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明確打印遺囑有效、公證遺囑不優先、無主遺產債務應清償

我國民法典的編纂工作如火如荼的進行,現民法典所有條文以草案的形式完稿,接下來的工作就是對民法典草案審議定稿最終由全國人大頒佈實施,根據民法總則頒佈的時間推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預計實施日期為2020年末(

非官方時間,僅供參考)。

民法典明確打印遺囑有效、公證遺囑不優先、無主遺產債務應清償

我們先來看看未來民法典對於打印遺囑、公證遺囑的效力、無人繼承的遺產中的遺產人生前的所欠債務處理問題是怎麼規定的。

【打印遺囑】

往期內容中,我提到過打印遺囑的問題,我對打印遺囑效力問題的認定,均為司法實踐中的做法。

現行法律並沒有規定打印遺囑的效力問題,在司法實踐中,有不少因遺囑為打印形式而被認定為無效遺囑的案件。

民法典草案明確了打印遺囑的效力問題,即打印遺囑應當由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註明年、月、日。

民法典增加此條,正順應了時代發展的需求。在立法上予以明確,是一大進步。

民法典明確打印遺囑有效、公證遺囑不優先、無主遺產債務應清償

【公證遺囑】

現行法律規定了公證遺囑的優先效力,即如果存在兩份或兩份以上的遺囑,只要有一份遺囑為公證遺囑,不管公證遺囑的時間先後,均以公證遺囑為準。其實,這存在一個很大的弊端,即如果遺囑人公證遺囑後,又“翻悔”了,還得再次去辦理遺囑公證才能使前遺囑歸於無效,且如果遺囑人年齡大、生病纏身的情況下,立完自書遺囑後,未來得及辦理公證即死亡的,以公證遺囑為準顯然違背了遺囑人現在的意願,實際上剝奪了遺囑人的遺囑自由。

因此,民法典草案規定,立有數份遺囑的,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可見,無論遺囑人是否進行了遺囑公證,只要前後遺囑相牴觸的,均以最後所立遺囑為準,沒有例外。

【無人繼承的遺產】

對於無人繼承的遺產如何處理,現行法律只規定了無人無主遺產歸國家或遺產人所在的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對於其生前所欠的債權人的債務處理並未作出規定,導致實踐中很多債權人不知道該向誰主張權利,甚至有人認為債務人死亡又無繼承人的情況下,債權就無法主張了。要明白,活著的時候欠的錢,死了也要還,除非死後什麼也沒留下。

對此,民法典草案中規定了遺產管理人制度,即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對管理人的確定有爭議的,也可以向法院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

遺產管理人有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的義務,被繼承人生前的債權人有權向遺產管理人主張債權,遺產管理人不履行義務的,債權人可依法請求人民法院要求遺產管理人清償遺產債務或法院直接作出分配。當然,處理遺產前,遺產管理人可以扣除適當的遺產管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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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民法典出臺之日臨近,許多現行法律將被修改,法律將更加完善,讓我們一起見證法治的不斷進步吧!(點擊下方“瞭解更多”獲取更多法律資訊和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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