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庭审质证过的证据而且原被告均表示无异议,法官是不是应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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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有真假、合法与非法之分。

所为真假,是指证据是否真实的反映了客观真实的事实。能反映客观真实存在的事实的证据是真,不能反映客观真实事实的证据是假。

检验真假证据,不能单一靠原被告双方都确认一个事实这个环节,还要把当事人一致确认的单一证据,与其他证据链串起来纵合分析,与常规、常理、规律相对照,以避免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以假证支撑假案。例如,当事人为了逃避债务的假买卖真转移财产,除了应审查买卖合同,付款发票,还要审查银行支付及有无银行撤销付款及收款人账面收支,特别是受款人有无回复的情况,以及买卖在何时形成,有无第三人见证。

所谓合法与非法证据,是指证据所证明的事实有无违法和损害社会、他人利益的事实。有属非法。非法证据虽双方当事人一致确认,但这种证据仍不能作为保护当事人权益的证据,还要受到法律对其违法事实进行法律处罚。

只有在不存在假证、非法证据的情况下,且确认证据与其他证据证据证明的事实相吻合,才能作为证据使用。


徐孝先小卒


经过庭审质证过的证据而且原被告均表示无异议,法官是不是应该采纳?

我的看法是:不一定。

作为一个法官,不能原告被告相互认可就行了,而应当行使一个法官的职责--对证据的“三性”进行必要的审核,以排除虚假证据和虚假诉讼的可能。因为司法实践中,经常有人故意制造一些虚假诉讼,试图借法院之手确认自己的转移是合法的(例如两人合伙制造一起虚假的借贷诉讼,以此转移财产,或者制造当事人无财产的假象,逃避、规避法定的义务)。

所谓三性,就是客观真实性,证据的关联性以及证据的合法性。

作为法官,对于双方提供的证据,应当主动审核其客观真实性,证据的关联性以及证据的合法性,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如果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不能给出合理的解释,则不能采纳为认定本案的证据。

如果双方共同认定的证据,实际上存在明显的问题,法官又视而不见做出判决,势必严重影响法律尊严和法院的权威。

以下举例说明:

1、原告7月15日受伤住院,但是原告提供的医疗费票据是6月份的。

2、原告诉被告十万元借贷纠纷,没有打款证据,但是双方承认这笔债务存在。

3、原告出具的派出所证明没有盖公章和经办人员签字。

之所以这样,主要原因两个,一是是为了避免双方通过虚假诉讼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二是维护法律的公正性、严肃性。


淮北日月升


是否应予采纳,法官有决定权。证据不符合要求的,即便双方均无异议,法官仍可不予采纳。

证据具有“三性”,即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证据的采纳,仅仅指具有证据的门槛,其主要是就证据的合法性和关联性而言。

所谓合法性,是指证据的取得方式合法,形式合法,不能具有瑕疵。所谓关联性,是指证据所证明的内容与案件待证事实具有关联,不能毫无关系。

证据不符合上述要求,如证据系以非法方式取得,或者存在严重瑕疵(如书证内容不能辨识,证人不具有明辨是非的能力,视听资料不连贯等等),或者与案件毫无关联。此时,即便双方无异议,法官也会不予采纳。

另外,证据的采信比采纳更进一步,主要涉及真实性问题。即证据所证内容是符合客观真实的,是足以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的采纳需要庭审双方参与,但采信则由法官来完成。



风云26610126


你说的有道理!这次市中法主审法官马晨光很聪明!原被告对原告四份证据举证质证被告没有质证意见。但二审法院未采信。经查明,原告证据盖章不合法是企业设立的空壳公司盖章有共同欺诈违法行为。法官认定事实还是准确的。学习再学习!


么凤霞


不一定,一般情况下法官是会采纳的,但是,如果是虚假的证据或者违法的证据,即使经过质证,当事人无异议,法官也不会采纳,而且,如果发现是虚假诉讼,还会对当事人进行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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