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umber:AI與法

Number AI法


Number:AI與法


迄今為止,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已然高速改變了社會生產且更為高速地改變著社會的方方面面。AI正以驚人的速度在兩大領域推進:一是“合成智能”(synthetic intellects),即我們通常理解的人工智能。打敗李世石和柯潔,並隨後“宣佈退役”的AlphaGo,只是合成智能小試牛刀的一個例子。另一個領域是“人造勞動者”(forged labors),是傳感器和執行器的結合,可以執行各種體力勞動任務。“自動駕駛”“人工智能作戰裝備”是其中的突出代表。而隨著5G的快速普及,物聯網時代已近在眼前。在“萬物互聯”的時代,已經沒有什麼東西可以逃脫AI的控制。

那麼法律在這個偉大時代又應該怎樣更好扮演它應扮演的角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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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法律是有很大侷限性的。法律是人的有限理性的產物,法律規則本身也體現並順應著人的侷限性。正如麥迪遜所言:“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統治人,就不需要對政府有任何外來的或內在的控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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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說法當然針對的是人的天性裡的自私與貪婪,但也拓展到人的有限認知和計算能力。即使一個人並無惡意,他也可能因為自己的認知所限而對他人造成傷害。而法律規則的設計和執行,都會把這種有限能力納入考慮。實際上,人類社會所有的規則,包括遊戲規則,都是有侷限的人為有侷限的人設計的。

由於人認識到了自己的侷限性,所以在設計規則的時候所考慮的都是所謂常人標準——以具有中等智力和體力水平的正常人作為規則可行性的判斷標準。而且,為了形成穩定的社會秩序,法律往往還會設置比常人標準更低一些的安全線。從這個意義上講,法律是一種保守的社會力量,這種保守傾向使法律在AI時代之前發揮了很好的維穩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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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AI時代,它卻使得法律滯後於技術的發展,使那些把握先機的人獲得了巨大的邊際回報。例如電子商務與即時通訊在中國的迅猛發展就是在相關法律缺位的情況下發生的,等到立法時,所約束的只是後來者,並且自然地鞏固了先佔者的壟斷地位。而互聯網壟斷者又會利用其壟斷地位所產生的甚至在某些方面多於政府的用戶信息即數據供AI學習,從而在新時代繼續保持其壟斷地位。

那麼這一事實就會導致更多不利的結果。例如,由於這些企業已經掌握了比政府所掌握的更多的關於公民(作為消費者)的信息,熱衷於建設智慧城市、智慧政府、智慧法院的公權力部門也不得不求助於它們,浙江省法院求助於淘寶來獲得當事人真實住址信息,只是一個還不那麼“智能”的例子。這將模糊公權力與私權力之間的邊界,使本來應該是政府監管的對象成為政府的合作伙伴乃至實際控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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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掌握AI應用技術的企業,可以用AI來分析任何數據,包括消費者行為數據、政府決策數據、立法數據和法院判決數據,並生成對策。這些對策有些要求線下的人際溝通,而有些則完全可以通過線上操作來完成,比如谷歌和百度的搜索結果排序,京東、亞馬遜和淘寶的有針對性的商品推薦,等等,從而誘導個人消費行為和政府的決策行為、立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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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這種誘導往往以非常隱秘的、合乎人性的方式展開,不會讓人覺得有什麼不好的事情正在發生。由此導致的結果便是,人們都自願臣服於某種他們看不見的力量,而這種力量藉助AI的超強“腦力”使得法律和監管完全找不到對象,乃至被它牽著鼻子走。用臉書(Facebook)創辦人扎克伯格的話來說,我們正在進入“算法”而不是法律統治人的時代。而算法在表面上就缺乏法律的無偏私性和一般性:它毫不遮掩地服務於設計者植入其中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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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只是幾個比較突出的直接挑戰傳統法律應對模式的例子。隨著人工智能應用領域的不斷擴大(這是必然會發生的),它對現代法律體系的衝擊會越來越強烈。

然而,習慣於在固定的法律思維框架中思考問題的法律人,要如何跳出這固有框架去面對和理解這些日新月異的社會事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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