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外开防盗门,挡了谁的道?

【法官导语】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的和谐、和睦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的最小公因式。现如今,北京的房价居高不下,可谓寸土寸金,很多居民在装修时会将开发商安装的防盗门私自改为外开,无形之中扩展了自家的使用面积。如果邻居“好说话”,那么大家各自安好,如果邻居怎么看这个外开门都碍眼,那免不了又是一场伤了财,又伤了和气的纠纷。

【案情简介】

路某与其父路某某系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大街某号院16J号房屋的产权人,路某占有该房屋70%的产权份额并在16J号房屋实际居住。耿某系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大街16K号房屋的产权人。16J号房屋与16K号房屋的入户房门呈L形状相邻。耿某所有的16K号房屋入户门门外的楼道区域,是路某16J号房屋人员出行的必经之路。

2008年7月间,耿某的16K号产权房屋安装了一扇向外开的防盗门。耿某陈述系其母安装的。经现场勘验,该防盗门门框突出墙面约10厘米,防盗门门宽约86.5厘米,楼道宽度约144厘米。该防盗门开启九十度时,楼道宽度剩余约47.5厘米。该防盗门可以开启至180度。

现路某以耿某的该防盗门开启时,对路某的通行造成妨碍、存在潜在危险,并且这种妨碍和危险在火灾、地震等紧急情况下尤为严重,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耿某拆除该防盗门。

【一审判决】

耿某所有的产权房屋安装的向外开启的防盗门,占用了楼道的公共区域。该防盗门开启九十度时,占用了楼道的大部分宽度,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楼道的通行效率,特别是在夜晚时停电或有其他特别情况出现的情况下,对路某及其他人员的紧急通行将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耿某作为16K号房屋的产权人,对16K号房屋防盗门造成的上述隐患负有消除的义务和责任。故对路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耿某抗辩系其母安装的该防盗门一节,耿某可在消除该危险隐患后,对自己因此造成的产权房屋损失,向其母主张赔偿。耿某的其他抗辩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据此,一审法院判决,耿某将其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大街某号院16K号产权房屋入户门外安装的向外开启的防盗门拆除,并将因加装该外开式防盗门对公共区域楼道墙体及地面所造成的损坏恢复原状。耿某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终审判决】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向外开启的户门不应妨碍通行,以保障安全疏散。本案中,16J号房屋与16K号房屋的入户房门呈L形状相邻。耿某所有的16K号房屋入户门门外的楼道区域,是路某16J号房屋人员出行的必经之路。诉争防盗门开启至90度时,占用了楼道的大部分宽度,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楼道的通行效率,特别是在紧急情况下,对路某及其他人员的安全疏散构成影响。耿某上诉称诉争防盗门可以开启至180度,紧贴墙面,不影响16J号房屋人员的通行及安全疏散。综合考虑日常开门习惯以及防盗门开启至180度时的稳定性等因素,耿某的上诉主张不足以证明诉争防盗门对16J号房屋人员的通行及安全疏散不构成影响,法院对其该项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二审中,耿某称安装防盗门时向路某进行了通报,路某对安装一事知晓且未提出异议。经查,耿某于一审开庭时自述安装防盗门没有跟路某沟通,二审中其更改陈述的行为,前后矛盾,法院对其所述安装防盗门时向路某通报一节,不予认可。耿某母亲在未取得相邻而居的16J号房屋产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加装防盗门,耿某作为16K号房屋的产权人,有义务消除妨害,一审法院判决耿某拆除诉争防盗门并将因加装该外开式防盗门对公共区域楼道墙体及地面所造成的损坏恢复原状,于法有据,二中院予以支持。故判决,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

如果您有了想把防盗门改为外开的想法,那么您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考虑是否安全。走廊作为紧急情况下的逃生通道,其通畅性非常重要,如果外开防盗门在紧急疏散时会全遮挡或者半遮挡走廊,那么建议你放弃外开防盗门的念头。毕竟,生命没有如果。

考虑邻居的意见。如果走廊的空间足够大,您必须、必须、必须要征求邻居的意见,千万不要因为楼上、楼下都是这么干的,您就盲目跟风效仿。毕竟防盗门是一样的,但邻居是不一样的。如果邻居对您外开的行为没有意见,那么恭喜你,迈出了胜利的一大步,如果邻居不同意,那么您还是不要执着了。

考虑物业的意见。如果邻居无意见,您在装修之前仍需要按照程序向物业报备,提交相关材料,安全施工,选取品质合格的防盗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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