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罚、罚钱、带学生喝酒,阜阳一高中老师被通报批评, 你怎么看?

张光久


先请看一下下面的投诉和回复,我再就这个问题,我给个简单粗暴的答案:

1、体罚定性不准确,打手属于惩戒。

对犯错的学生,老师打手,这不属于体罚,属于惩戒行为。不能做错了一点,就全部都是错的。现在已经教师明确有惩戒权,打手就属于惩戒权的使用,不应该定性为体罚。

2、罚款纯属违规行为,教师无权罚款。

学校没有罚款权,教师更没有,从来都没有。凡是罚学生款的老师,随便什么人一个电话,被处理是一定的。别的不说,先把罚款退还,然后再研究怎么处理你。笔者一直以来,都反对罚款。学生哪里来钱交罚款?这就是胡来,乱来。因为罚款被处理的教师,从来都不值得同情!

3、带学生喝酒,教师把学生往沟里带,可以开除。

高中生还未成人,不能喝酒这是基本常识,这名老师会让自己未成年的孩子喝酒吗?这已经师德无存。教师对于学生喝酒是严厉制止,现在反过来带学生喝酒,这是怎么都说不过去的,是不可原谅的行为。

4、学校处理意见是通报批评,家长不服,我作为同行都不服。

这明明白白是在袒护这位教师,难怪家长说他是校长的儿子。是不是这种关系,根据现有信息无法判断,但是,跟校长有比较特殊的关系是可能的。这种情况,背个行政处分都是轻的。

教师队伍比较庞大,奇葩绝对是有的,但是,绝大多数老师是尽心尽责的好老师,有些老师恨铁不成钢,比如这位老师如果只是单纯地打学生手心,我会力挺他。但是,罚款和带学生喝酒,已经不是一名教师所作所为,怎么处理都不过分。


当代师说


体罚、罚钱、带学生喝酒,校长的儿子做老师,就可以如此任性?

据《中国青年报》客户端报道:

近日,有安徽阜阳市民在该市政务论坛投诉称,阜阳市颍州学村一中部高一(2)班班主任王阳体罚学生,学生犯错了会被打手,还会罚钱,打一下手罚十元钱,有学生被打了十六下,还被罚钱一百六十元。近日,该市教育局通报了事件调查结果,称反映情况基本属实,教育部门要求学校在全校范围内对该老师进行通报批评,并扣除其本学期的绩效奖金。(当地政府回复见下图)

看了这一则新闻,作为教育工作者,三水三心顿感愤怒:

第一,教师体罚,虽不合法合规,但在某种程度上,是可以理解的

目前,关于惩戒的讨论,并没有停止。三水三心曾写过多篇文章,谈论教师应如何合理使用惩戒权,并详细阐述了惩戒与体罚的区别与联系。

作为老师,我们很清楚,在目前的法制背景下,体罚是不合法不合规的,因为《教师法》《教育法》中,都有禁止体罚的明确规定(由于是高中,不适用《义务教育法》)。历年来的《师德规范》,也对体罚做出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各级文件中,毫无例外,也有禁止体罚的规定。所以,体罚,肯定是不合法不合规的行为。

只是,在教育实践中,我们很清楚,对于极个别的学生,适度采取一定的体罚措施,可以产生立竿见影的效果,这也是体罚屡禁不止的原因。

但民间,对于体罚,大多持支持意见,这也就是山东五莲县杨守梅老师因为体罚被当地教育局处理后,网上一片反对之声的原因。

但个人认为,如果单纯是体罚,是基于对学生成长的关爱,是可以理解的,只是,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应该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罚款,既不合法也不合规,关键是这些款项的用途,语焉不详

而利用罚款的手段,无论如何,都不是正常的、让人可以理解的教育手段。三水三心上中学的时候,老师就采用过罚款的方式来教育学生,我虽然没有被罚过款,但从内心深处,是抵制的!

但惩戒,其实是包含经济处罚这一条措施的,不过,所有的罚款,用处何在呢?“有学生被罚款1000元”,这可不是一个小数目哦,所以,罚款的用途,应该是调查的一个重点——如果罚款用于班级,那么,某种程度上,还勉强可以理解;而如果罚款被据为己有,或说不清楚用途,那么,这已经涉嫌经济问题,如果数量巨大(5000以上),就已经涉嫌违反《刑法》了!

但事实上,通报中队罚款的总额和用途,并没有说清楚,这背后,是不是隐藏着什么呢?

第三,与学生喝酒,则完全突破一个教师的底线,是师德沦丧的表现

如果非要说体罚和罚款都是教育惩戒手段的话(罚款的用途也是合情合理合法的),从理论上也说得过,但“带学生喝酒”,则怎么都说不过去——十五六岁的孩子,身体还没有成熟,喝酒对身体的影响有多大?为人师表,带学生喝酒,又如何为人师表的?

在社会上,有些人处理问题,往往是在酒桌上:感情深,一口闷;感情浅,舔一舔。这些影响,对于那些未成年的孩子,又是怎样的?

难道,作为一名高中的班主任,我们只能用酒去和学生交流谈心?

可以说,这种行为,已经完全突破了一个教师的底线,是师德沦丧的表现!

如此失德之人,作为教师,我是羞于与之为伍的!

第四,处理避重就轻,难以服众更不能达到以儆效尤的效果,且容易让人产生联想

在很多问题都没有查清,比如,罚款的总额以及用途,带学生喝酒是否属实,就给出一个处理意见,个人以为,确实不妥——

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更需要以法治教。教师有违法违规的行为,需要用法律的手段予以惩治,不冤枉一个好老师,也不能容忍一个违法犯罪、道德水平低下的老师存在教师队伍之中。

而据报道,举报人说“班主任王老师是该校校长的儿子”——这一说法,是否属实,则成为了人们关注的另一焦点。三水三心一直以为,“举贤不避亲”,但在当下,这种明显的避重就轻的处理,很容易让人产生联想——这样的处理,是不是某些因素,在背后起了作用?

所以,个人建议当地,查清事实,依法依规处理,不要让这件事情,影响了人们对法制本身的担忧!

第五,不能以点带面,用个别人的行为作为污名化全体老师的借口

教师队伍人数众多,全国基础教育阶段1600多万,比很多国家人口总数都多。其中,有一些道德品质相对低下甚至违法犯罪的人,也是在所难免的。个人以为,我们的民众,需要有基本的理性,不能用以点带面的片面思维,将这样的事件,作为污名化全体老师的理由!

毫不夸张的说,在所有的职业群体中,教师是综合素质最高、违法犯罪比例最低的!

国将兴,必尊师而重傅。希望我们的民众,要对整个教师群体充满信心,毕竟,质量是尊重出来的,而不是骂出来的!


三水三心


“打一下手心,罚款10元。”如果学生被打16下,就会被罚款160元。有3名学生被罚款上千元,被罚二三十元的学生不计其数。

又打又罚,双管齐下。这是阜阳学村一中高一(2)班主任王某管理学生的“秘密武器”。

近日,有阜阳市民在政务平台对王某上述行为进行了投诉。投诉信称,王某不但体罚学生、乱罚款,还多次带班上学生外出喝酒。并提及,王某是该校校长王某某的儿子。

经当地教育主管部门调查,认定情况基本属实,已对涉事教师王某进行处理,责令其退回全部罚款并道歉。同时,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扣除王某本学期绩效奖金。

天下之大,无奇不有。我本以为,在法治中国的当下,在教师这个群体一再被公众用放大镜密切注视的当下,任何一位教师,都会比以往更谨言慎行,不敢轻易触碰师德红线。

但我没想到,竟还有人如此胆大妄为,敢冒天下之大不韪,一口气犯下三种严重错误。

打手心体罚学生,倒还说得过去。教师没有惩戒权,而要管理班级、完成教学任务,又必须采取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选择打手心这种较为安全的体罚形式,家长一般都能接受。

但是,打手心的同时,对学生处以罚款,且罚款的标准高达每次10元,就很过分了。高中生是未成年人,没有经济收入。他们交纳的罚款,无疑只能从生活费中支出。一旦被罚太多,很可能吃饭的钱都没了,于心何忍,师德何在?

通报中没有说明罚款的总金额和用途。从投诉信描述的情况推测,罚款总额应该超过了5000元,这是追究刑责的起点金额。王某是怎么处理这笔钱的?请学生喝酒的花费,是否从中支出?如果这笔钱全部被王某个人占有,问题的性质就更严重了。

高中老师请班上的学生外出喝酒,真是匪夷所思。我无法想象,那是怎样的一种场景。是师生之间把酒言欢探讨学习问题呢,还是酒肉兄弟推杯换盏互诉江湖义气?

难道,王某管理班级,采取的是黑社会手腕,通过小恩小惠拉拢一批“马仔”,然后利用他们对其他学生?这果真是“极具创新精神”的班级管理模式。

我很怀疑,王某到底有没有接受过师范教育,有没有取得教师资格。他进入教师队伍、进入学村一中,到底与他的父亲有没有关系。

这种人也堂而皇之站在讲台上,实令我等羞与为伍!

此事,再一次给老师们以警醒。严禁体罚学生,这是一条最重要的的师德红线,多少负责任的老师栽倒在上面。即使是打手心,也要万分注意。

说实话,我也会打学生手心。不过,但凡要打,都有充分的理由,让学生心服口服。打的时候,拉住学生手指,防止突然缩回而意外打中其它部位。一切稳妥了,用宽一寸、长一尺的竹板,力度适中地击打学生手心三下,以其感到疼痛却不致受伤为准。

向学生收费,更是万万不可。

上世纪以来,学校乱收费,一直是民怨甚大的顽疾。最近几年经铁腕治理,已基本绝迹。现在,学校各项收费,都必须有相关部门审批,接受纪律部门及群众监督。清单以外,不得向学生、家长收取任何费用。否则,责任人就会受处分。

上个星期,我布置全班学生开始写周记,要求学生购买统一的周记本。有学生提议,请我统一买回来,然后大家把钱给我。我连连摆手,凡涉及到与学生有关的收费,都是瓜田李下,必须避嫌。

老师与学生的关系,更必须纯粹。从管理的角度看,教师也应与学生保持必要的距离。“远之则怨,近之则不逊”,孔子这句话,用来形容师生关系,也很恰当。对学生漠不关心不行,与学生走得太近,也容易发生问题。至于像王某一样,与学生在酒桌上打成一片,实在是有辱斯文,滑天下之大稽!


毫米


老师敢体罚学生,这种做法是不对的。

体罚学生,罚学生钱。根据规章制度,老师对学生有一定的惩处权利,但是这种惩处,需要建立在学生违反规章制度的实际情况上。脱离这个实际,体罚学生是错误的。对学生罚钱,更是不对。

老师邀请学生喝酒,更是不对。学生正处于长身体的时候,喝酒会伤害他们的身体,不利于学生的健康成长。喝酒也是一种坏习惯,老师未能以身作则,反而带有去喝酒。这种行为更不可取。

对于这样的教师,建议调离教师岗位,改为开展学校后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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