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破產製度破冰”追問 如何看待背後罪與贖?

近日,有媒體以“個人破產製度溫州破冰”“全國首例個人破產試點”為題,報道了溫州市平陽縣人民法院辦結的蔡某個人債務集中清理案件。

蔡某是溫州一家破產企業的股東,因無力償還承擔連帶責任的214萬元債務,經法院裁定可適用執行的特殊程序,對其個人債務集中清理。一次性清償3.2萬餘元的方案,終獲通過。

一石激起千層浪。此案雖然不能與制度化的個人破產做簡單類比,但足以引發輿論熱議。

在我國,“欠債還錢”“父債子還”的觀念根深蒂固。人們認為,破產就是敗家,意味著恥辱。擔憂對債務人的寬容和免責,更容易被“老賴”們利用,加劇個人破產的道德風險。

作為最重要的市場經濟制度,破產製度是經濟運行與市場信用的基礎保障。個人破產製度長期缺失,使我國破產法被戲稱為“半部破產法”,無法真正解決債權問題,甚至會陷入“救得了企業卻救不了老闆”的窘境。

這些社會和司法問題的背後,究竟與個人破產製度之間有哪些關聯?如何看待個人破產的“罪”與“贖”?

破產和逃廢債是一樣的嗎?

浙江京衡律師事務所管理合夥人、律師任一民表示,從法律制度上講,破產法為防止逃廢債設置了門檻,建立健全配套制度,增加打擊“惡意失信債務人”的手段。不能因為破產可以免除債務,就簡單地把破產和逃廢債畫等號。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六庭庭長方飛潮也認為,如果真正進入破產程序,就會有專業律師審查,有會計師查賬,查債務人的資產去向。2012年以來,溫州有二三十個逃廢債案件被移送到公安機關,還有幾個老闆被判了刑。

圍繞個人破產製度的討論,確實存在一些認識誤區。比如,有人認為“欠錢不還”就是“老賴”,是否有償還能力是債務人自己的事;也有人認為破產多是債務人不負責任的結果。這種過於簡單、片面的結論,無形中放大了惡意逃避債務的程度。

“破產”就是“免責”嗎?

實際上,在蔡某的案件中,並不僅是“欠214萬元只還3.2萬元”,蔡某除宣讀《無不誠信行為承諾書》外,還提出按1.5%的清償比例即3.2萬餘元在18個月內一次性清償的方案。同時,蔡某承諾,該方案履行完畢之日起六年內,若其家庭年收入超過12萬元,超過部分的50%將用於清償全體債權人未受清償的債務。所以“破產”和“免責”不能混為一談。

任一民強調,當然,個人破產製度的債務豁免,前提是要誠實守信。當然,並不是說前期不能有任何瑕疵,否則法律實施成本太高。債務人有了重生的機會,就要完整披露自己的資產和負債。如果隱瞞或轉移財產,則終身不能豁免債務。

個人破產有何法律依據?

任一民表示,個人破產法缺位,是我國破產製度目前最大的短板——企業破產倒閉後,個人承擔無限責任,企業主沒有東山再起的機會。

1986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適用對象為全民所有制企業。200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再獲通過,卻未將個人破產納入破產法調整範圍之內。因此,一直被業內稱為“半部破產法”。

2018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建議:推動建立個人破產製度,完善現行破產法,暢通“執行不能”案件依法退出路徑。

2019年7月16日,國家發改委公佈《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提出分步推進建立自然人破產製度。“重點解決企業破產產生的自然人連帶責任擔保債務問題”“明確自然人因擔保原因而承擔與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負債可依法合理免責”,為啟動破產製度改革提供了政策“切入點”。

破產法如何救贖“誠實而不幸者”?

北京外國語大學個人破產法研究中心主任、副教授劉靜指出,針對我國各地經濟差異較大的情況,個人破產應該考慮訴訟外解決的制度安排,給債務人一段緩衝和修復的時間,協商一些債務減免,債務人就有可能償還部分債務,債權人也不用過度付出沉沒成本,司法外分流後剩下的案件再按照不同情況,進入不同的司法程序。有的案件可以在強制執行之前,通過債務人和債權人群體的溝通,達成和解協議;司法外的和解不成再進入司法內的破產程序,根據債務人的誠信表現決定是否對其免責。此外,針對公務員等有穩定收入預期或者有定期清償意願的債務人群體,設計破產更生程序,規定一定清償比例,債務人可以照常工作,但要按時清償債務。

要等到徵信完善後才考慮個人破產立法?

儘管我國已建立個人財產登記制度和信用信息制度,但並不能完全滿足信用數據化的需求。是否要等到信用體系成熟時,再建立個人破產製度,一直是人們爭論的焦點。

對此,劉靜指出,如果指望個人信用體系完備之後,再考慮個人破產立法的問題,實際上是本末倒置。與其消極等待徵信體系的自行完善,不如同步進行個人破產的立法,邊開渠邊放水,促進徵信體系的完善。事實上,個人徵信體系也是由法院“執行難”、銀行“呆壞賬”等問題共同推動的。沒有建立個人破產製度的壓力,個人徵信體系就少了重要一環和動力。

債權人利益如何保障?

首先應該注意到的是,債務人面臨的財務風險,其實也是債權人的投資風險。如果債權人自身沒有盡到風險控制責任,單憑債務人的一紙擔保,包括為了增信採用股東反擔保的方式,就不能降低投資風險。

任一民稱,在債務人清償期限上,可以設定5至7年的考察期,新賺的錢要拿來還債,鼓勵其更好地守信還債。如發現債務人隱瞞或轉移財產,會有相應的懲罰性措施。

任一民還表示,在執行過程中,如果是先到先得,誰先起訴誰先保全,後到的債權人就可能無法得到清償。個人破產製度旨在對債權人公平清償,要從制度上解決“先下手為強”“靠關係靠拳頭”等哄搶財產行為,切實保護全體債權人的利益。

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局局長陳衛國從法院執行的角度來看,表示法院應當要求被執行人申報財產,如果不申報,哪怕其他方面都很誠信,一旦被列入失信人名單,就會影響進入個人債務清理程序。

專家點評

建立個人破產製度可更明確“執行難”客體

由於我國尚未建立個人破產製度,民事執行制度承擔了很多個人破產的功能。陳衛國指出,這幾年,法院系統狠抓規範執行,過去執行當中存在“執行亂、亂執行”等突出問題,都已經得到明顯改善,相形之下,“執行不能”案件問題卻日益凸顯。

基於國外自然人破產經驗,劉靜認為,除了真正的“老賴”,個人到了尋求破產救濟的境地,基本上沒有足夠財產清償債務。法院真正要解決的“執行難”並不是所有執行不了的案件,而主要是債務人實際上有能力卻不履行判決的案件。所以,建立個人破產製度,可以更加明確“執行難”真正的客體。

同時,針對我國各地經濟差異較大的情況,個人破產應該考慮訴訟外解決的制度安排,給債務人一段緩衝和修復的時間,協商一些債務減免,債務人就有可能償還部分債務,債權人也不用過度付出沉沒成本。有的案件還可以在強制執行之前,通過債務人和債權人群體的溝通,達成和解協議;司法外的和解不成再進入司法內的破產程序,根據債務人的誠信表現決定是否對其免責。

此外,針對公務員等有穩定收入預期或者有定期清償意願的債務人群體,設計破產更生程序,規定一定清償比例,債務人可以照常工作,但要按時清償債務。

新聞內存

個人破產製度

指作為債務人的自然人不能清償其到期債務時,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產,並對其財產清算和分配或者進行債務調整,對其剩餘債務進行免責以及確定當事人在破產過程中權利義務關係的制度。

破產免責制度

指在個人破產程序終結後,對於破產人未能清償的債務,依照法律規定,在符合一定條件的情況下,免除繼續清償責任的制度。作為一個整體的破產免責制度,包括對符合條件的破產人予以免責的規定、不予免責、法律規定不能免責的債權以及撤銷破產人的免責等規定。

自由財產製度

是個人破產製度的特有制度,為了保護債務人基本的生存權和發展權,個人債務人的破產財產中,基於法律規定或者法院的裁量,當由債務人保留而不得用於分配清償的財產,即為自由財產。

失權復權制度

失權制度是規定破產宣告後,對破產人從事某些職業、擔任某些職務的資格,實施某些行為的限制的制度。復權制度則是一定時期後或者一定條件滿足後對失權債務人取消前述限制的制度。失權會對破產人的經濟等活動進行限制,可以敦促市場主體審慎行事,減少道德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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