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惜陳
未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故意殺人,殺人行為是確定的,但因為刑法規定構成犯罪,需要符合四個構成要件是:
1.主體即嫌疑人是否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是不是符合該罪的身份要求,比如貪汙案件,嫌疑人必須是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和公務人員共同犯罪。
2.其次是客體,比如故意殺人行為是否危害生命權。
3.主觀方面要由殺人的故意。
4.客觀方面實施了故意殺人行為。
如果不符合上述四點,嫌疑人的行為就不構成犯罪,未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故意殺人,主體要件不符合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所以不構成故意殺人罪。
刑律說法
未滿14週歲的人故意殺人,不構成犯罪,且不負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負刑事責任。”
這也就是說,年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是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人,只對自己實施的以上八種嚴重犯罪才承擔刑事責任。
當然對於不滿14週歲的人,即使犯以上8種嚴重犯罪,也不負刑事責任。
這是對未成年人特殊的規定和保護。因此,未滿14週歲的人即使犯有故意殺人,也不列為刑事案件,也不會留有案底。即行為人不構成犯罪,應當由其監護人嚴加看管。
之所以這樣的規定,就是考慮到未滿14週歲的人還是一個孩子,不能分辨是非,涉世不深,所以對其行為還是以管教為主,不以犯罪來追究。
但是,隨著青少年發育越來越早、越來越成熟,有些不滿14週歲的孩子也有了成人的心智,並且有些未成年人心狠手辣,做出一些令人髮指的事情來。就因為年齡小,法律對他無可奈何。
所以對於犯罪刑事責任年齡,建議有必要更改一下,如果能改成10週歲以上犯罪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就好了。
不知道你是否同意?
法重情深
這兩天關於未成年犯罪的討論,真的很可怕。
幾乎都是基於兇手雖然年少但罪大惡極,不嚴判不足以平民憤,不足以慰籍受害者在天之靈的聲音。
冷靜一下,問問自己:我們是不是法治社會?我們要不要依法治國?要求嚴判未成年兇手的法律依據是什麼?如果僅僅強調兇手罪大惡極不殺不足以平民憤而違反法律規定嚴判未成年兇手,那麼,我們還是法制社會嗎?我們豈不是又回到了人治社會?那是開歷史倒車還是社會進步?捫心自問,你真的希望我們再次回到人治社會那個混亂的狀態嗎?
再普及一下關於未成年刑事責任的規定。
《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負刑事責任。”
也即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人只對自己實施的這八種嚴重犯罪承擔刑事責任,在司法實踐中必須嚴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則,不得突破這一界限。
具體規定:
1、已滿 16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即為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
2、己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即為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14週歲—16週歲的人不犯上述之罪的,不追究刑事責任。
3、不滿14週歲的人,不管實施何種危害社會的行為,都不負刑事責任,即為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
4、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5、實施犯罪時的年齡,一律按照公曆的年、月、日計算。過了週歲生日,從第二天起,為已滿週歲。
6、因不滿16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7、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對犯罪時的年齡沒有查清,而又關係到應否追究刑事責任和判處何種刑罰的公訴案件,應當退回檢察院補充偵查。
8、犯罪的時候不滿18週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及死緩。
9、已滿75歲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10、審判的時候已滿75週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法律也應與時俱進,根據新時代情況做出適當調整,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或者對惡劣案件或者情節做出新的規定。但是,依法治國,就要遵守法律。在法律關於未成年刑事責任年齡做出調整之前,就要遵守現行法律關於不滿14週歲未成年犯罪,就不承擔任何刑事責任的規定。無論他犯了什麼罪,多大罪。
這才是法治社會,才是法治精神。
老馬閒評
我認為此條例是錯誤的。未滿十四歲殺人是不構成犯罪,殺人就是一種嚴重犯罪行為,只不過是十四歲未達到成人標準,可先收押獄中,待滿十八時可執行死刑。有比如犯死罪孕婦,待她產子後就執行槍決的一樣道理!這樣做就比較合理,否則那就容易未滿十八歲青少年毫無諱忌殺人後還拍照上傳網上的局面再出現。那我們又有多少無辜之人慘死在不用追責的青少年手上。願這種慘劇永不再發生!願我們的刑法修訂要準確無誤,不要發生極大漏洞給犯罪分子;不要讓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再蒙受損失,刑法要成為一條勒緊犯罪分子一條繩索,而不要成為犯罪分子的一個"救生圈"!最後用馬克.吐溫一句話作結束語:有時候真實比小說更加荒誕,因為虛構在一定邏輯下進行的,而現實往往沒有邏輯可言。
張文禪
這幾天關於未成年犯罪的問題好多!這個事情是值得討論!個人覺得未成年保護法還是要有!不過是保護遵紀守法的未成年人,對於罪大惡極,犯有不可饒恕,嚴重罪行的不管他成年未成年一律嚴懲!有些人說把年齡標準降低?降低年齡標準是對其他守法未成年的不公平,只有針對罪行嚴懲!犯點小錯,過失是需要未成年人保護法保護,但是對於罪行嚴重,最大惡疾的必須嚴懲!前段時間一個未滿號14歲的小孩在監護人的默許下在未取得駕駛資格情況下讓其駕駛共享汽車肇事使人死亡的!監護人必須嚴懲,像這次未滿14歲殘忍刺人7刀使人致死的!是本人需要嚴懲的!這種未成年是不能保護的!
billy亮
我有個意見請大家指正:現行法律判成年人10年以上的未成年人犯罪情形,刑期減半;10年以下的勞教;達到死刑標準的未成年人犯罪,先勞教到十八歲,再判死刑或者無期徒刑不得減刑。支持的請點贊,讓領導看到。
搞孵化的史大大
根據多起未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的故意殺人的案件的判決結果來看,沒有一起判刑的。這也是未成年人保護法的內容之一。
但恰恰是未成年人保護法的實施,使得不少善少沒得到應有的保護,而保護的是那些惡少。
所以不少網友提出建議:將未成年人的刑罰年齡降低到12歲或者10歲。這樣才能有效地打擊惡少,保護善少。
正義在胸1
根據刑法第十三條犯罪概念、和第十四條故意犯罪規定,(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的規定,所有構成刑法第十三條規定故意犯罪的除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外,嚴重危害社會行為都是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罪,同樣是犯罪。只是刑法規定的追究刑事責任年齡是滿十四周歲,不是他們不犯罪,而是犯罪也不追究不滿十四周歲犯罪人員的刑事責任。
所以大家才要求打擊犯罪行為人,追究不滿十四周歲故意犯罪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隕石143676075
能殘忍殺人,還用14歲做擋箭牌,惡魔有年齡之分嗎?那人類的生命就可以讓惡魔隨意殘殺?未成年人法律是保護惡魔還是保護人類?一個十歲的女孩被14歲凶手殺害,最終女孩白死了,兇手以後還會讓誰遭殃啊。應該學習伊朗,對於未成年人夠死罪的,關到十八歲絞死。
前年1月發生在廣州番禺的11歲女童被姦殺案,姦殺她的人19歲,這個人不同程度地傷害過6個未成年人,首先他13歲時故意殺害一名4歲男童,(不滿14週歲不負刑事責任);14歲時重傷一個未成年人,被判6年(有期徒刑);出獄不到2個月從廣西流竄到廣州,在春節前姦殺了一個11歲的女童。[發怒][發怒][發怒]惡魔不分年齡,13歲那年讓它下地獄,人類還可以少遭殃。這次又出來個惡魔,不讓它下地獄以後不知人類誰會遭殃。
快樂無比的時光
構成故意殺人罪,因為有違法阻卻事由(不滿14週歲),不用承擔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