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上課雖有點名,如果學生長期曠課,有一天出事了,教師會被追究責任嗎?

墨韻書法


我是寒石冷月,我來說說對這個問題的看法。

老師上課點名,說明在教學管理工作中遵守了有關規定,確實是本著對學生負責的態度進行了管理。但是問題來了,如果有學生長期曠課,老師不追問,不向校方反映問題,也不約談家長,就可能會出現的問題與家長達成協議,一但學生在曠課期間出了事,老師肯定會被追究責任,至於要承擔什麼樣的責任,就得具體而定了。

現在的問題是,對於長期曠課的學生,學校是否有具體的規定,如果採取鬆散的管理,既不開除該學生,又沒有通知家長來學校做好協商工作,肯定會在管理工作中出現漏洞,出了事後,如果家長非要找個人背鍋,肯定會找學校和老師的麻煩。這樣的事,如今並不鮮見,因此,對當事老師而言,必須要考慮到可能會發生的後果。

正確的做法應該做到以下這幾點:

1、老師發現班上有同學第一次曠課,立刻通報家長,請家長馬上尋找孩子。

2、家長找到孩子後,要帶孩子到學校來和老師說明情況,並簽訂有關協議。如再發生類似的情況,家長是否需要來陪讀,或者任由孩子曠課,後果自負。

3、如果家長不願意簽訂協議,老師需要及時帶家長和曠課學生去見校長,交由校方處理,因為老師負不起學生曠課可能出現的後果責任。

4、如果校方仍不能和家長達成協議,該老師必須要向校方提出請求,這個學生不能再放到我的班裡,我沒辦法管理這個學生。

結束語:現在老師不好當,工作不好乾,已經成了不爭的事實。尤其是有很多嬌情的家長,平時不重視家庭教育,對孩子疏於管教,小時還容易管理,但是進入青春期後,孩子活動能力和活動範圍大了,膽子也大了,一但在學校管理失控,出問題的機率會很大。因此,告誡家長朋友們,必須要本著對孩子對老師高度的精神,去管教好你的孩子。


寒石冷月


如題主所述,有一天孩子出了事,老師是有責任的,而且心裡也不得安寧。無論學生怎樣,作為老師是沒有盡到責任的。我們學校對學生的考勤有一套嚴格流程,具體如下:



01.考勤表進行每節考勤

學校統一設計印發考勤表,放在每個班級講桌上,班主任把自己掌握的缺勤學生記上,並寫好今天應到多少人,請假幾人(含具體名字),實到多少人。教師上課前根據考勤表記錄進行核實,並在後邊簽名。



02.問題處理

如果老師核實不對,出現意外缺席人員,第一時間告知班主任(我們班主任在教學樓有專門的班主任辦公室),老師繼續上課,由班主任核實學生是否在校而暫時不在教室。若確認不在校,班主任第一時間上報級部和年級並同時聯繫家長。如果學生不在家,則學校和家長進行聯合尋找,找到後家校進行教育。如果多次出現,屢教不改的由學校校長、分管校長與家長座談並由相關部門簽好協議。但不管怎樣,只要出現無故曠課就第一時間聯繫家長。



現在的形勢下,如果出現曠課現象,我們老師能做到的就是第一時間上報和聯繫家長,並參與尋找。這樣對我們老師來講已是仁至義盡了,於情於理都能說的過去。




釦子教育


肯會被追究責任!

老師正確的做法是——

第一、一定要和學生約談,讓他來上課。

最少和他約談兩次,給他講清唸書的大小道理。縱使無果,但老師的心已經盡了,從師德上講,也不容置疑了。

老師和這個學生約談的內容、具體時間、地點、過程,一定要留下書面記錄,並讓他親自簽名,留下證據;否則老師空口無憑,到時候說不清,被不良家長反咬一口,也有可能。



第二、和家長約談,向家長通報情況。

如果和學生本人談話無果,老師就必須和家長談話。

告訴家長,他的孩子長期曠課,已經和他多次談過話了,無濟於事。

讓家長明白,教育孩子、管理孩子,是國家規定給家長的職責和義務,不是老師強加給家長的額外負擔,自己的孩子,一定要自己來管;自己的孩子,自己不管誰來管?

老師和家長的談話,也要最少進行兩次,並且留下書面記錄,讓家長簽字,留下證據,防止家長到時候抵賴不承認;出事了,訛老師!



第三、彙報給校長。

如果和家長几次談話,依然無果,學生繼續曠課,老師就應該找到校長,詳細彙報情況,特別是和學生本人、家長的幾次談話情況報告給校長。

必要時,可以用書面的形式,向校長呈送“情況彙報”,把問題上交,讓學校去處理。

當然,老師和校長的談話最好也要留下書面記錄,同樣是為了以後有據可查。

老師這樣做,不是不負責任,推卸責任,而是被嚴酷的現實逼迫無奈!防人之心不可無。

為了自保,為了提防校鬧,老師只能做到“三保險”,萬無一失!

老師少點麻煩,才能多點教書的精力!


孫老師談孩子教育


曠課半刻,馬上通知家長!

尋人要緊!!!

……!!!

學校責任重大!重於泰山……!!!

……!!!





朱群老師四公專頁


一,這個問題挪到工作當中來看,發現問題卻沒有有效的措施和舉動,等同於在混日子。

這位老師也一樣,天天點名,學生已經存在長期曠課的行為,應該及時按照學校規定進行上級彙報,學校也會聯繫學生或家長,做出相應處理。


二,個人覺得這位教師也缺乏一定的管理經驗。一個長期曠課的學生,如果家長不知道,校方不知情,單純的就是捂在自己這裡,那麼責任實在太大了。


三,學生在學校接受教育期間,學校有責任和義務對學校在校時間進行正常的監管。那麼可以說,從這名教師這裡開始,學校對學生的監管就已經失職了。如果學生出事了,那麼勢必學校會承擔一定的後果。


泥鰍裡的香草


個人覺得,首先,作為教師,你點名了,發現孩子沒來,有沒有及時通知家長,這是老師的本分。所以千萬不能大意。其次,孩子是否到校。這是評定責任的一個重要依據,其三,作為老師,是否對於孩子的行為做出過教導,不管孩子聽不聽,是否做過很重要,最後。是否與家長做過溝通?這個也是非常重要。


那啥555


有責任,做為教師,首先學生的來去,曠課,第一時間通知家長,假如長期曠課,不通知家長,校方應承擔主要責任。


用戶7422977485078書


這種情況屬於合同法範疇。如果學生不是住校,曠課後老師及時通知了家長,那麼學生在校外出現意外,學校和老師無需承擔責任。如果學生是住校生,在住校期間出現意外,雖然當時學生處於曠課狀態,學校也要承擔相應責任。

特別應該注意的是,辦課外培訓班招生時,一定要事先與學生家長約定好安全事項,比如學生是由家長接送還是自行來往,在培訓班以外出現意外老師不負責任等,以避免意外糾紛。


華修品談


會。因為學生如果長期不來上課的話,就說明老師沒有制止,這就是老師的教學方法不足了。如果真的出事了,老師一定得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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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雖有點名,但學生長期缺課,班主任不把情況與家長溝通,也不向學校報告,學生出事了,班主任要負部分責任。至於負多大責任,視情況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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