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判辱国旗 政府须上诉

沙田裁判法院昨日就一宗侮辱国旗案作出裁决,二十一岁被告冷气技工罗敏聪,公开及故意以毁损、涂劃、玷污、践踏的方式侮辱国旗罪名成立,裁判官李志豪处以二百小时社会服务令的刑罚。

本港素称法治城市,市民一贯尊重司法,特区政府亦经常提醒市民不应随便批评法庭的裁决;然而,相关案件仅判二百小时社会服务令,却令人不能不有所质疑和气愤。

同类性质案件,一名内地来港遊客月前在花园道美国领事馆门前涂字,被判即时入狱四星期。类似的行为,何以厚彼而薄此?在裁判官大人眼中,是否美国领事馆不可侮,中国国旗就可以任人涂污和侮辱而不必受到应得的惩罚?

案情透露,被告罗敏聪上月二十二日响应网上号召到沙田参加集会,该集会未获“不反对通知书”,当日下午,一班蒙面黑衣人将沙田大会堂门外旗杆上的国旗拆下带入新城市广场中庭,被告连同其他人将国旗抛掷、喷墨、践踏、浸水,其后被告将国旗拾起放入手推垃圾车内,推至城门河边将国旗投入河中,再将垃圾车焚毁。

从事件过程可见,被告是公开、故意及恶意的作出侮辱国旗的行为,并非如其自辩所声称的只是一时“贪玩”;而侮辱国旗就是侮辱国旗,所谓“贪玩”绝不是一个可以接纳的“理由”。然而,裁判官李志豪却以被告初犯及“幸好不涉焚烧国旗”等为由而仅判二百小时社会服务令。

根据特区现行《国旗及国徽条例》,任何人公开及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劃、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国旗或国徽,即属犯罪,一经定罪,最高可判罚款五万元及监禁三年,刑罚明显是具阻吓性的。二百小时社会服务令的裁决,对今后同类罪行不仅不会起到任何阻吓作用,相反,只要“不焚烧”,任意侮辱国旗都可以获轻判,这会向社会传递怎样的讯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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