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江法院集中宣判3起公职人员受贿案 3人被判处4年至5年6个月不等刑期

宣判 | 柳江法院集中宣判3起公职人员受贿案 3人被判处4年至5年6个月不等刑期

10月30日上午,柳江法院对三起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了集中公开宣判,蒋东华、韦毅、韦国敏分别被判处4年至5年6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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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自然资源局等单位代表共100余人参与此次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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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东华

2014年至2019年2月,蒋东华在担任原柳江县国土资源局地籍与测绘管理股副股长、柳江县(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或其他相关事务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单独或与他人共同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12万余元,个人实际受贿所得140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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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蒋东华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

韦毅

2016年9月至2019年5月,韦毅在担任柳江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单独或与他人共同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75万余元,个人实际受贿所得108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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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韦毅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5万元。

韦国敏

2014年至2017年,韦国敏在柳江县拉堡镇国土资源所工作期间,与时任柳江县国土资源局地籍与测绘管理股副股长、柳江县(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主任蒋东华合谋,利用蒋东华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办理土地登记业务,与蒋东华共同收受他人好处费112万元,韦国敏分得51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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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韦国敏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0万元。

此次集中宣判,是柳江法院打击职务犯罪,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的又一举措。今后,柳江法院将继续加大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重点打击扶贫等涉民生领域的职务犯罪,维护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维护人民群众合法利益。

供稿 | 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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