似被盗的白酒。检察官查看白酒照片时发现失窃的白酒并不是常见品牌,经询问被害人得知失窃的白酒并未在市场上流通,而是一种特供酒,唐某根本不可能在市场上买到。本案的各种证据互相印证,唐某不在现场的谎言不攻自破。

综上,检察官认为,本案虽然唐某零口供,但根据唐某案发当天的行动轨迹、衣服特征、作案时骑得摩托车以及搜查到的赃物,本案的证据体系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排除合理怀疑,足以证明唐某实施了入户盗窃他人财物行为,涉嫌盗窃罪,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目前,因涉嫌盗窃罪,襄城区检察院对唐某作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此案还在进一步办理中。

检察官提醒,随着侦查技术和方式的发展,部分犯罪分子抱着侥幸心理,自以为不认罪就无法定案的想法,实属自欺欺人,非但无法逃脱法律制裁,反而还将失去法律给予的认罪认罚从轻处理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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