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廉江法院宣判一宗販賣、非法持有新型毒品案

近日,黃某甲、黃某乙販賣新型毒品複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梁某某非法持有該新型毒品案一審獲刑,法院一審判處被告人黃某甲、黃某乙犯販賣毒品罪、梁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分別對3名被告人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三個月至十五年不等的刑期,並分別對其處相應罰金和沒收個人財產。

廣東廉江法院宣判一宗販賣、非法持有新型毒品案

基本案情

經廣東省廉江市人民法院審理查明:2017年6月間,被告人黃某甲、黃某乙為謀取非法利益,經合謀後購置相關設備和原料,製作並販賣新型毒品複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俗稱“止咳水”)。被告人黃某甲、黃某乙共同實施加工,被告人黃某甲具體負責販賣事宜。2017年12月1日19時許,被告人黃某乙被公安民警抓獲並當場在其居所扣押一批疑似毒品和涉案工具。

2017年12月1日15時許,被告人黃某甲、梁某某兩人通過電話聯繫買賣複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並約定當天18時在廉江市石嶺一中學校門口處交易。雙方交易完畢後準備離開時,被公安民警當場抓獲,並在被告人梁某某的車上,繳獲複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1215小袋,經稱量及鑑定,被扣的複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每小袋淨重9.8克,共淨重11907克。經檢驗,均檢出可待因成份。

市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黃某甲、黃某乙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販賣,且販賣毒品的數量大,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應予懲處;被告人梁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持有的數量大,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應予懲處。被告人黃某甲、黃某乙、梁某某歸案後認罪態度較好,被告人梁某某通過家屬主動繳納罰金,有悔罪表現,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本案涉案毒品含量較低,可酌情對被告人黃某甲、黃某乙、梁某某從輕處罰。最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醒

處方藥複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液(俗稱“止咳水”)是一種新型致癮藥物,在醫師指導下使用可以緩解鼻塞、咳嗽等感冒症狀,但由於該藥中含有可待因(罌粟的成分)、麻黃鹼(冰毒原材料)等成分,大量服用可刺激呼吸中樞神經從而產生快感和幻覺,使人逐漸上癮,對人體器官和腦神經系統造成不同程度的損害,過量服食者人格墮落、神志失常,情況嚴重的甚至危及生命,上癮後往往要轉吸海洛因等烈性毒品才能滿足毒癮。

2015年5月開始,我國已將含可待因複方口服液體制劑(包括口服溶液劑、糖漿劑)列入第二類精神物品管理,即屬於毒品範疇。非法販賣含可待因成分的止咳水即構成販賣毒品罪,非法持有含可待因成分的止咳水,且數量較大,即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將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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