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忘了,你是监护人

日前,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前者侧重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后者则重点关注如何避免未成年人危害社会。两部法律同时修订,有助于在未成年人保护和惩治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这次修订,代表和公众关注点很多,我想结合最近发生的两起悲剧,谈一谈监护责任。

关于监护责任,不仅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等法律也作了规定。监护的内容很宽泛,不过,归纳起来无非两条,一是“监”,二是“护”。“监”,指的是监护人通过有效监管,避免未成年人走邪路,危害他人和社会;“护”,则是指监护人有责任保护未成年人人身、财产免受侵害。

第一个悲剧,发生在辽宁大连。10月20日,13岁男孩性侵未成,杀害10岁女孩。因为不满14岁,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男孩被收容教养3年。关于他本人引发的刑事责任年龄的争论,这里不说了,我想说的是其父母。有媒体报道,多名住在男孩家附近的女士反映,曾遭男孩尾随;有被搂抱过的女童家长报警,男孩父母却十分不讲理,认为女童诬陷自己宝贝儿子。如果报道属实,那么,家长“护犊子”导致不轨行为未及时纠正,最终杀人害人害己,家长监护责任显然未履行到位。

或许有人问:“报道的这些要是不属实呢?”监督责任是否履行到位,判断的依据是结果。也就是说,即使报道的情节和事实有出入,男孩性侵杀人的结果,也足可推定父母未监护到位。现实中,不时听到家长说:“孩子我管了,就是管不住”。对外人而言,他们关心的,不是你管没管,而是你管没管住,因为一旦没管住,就可能有人流血丧命。人大常委会审议中,有代表建议草案增加对家庭教育功能缺失或不当的社会干预措施,在监护人失职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可谓切中要害。

和大连悲剧中父母“监”不力不同,发生在山东新泰的“荒山埋婴”悲剧,症结则在“护”不力。婴儿出生后有病,家人将其扔到荒山,后被人救下,婴儿的爷爷目前被刑拘。从婴儿父母未被追究判断,扔掉婴儿非其本意,但令人奇怪的是,从事发到现在,无论警方通报还是媒体报道,婴儿父母始终未露面。

一个家庭中,爷爷、奶奶以及其他人的爱,有助于未成年人更好地成长,但他们都不是孩子的监护人,一些时候,他们的选择未必有利于未成年人。永远从孩子(被监护人)角度考虑问题,实现其权益最大化,只有父母肩负着如此不可推卸的责任。对一个婴儿来说,没有什么是比活下去更大的权益。而当这样的权益受到威胁时,站在孩子一边,全力排除这种威胁,是父母唯一正确的选择。

也许,扔掉的决定是老人作的,面对决定,父母做了抗争,但从孩子被埋的结果看,抗争是无力、无效的。或许,他们受到“孩子已经死了”的谎言误导,但作为孩子的监护人,自己的孩子是不是死亡,他们应该亲自确认,而不是听别人说;如果老人一意孤行,抗争无效,他们至少可以在第一时间向有关部门报告,最大限度避免悲剧发生。遗憾的是,在这一事件中,我们并没有看到父母在保障婴儿生命安全方面的积极行动。

如果父母履行“监”的职责,大连男孩能被及时从错误的路上拉回来,悲剧或可不发生,女孩仍幸福地生活在阳光下;如果父母履行“护”的职责,任何人都休想将他的孩子扔掉。两起悲剧,是否让每一个为人父母者意识到自己肩负着对自己孩子、对他人、对社会那份沉甸甸的责任?

(作者系资深时事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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