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認定遺囑無效,如何確認遺囑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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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這個問題,《繼承法》當中有比較明確的規定。

第一,這些遺囑無效:

1、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2、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

3、偽造的遺囑無效。

4、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繼承法32條)

5、違反現行法律,違背公序良序的遺囑無效。常見的如將全部遺產留給小三又沒有正當理由(《民法通則》第七條: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國家經濟計劃,擾亂社會經濟秩序)。

第二,不符合《繼承法》對於遺囑要求的也無效。

常見的有:

1、遺囑中涉及無權處分的部分無效。例如,房產是夫妻共有財產,夫妻當中一方立遺囑將房產進行處分,對於配偶一方的一半無效。還有一種情況,遺囑中處分不屬於遺產的部分無效,常見的如某人立遺囑將其撫卹金全部留給某親屬,撫卹金不屬於遺產範圍。

2、公證遺囑,公證機關或個人無資質的,遺囑的公證部分無效。

3、自書遺囑,不能證明是本人書寫的或無本人簽名的,無效。

4、代書遺囑,見證人不足兩人,或者遺囑人沒有簽名,無效。

5、錄音遺囑無見證人或見證人少於兩個的無效。

6、口頭遺囑,不屬於緊急情況下所立,或者雖然是緊急情況下所立但危急情況解除後沒有用書面或錄音重新遺囑的,以及見證人少於兩人的無效。

7、需要見證人的場合,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繼承人、受遺贈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做見證人的,遺囑無效。

8、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遺囑不預留份額的,涉及應留份額的部分無效。

9、遺囑有數份,內容相牴觸的,應當以最後一份為準,無法分清先後順序又互相矛盾的,遺囑無效。

10、如果有數份遺囑,公證遺囑的效力最高,在有公證遺囑的情況下,與此矛盾的其他遺囑無效。


11、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 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請求, 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遺產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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