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傳95%的企業都超出了勞動法規定的時間,你是怎麼看待這件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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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實網絡上的各種傳聞非常多,但是一些不靠譜的言論就不要相信了。如果95%的企業都違反勞動法規定,那要勞動法來幹什麼?

《勞動法》規定是什麼?

(1)標準工作時間。如果我們仔細翻閱一下勞動法,勞動法規定的是,每週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4小時。實際上1995年2月國務院發佈了《關於修改〈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決定》,職工工作時間改為了每日不超過8小時,每週不超過40小時。

值得注意的是,每週40小時工作制,工作5天每天8小時這成了人們的潛意識。但實際上,依據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問題解答〉的通知》(勞部發〔1995〕187號),有關文件解答是這麼說的:標準工時確實是要求,每天工作8小時一週40小時。但有些企業因工作性質和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度的,應將貫徹《規定》和貫徹《勞動法》結合起來,保證職工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每週至少休息1天。有的企業可以按照規定申請,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制。所以說,如果單位是每天7小時工作制,星期六需要再上半天班,這也是符合規定的。

(2)關於加班工作時間。如果我們每天工作超出了勞動法規定的標準工作時間,那麼就屬於加班工作時間。但是加班工作時間可以分為三類,平時延長工作時間,法定節假日加班,休息日加班。

延長工作時間又分為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和加班日延長工作時間。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應當支付150%的加班工資,不得調休。加班日延長工作時間,又分為兩種情況,如果是法定節假日加班應當支付300%的加班工資。如果是休息日加班應當首先考慮是否調休,如果調休可以不支付加班費,如果不調休應當支付200%的加班工資。

法定節假日加班,這是沒有必要調休的,只要加班就應當支付300%的加班費。法定節假日延長工作時間,並不是再乘以150%,而都應當按照在這一天的加班費標準計算都按照300%。也就是說,在法定節假日這24小時內,只要工作8小時就應當支付三天的標準工資,然後每延長一個小時就應當按照小時工資標準支付300%加班費。

休息日加班,最大的特點就是可以調休。如果不能調休,就應當按照工資標準支付200%的加班費。

關於加班工作時間的限制,一般是要求每日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超過36小時。36小時的規定既包含了延長工作時間,也包含法定工作日以及休息日加班。

關於超時加班的處罰,是按照勞動監察條例規定執行的,如果超過法定加班時間按照每人每月100~500元標準進行處罰。這裡邊存在一個問題,如果用人單位超時加班,按規定發放了加班費,職工投訴舉報單位加班對於職工來說是沒有經濟意義的。勞動部門只能要求企業按規定支付加班費,然後責令企業改正而且對企業進行處罰。由於加班費是正常工資標準的至少1.5倍,對於一些中低收入人群,還是希望多加班多掙收入的。所以很多勞動者也就忍氣吞聲,忍受這一些超時加班行為了。

除了超時加班,還有自願加班。中國人一直是很努力的族群,馬雲在前些日子表示,能夠在阿里集團實現996工作是一種幸運。劉強東更是表示他平時工作時間則是81168。這兩位互聯網大佬指的都是自願加班,並不是強迫性的。互聯網公司的崗位由於工作節奏快,需要超長的專注度,加班是一種常態。但是,很多工作都是具有靈活性,你可以不加班但是看其他人加班,就有一種羊群效應了。因此互聯網公司在不斷提高工資待遇,加大職工福利,減少職工怨言。騰訊的平均工資達到了7萬元,阿里也超過3萬元。像騰訊晚上加班超過10點,可以報打車回家的費用。

不過,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中國社會的不斷進步,加班情況實際上是在不斷減少的。一般來講,國有、集體企業,外資企業管理規範加班情況較少,私營個體單位略微多一些,但是一些服務性、工資較低的行業實際上也很少加班的。超時加班的企業絕對沒有95%,能有50%就是超標了。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維權,一定可以查處這樣的違法企業的。


暖心人社


現在我在寧波每天都工作到晚上9點下班,一個月兩天假期,如果業務繁忙一個月只有一天假了,我從98年在福建泉州石獅市做服裝每晚工作到凌晨兩點,2005年到深圳每晚工作到11:30,但是深圳每個禮拜有一天休息,2009年到蘇州每晚工作到10點一個兩天假這是我做服裝20多年實際工作案例真實有效,其他電子廠基本都是這樣


緣來如此75981640


網傳有95%的企業都超出了勞動法規定的時間,這一數據並沒有權威的消息來源,準不準確不得而知。不過,我國的勞動法確實很尷尬,我國的企業在工作時長方面違反勞動法的現象相當普遍,而勞動法似乎對此無能為力,只不過在大多數情況下大家都心照不宣,不去較真這個。前不久,網傳程序員996工作制,也沒見勞動執法部門採取什麼有效的手段去消除這種現象,社會輿論也鮮見對此有什麼質疑。

從經濟學的角度來看,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勞動者的工作時間最根本的不是由勞動法決定的,而是由社會經濟條件決定的。在一定社會經濟條件下,企業付出一定的工資,勞動者願意出賣一定的勞動力,勞動力買賣雙方是自願的,是符合市場規律的行為,法律對此進行調整通常是無效率的。即使有時企業是所謂的強迫勞動者加班,只要勞動者的人身自由沒有被限制,勞動者也是可以選擇不出賣自己的勞動力,或是向勞動執法部門舉報。勞動力買賣的雙方是在有選擇自由的情況下達成了交易,這種情況的存在也就是符合市場規律的。

市場有其本身的運行規律,僅靠法律強加的外力來改變它,對市場決定的價格、質量、數量等進行調整,通常是無效率的。真正要想縮短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就必須用市場的方法來對勞動力市場進行干預。

像在美國,美國的勞動法規定勞動者的工作時間也是每天八小時,每週四十小時,美國的企業也大多能遵循勞動法的規定。但美國也是有許多普通的勞動者每天的工作時間是要遠大於八小時的。據《華盛頓時報》報道,美國有“1.55億人從事只有最低報酬的工作,很多人為生存打兩三份工。”

決定勞動者工作時間的是市場,市場的哪些因素對勞動者的工作時間起著影響呢?

勞動者出賣自己的勞動力是為了獲得工資以購買商品來滿足自己的需求。工資給勞動者帶來效用(需求的滿足),勞動會給勞動者帶來負效用(辛苦和受累)。只要工資的效用大於勞動的負效用,勞動者便會願意出賣自己的勞動力。工資的效用越大,勞動者所願意承受的勞動負效用便越大,所願意承受的勞動強度便越大,所願接受的工作時間便越長。

那麼要縮短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就要降低工資的效用。如何才能降低工資的效用呢?降低工資水平?這對於勞動者來說又有什麼意義呢?

其實商品(工資)的效用(價值)取決於其邊際效用量,而邊際效用又是遞減的。消費者(勞動者)消費的第一個麵包與第二個麵包給他帶來的效用是不一樣的,第二個麵包的效用要小於第一個麵包。第三個麵包的效用又要小於第二個麵包。這就是所謂的邊際效用遞減規律。

也就是說,一定量的商品(實際工資)的效用取決於消費者(勞動者)的“基礎消費量”。“基礎消費量”越大,一定實際工資的效用就越小,反之就越大。

那麼提高社會保障水平,提高勞動者基本生活需求的保障滿足程度,提高勞動者的“基礎消費量”,一定實際工資的效用就會降低。那麼在一定的工資水平下,提高社會保障水平,工資的效用就會降低,勞動者所願意承受的勞動負效用會減少,所願意接受工作時間就會縮短。

事實上,人們可以觀察到,在高福利的北歐國家,普通勞動者的工作時間相比福利水平低下的發展中國家的普通勞動者的工作時間要短得多。從縱向來看,自上世紀八十年以來,西方發達國家的政府不斷地削減社會福利,與此同時許多西方國家勞動者的工作時間也顯著地延長了。


大方妹幾


不是網傳,是現實,我敢說中國百分之九十企業都存在違規情況,為什麼會有這種情況呢?我們都是揣著明白裝糊塗,打馬虎眼,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的來


A縹緲孤鴻影


我的孩子在國家的“四大行”之一工作,每天工作都是十小時以上,每週能休息一天都很難。平時下班就走領導就說你不敬業,甚至還說出22:00前加班最出成績,因為白天人多晚上沒人打擾才能安心做事。至於週六週日總有任務需要你。



剛好有你61


勞動法對於打工者而言,形同虛設。老闆讓你幹多長時間,開多少工資,老闆訂的規矩。打工者即然默認。就成交。如不滿意,就辭去。對於許多農村出來的打工者而言。只關心工資的數目,只要加班能加錢,也不會太反對。


治民1118


因自己太窮,不工作就沒有生活來源,在昆明的好些私企,每天工作十二小時以上,月工作三十天,工資只有二千左右,但要工作的人很多,你不幹,別人幹,老闆自然不按勞動法辦,勞動法監管力度弱,老闆自然不會給工人太多的休息時間


果園摘寶珠梨找我


☞☞確實是這樣,只有企事業單位尊重勞動法,一般私企或者個體工商戶一個月能休兩天就不錯了而且休息就沒有全勤獎,其實是在鼓勵你不要休息,一天要上10個多小時好多都12小時制,有什麼辦法!你不幹有的是人幹,我也想去大企業企事業單位,人家不要我呀!


天空之雕


有人說 : 高標準立法,普遍性違法,選擇性執法。有道理。生產力水平沒有發展到那個程度,員工無法在法規定的時間內,創造出覆蓋成本和費用的價值,所以企業要麼賠本賺吆喝,要麼提高勞動強度或者延長時間。明擺著的道理,可就是立法人不明白


13381087690


估計99%有違法,信不信隨你,如果你出資我可以幫你去調查取證。不讓你多幹點企業利潤那裡來?某些人的高工資那裡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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