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umber:AI与法

Number AI法


Number:AI与法


迄今为止,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已然高速改变了社会生产且更为高速地改变着社会的方方面面。AI正以惊人的速度在两大领域推进:一是“合成智能”(synthetic intellects),即我们通常理解的人工智能。打败李世石和柯洁,并随后“宣布退役”的AlphaGo,只是合成智能小试牛刀的一个例子。另一个领域是“人造劳动者”(forged labors),是传感器和执行器的结合,可以执行各种体力劳动任务。“自动驾驶”“人工智能作战装备”是其中的突出代表。而随着5G的快速普及,物联网时代已近在眼前。在“万物互联”的时代,已经没有什么东西可以逃脱AI的控制。

那么法律在这个伟大时代又应该怎样更好扮演它应扮演的角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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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法律是有很大局限性的。法律是人的有限理性的产物,法律规则本身也体现并顺应着人的局限性。正如麦迪逊所言:“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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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说法当然针对的是人的天性里的自私与贪婪,但也拓展到人的有限认知和计算能力。即使一个人并无恶意,他也可能因为自己的认知所限而对他人造成伤害。而法律规则的设计和执行,都会把这种有限能力纳入考虑。实际上,人类社会所有的规则,包括游戏规则,都是有局限的人为有局限的人设计的。

由于人认识到了自己的局限性,所以在设计规则的时候所考虑的都是所谓常人标准——以具有中等智力和体力水平的正常人作为规则可行性的判断标准。而且,为了形成稳定的社会秩序,法律往往还会设置比常人标准更低一些的安全线。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是一种保守的社会力量,这种保守倾向使法律在AI时代之前发挥了很好的维稳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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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AI时代,它却使得法律滞后于技术的发展,使那些把握先机的人获得了巨大的边际回报。例如电子商务与即时通讯在中国的迅猛发展就是在相关法律缺位的情况下发生的,等到立法时,所约束的只是后来者,并且自然地巩固了先占者的垄断地位。而互联网垄断者又会利用其垄断地位所产生的甚至在某些方面多于政府的用户信息即数据供AI学习,从而在新时代继续保持其垄断地位。

那么这一事实就会导致更多不利的结果。例如,由于这些企业已经掌握了比政府所掌握的更多的关于公民(作为消费者)的信息,热衷于建设智慧城市、智慧政府、智慧法院的公权力部门也不得不求助于它们,浙江省法院求助于淘宝来获得当事人真实住址信息,只是一个还不那么“智能”的例子。这将模糊公权力与私权力之间的边界,使本来应该是政府监管的对象成为政府的合作伙伴乃至实际控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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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掌握AI应用技术的企业,可以用AI来分析任何数据,包括消费者行为数据、政府决策数据、立法数据和法院判决数据,并生成对策。这些对策有些要求线下的人际沟通,而有些则完全可以通过线上操作来完成,比如谷歌和百度的搜索结果排序,京东、亚马逊和淘宝的有针对性的商品推荐,等等,从而诱导个人消费行为和政府的决策行为、立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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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这种诱导往往以非常隐秘的、合乎人性的方式展开,不会让人觉得有什么不好的事情正在发生。由此导致的结果便是,人们都自愿臣服于某种他们看不见的力量,而这种力量借助AI的超强“脑力”使得法律和监管完全找不到对象,乃至被它牵着鼻子走。用脸书(Facebook)创办人扎克伯格的话来说,我们正在进入“算法”而不是法律统治人的时代。而算法在表面上就缺乏法律的无偏私性和一般性:它毫不遮掩地服务于设计者植入其中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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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只是几个比较突出的直接挑战传统法律应对模式的例子。随着人工智能应用领域的不断扩大(这是必然会发生的),它对现代法律体系的冲击会越来越强烈。

然而,习惯于在固定的法律思维框架中思考问题的法律人,要如何跳出这固有框架去面对和理解这些日新月异的社会事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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