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網絡上隨意評論用承擔法律責任不?怎樣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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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所謂名譽,從字義上解釋,就是指公民、法人的名望聲譽。也就是說,一個公民、一個法人的品德、才幹、信譽等在社會中所獲得的社會評價。名譽權是指公民或法人對自己在社會生活中所獲得的社會評價即自己的名譽,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權利。  名譽直接關係到公民、法人的人格尊嚴,它是民事主體進行民事活動,乃至其它社會活動的基本條件。法人的名譽表示社會的信譽,這種信譽是法人在比較長的時間內,在它的整個活動中逐步形成的,特別是企業法人的名譽,反映了社會對它在生產經營等方面表現的總的評價。法人的名譽往往對其生產經營和經濟效益發生重大的影響,名譽權是民事主體的一項重要的人身權利。因此,除了我國憲法、刑法和一些行政法規很重視這項權利的保護之外,民法通則第101條在確認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的同時,又以禁止性法律規範規定了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名譽侵權主要有下列幾種方式:侮辱,誹謗,洩露他人隱私等。  侮辱:是指用語言(包括書面和口頭)或行動,公然損害他人人格、毀壞他人名譽的行為。如用大字報、小字報、漫畫或極其下流,骯髒的語言等形式辱罵、嘲諷他人、使他人的心靈蒙受恥辱等。  誹謗:是指捏造並散佈某些虛假的事實,破壞他人名譽的行為。如毫無根據或捕風捉影地捏造他人作風不好,並四處張揚、損壞他人名譽,使他人精神受到很大痛苦。  侮辱、誹謗是常見的名譽侵權行為,民法通則101條明令禁止用侮辱、誹謗的方式損害他人名譽。對法人名譽的侵害,主要表現在散佈有損法人名譽的虛假消息,如虛構某種事實,誣說某工廠的產品質量如何低劣,以圖用不正當的競爭手段搞垮對方等等,這些都是侵害法人名譽權的侵權行為。  侵犯名譽權要承擔的法律責任  人民法院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和第一百三十四條的規定,可以責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可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進行,內同須事先經人民法院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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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互聯網比較發達,大家習慣了披著各種各樣的馬甲活躍於各大社交網站暢所欲言,開啟匿名隨意謾罵、諷刺很多事情都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由於大家法律意識的缺乏,感覺自己可以在網絡上隨意發言,實際上並不是的,網絡罵人也是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具體下面小編為大家介紹一下!

1、網絡罵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

法律規定,每個自然人是享有名譽權的。

在網絡上對他人的辱罵,實際上是侵犯了他人名譽權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關於維護互聯網案例的決定》規定:“利用互聯網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構成民事侵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名譽權是我國重要的一項民事權利,所以說網絡侵權同樣是侵權。

2、網絡罵人,需要承擔行政責任

根據公安部《計算機信息網絡互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二十條的規定,對網上罵人者,將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個人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治安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3、網絡罵人,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網絡罵人,還有可能會涉嫌刑法上的侮辱罪、誹謗罪;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的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2天一女子發視頻稱被長期騷擾報警求助無果。引發網絡輿論,後女子已向警方承認,被威脅強姦、姦殺等言論為自己杜撰。雖沒有刑拘,但對她自己也造成了很大的影響!

所以說網絡不是法外之地,在網絡上也要注意自己的言行,觸犯法律也是要受到相應的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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