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廉江法院宣判一宗贩卖、非法持有新型毒品案

近日,黄某甲、黄某乙贩卖新型毒品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梁某某非法持有该新型毒品案一审获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犯贩卖毒品罪、梁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分别对3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至十五年不等的刑期,并分别对其处相应罚金和没收个人财产。

广东廉江法院宣判一宗贩卖、非法持有新型毒品案

基本案情

经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6月间,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为谋取非法利益,经合谋后购置相关设备和原料,制作并贩卖新型毒品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俗称“止咳水”)。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共同实施加工,被告人黄某甲具体负责贩卖事宜。2017年12月1日19时许,被告人黄某乙被公安民警抓获并当场在其居所扣押一批疑似毒品和涉案工具。

2017年12月1日15时许,被告人黄某甲、梁某某两人通过电话联系买卖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并约定当天18时在廉江市石岭一中学校门口处交易。双方交易完毕后准备离开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在被告人梁某某的车上,缴获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1215小袋,经称量及鉴定,被扣的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每小袋净重9.8克,共净重11907克。经检验,均检出可待因成份。

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且贩卖毒品的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惩处;被告人梁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持有的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应予惩处。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梁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梁某某通过家属主动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涉案毒品含量较低,可酌情对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梁某某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处方药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液(俗称“止咳水”)是一种新型致瘾药物,在医师指导下使用可以缓解鼻塞、咳嗽等感冒症状,但由于该药中含有可待因(罂粟的成分)、麻黄碱(冰毒原材料)等成分,大量服用可刺激呼吸中枢神经从而产生快感和幻觉,使人逐渐上瘾,对人体器官和脑神经系统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过量服食者人格堕落、神志失常,情况严重的甚至危及生命,上瘾后往往要转吸海洛因等烈性毒品才能满足毒瘾。

2015年5月开始,我国已将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包括口服溶液剂、糖浆剂)列入第二类精神物品管理,即属于毒品范畴。非法贩卖含可待因成分的止咳水即构成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含可待因成分的止咳水,且数量较大,即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将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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