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三男生阻止插隊被打骨折”打人男子被行拘十天, 你怎麼看?

用戶3708573195


10月19日,成都青羊萬達廣場一快餐店內,高三學生劉宇

因不願“配合”女子插隊,遭到女子身旁男子的拳打腳踢,隨後送醫檢查為腰部橫突骨折。

<strong>

10月24日,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區分局發佈通報,涉嫌毆打他人的嫌疑人曹某(男,成都人,33歲)被擋獲,案件正在調查。

隨後,有媒體報道稱,青羊警方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打人男子對毆打劉宇的事實供認不諱,公安機關對其處以行政拘留十天,罰款500元。


對於這個處罰結果,可能大部分人都不能接受。

但從法律上來說,腰部橫突骨折可能還達不到輕傷的標準,也就達不到故意傷害罪的入罪門檻。

根據最高法等五部門2013年發佈的《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四肢長骨骨折、肢體大關節韌帶斷裂是典型的“輕傷二級”,剛達到故意傷害罪的入罪標準。

但按照民眾的一般觀念,這種程度的損傷其實已經相當嚴重。

而頭面部出血、牙齒脫落一顆、鼻骨骨折、耳道鼓膜穿孔、指骨骨折、外傷性先兆流產等是常見的“輕微傷”。

但是按照一般社會觀念,這些“輕微傷”已屬較嚴重的傷害。

這一問題帶來的惡果,是實際生活中諸如街頭暴力、校園暴力等令人髮指的暴力傷害儘管在“性質上”屬於故意傷害他人,但傷殘鑑定往往達不到輕傷或者重傷的“量”的要求,即便引起廣泛的社會反響,最後仍無法按照故意傷害罪追究刑事責任,容易造成公眾感受的落差,從而引起公眾對於“法律縱容傷害他人”的質疑,客觀上使人認為“暴力是一種被容忍的惡”。

雖然可以根據施暴者的行為通過其他罪名追究其的刑責,但要充分嚴懲各種故意傷害違法行為,小編認為還需考慮在立法層面健全完善針對故意傷害罪的制度設計,改變其“入罪門檻偏高”狀況,或將“輕微傷”納入犯罪範疇,或降低“輕傷”的認定標準。


我是律典通小編——法鵲,專注法律問題解答,歡迎邀請、提問、評論。


律典通


對於這件事顯然是打人的男者不對,更可惡的是居然把人家打骨折了,人家明年就高考了,擔誤人家學業,給人家自己和家人帶來了傷痛,像這樣的人應該給予嚴懲,絕不可手軟,該怎麼賠償就怎麼賠償,不能少一分錢,否則保不齊他下次又犯。

作為插隊的那個女子,完全不顧社會秩序和道德品質,蠻橫插隊,別人不配合就叫自己的同伴把別人給打骨折了,這種人也該嚴懲。生活中,難免會碰到插隊的事,有時候好好跟人家勾通,大多數還是會同意的,說實在的,讓你插隊是情分,不讓你插隊是本分,沒必要不配合你插隊就對人家打罵,這是道德和法律所不允許的。

作為打人者,不問清原因,不顧青紅皂白,把別人打骨折,是極其惡劣的行徑,為了出口氣,傷害了一個高三學生,給別人和自己都帶來了傷害。

通過這件事,大家一定要遵守社會秩序,遇到什麼事都要分清對與錯,千萬不可一時衝動做出傷害別人違法的事。





鐵哥日記


成都新聞已死,我看的是河北保定檢察院新聞報道!

處決太輕,如果我孩紙被打,堅決不接受和解!一定要上訴!因為他不是自首!而是被抓!態度性質都不一樣!就算有錢給老子跪倒,我也要上訴!上升為刑事案件!


貧窮限制巧克力2019


不守秩序有危害

插隊打人要懲戒

拘留之後要理賠

觸犯刑法別寬待

社會文明靠法治

故意傷人要整治

犯罪成本太低廉

有人常犯咋管嚴

只有嚴打出重拳

惡意傷害不再來

暴力犯罪從此減

人人大多也和諧

常念和諧道德經

從小教育逐步深

好的風氣靠養成

根深蒂固教後人

從此社會少犯罪

和諧發展好社會


用戶鵬展


打人者被拘留十天處罰太輕,應是十五天。傷者的一切損失都應賠償。打人者如有單位應通報到單位。


用戶5731775763271


太輕了,起到榜樣的作用。搒樣的力量是無窮的。只令我不告他以牙還牙,其效果比法律正好。


天道15215670


不怎麼看,從公安機關的處理來看,雖然是骨折了,但是未必嚴重,不然早就交給檢察院提起公訴了,而且肇事者應該已經和受害人之間達成了和解,否則從性質上看,這是屬於輕微的故意傷害,一般不會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但是受害人可以自訴,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既然受害者既沒有選擇自訴也沒有提起民事訴訟,那麼可能的情況就是人家已經協商解決了,我等吃瓜群眾還是洗洗睡吧。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