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五年一次考核”到底針對哪個階段的教師?

教師“五年一次考核”指的是中小學階段教師,不從事教師行業的工作者不需要進行“五年一次考核”。

每五年考核一次意思是中小學教師每5年需要註冊一次,註冊條件以師德表現、年度考核和培訓情況為主要依據。定期註冊不合格或逾期不註冊的人員,不得從事教育教學工作。

取得教師資格,初次聘用為教師的,試用期滿考核合格之日起60日內,申請首次註冊。經首次註冊後,每5年應申請一次定期註冊。

教師“五年一次考核”到底針對哪個階段的教師?



教師資格證只有五年有效期?五年後需要從新考嗎?

第七條 申請首次註冊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任教崗位相應的教師資格;

(二)聘用為中小學在編在崗教師;

(三)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對於首次任教人員須試用期滿且考核合格。

第八條 滿足下列條件的,定期註冊合格: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範》,達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師德考核評價標準,有良好的師德表現;

(二)每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等次;

(三)每個註冊有效期內完成不少於國家規定的360個培訓學時或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等量學分;

(四)身心健康,勝任教育教學工作;

(五)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教師“五年一次考核”到底針對哪個階段的教師?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暫緩註冊:

(一)註冊有效期內未完成國家規定的教師培訓學時或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等量學分;

(二)中止教育教學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學期以上,但經所在學校或教育行政部門批准的進修、培訓、學術交流、病休、產假等情形除外;

(三)一個註冊週期內任何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暫緩註冊者達到定期註冊條件後,可重新申請定期註冊。具體辦法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制定。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註冊不合格:

(一)違反《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範》和師德考核評價標準,影響惡劣;

(二)一個定期註冊週期內連續兩年以上(含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三)依法被撤銷或喪失教師資格。

第三章 註冊程序

第十一條 取得教師資格,初次聘用為教師的,試用期滿考核合格之日起60日內,申請首次註冊。經首次註冊後,每5年應申請一次定期註冊。

第十二條 教師資格定期註冊須由本人申請,所在學校集體辦理,按照人事隸屬關係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審核註冊。

第十三條 教師應當在定期註冊有效期滿前60日內,申請辦理下一次教師資格定期註冊。定期註冊實行網上申請。

第十四條 申請教師資格定期註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教師資格定期註冊申請表》一式2份;

(二)《教師資格證書》;

(三)中小學或主管部門聘用合同;

(四)所在學校出具的師德表現證明;

(五)5年的各年度考核證明;

(六)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教師培訓證明;

(七)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根據當地實際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請首次註冊的,應當提交上述(一)(二)(四)(七)項材料,同時提交試用期考核合格證明。

第十五條 對於本辦法實施之日前已獲得教師資格證書的中小學在編在崗教師,首次註冊的辦法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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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定期註冊工作不收取教師和學校任何費用。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在受理註冊申請終止之日起9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並給出註冊結論。註冊結論應提前進行公示。

第十八條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申報材料的初審,提出註冊結論的建議;地市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申報工作的複核;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對註冊申請進行終審,並在全國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註冊管理信息系統中填報註冊結論及有關信息。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將申請人的《教師資格註冊申請表》一份存入個人人事檔案,一份歸檔保存。同時在申請人《教師資格證書》附頁上標明註冊結論。

【侵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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