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為什麼要請律師,難道法官還分不清對與錯,是與非嗎?

凌毅清


為什麼需要律師存在?在訴訟中需要律師並不意味著法官無能,更不意味著法官沒有法律知識和辨別是非對錯的能力。而是因為,“兼聽則明,偏聽則暗”,律師能夠幫助當事人更好地表達訴求,更好地把證據、事實呈現出來,讓法官能夠最大限度地看到事情全貌,從而正確做出判斷。因此,在訴訟程序中,律師是非常重要的。



試說一例我當年在法院實習時,親眼見證的一起真實案件,來闡釋一下這個問題。在某鄉村裡發生一起交通事故,肇事者系偷偷開走他人的車無證駕駛。交通事故發生以後,肇事者先行墊付了醫療費用,後續也支付了部分殘疾賠償金和精神撫慰金。因為傷者損失沒有得到充分彌補,便一紙訴狀把肇事者及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告上法庭。

這裡先給大家普及一個法律知識,雖然肇事者系無證駕駛,但法律規定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應當先行墊付人身損失,之後再向無證駕駛的肇事者追償。但是,肇事者並不知道這個法律知識,他以為保險公司賠了就賠了,反正不用自己掏錢,能讓傷者多得點賠償也是好事。於是,肇事者便沒有把他墊付賠償的事在法庭上說出來,傷者在貪念下也沒有把這件事說出來。於是,保險公司不知情,法官對此也不知情。

於是,最終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足額賠償傷者損失。保險公司賠償以後,立即提起訴訟向肇事者追償。肇事者被告以後才恍然大悟,如果當時他把自己墊付的事向法官陳述,法官也不會判決保險公司足額賠償,如今保險公司也不會向自己足額追償。

從這起案件中我們可以得出結論,如果當時肇事者請了律師,律師就會幫他在法庭上陳述墊付的事,法官知曉後也就不會判決保險公司足額賠償,整起案件也就得到了公正處理。所以,律師還是很有必要的,他會幫助法官最大限度地看清事實全貌,從而做出正確判決。



冰焰


為什麼要請律師?為什麼?不經歷風雨,是真不知道。最近幾年,在經歷了幾次官司之後,感觸最深的是,只要不是殺父之仇,奪妻之恨,就不要輕易打官司了。此項只代表普通的老百姓而言,不包括其他。不過現在,奪妻之恨好像也沒有以前那樣嚴重了。想起八十年代的我叔家發生的一起傷人案件,比較嚴重,住院治療了一個多月,花了一百多元。那時候沒有律師這個職業,只請人寫了一個訴狀,法官實地走訪,不到兩個月,結果就是對方賠償全部醫藥費並上門賠禮道歉。2012年我鄰居一家,兩個兒子為爭房產先後打了五年官司,生前,老人在老二家生活。死後,老大先傷弟媳又打了老二,雙方均請了律師,老大在村裡比較霸氣,老二比較老實,結果是,老大證據充足,證人當庭作證。老二有理無據,有據也沒人敢當庭作證。最後老大佔了老人留下的大部分家產,醫藥費雙方各自承擔。真實的案列,就發生在我們身邊。有時我也很疑惑,但事實就是這樣。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有理走遍天下,無理寸步難行。可好多有理的案件,往往死在了證據的身上。啥原因呢?

1.因為現在的法官,只能在有空調的法庭上,只看證據,即不走訪也不做調查研究,給律師提供了廣闊的發揮空間。

2.有錢人打官司,可以高價聘請律師,為其提供細緻入微的證據,又能請得起證人,往往能達到翻雲覆雨的效果。沒錢人打官司,往往是老實人居多,雖然事實清楚,也有證據,但沒人敢當庭作證,就是請了律師也沒用。

3.法律法規越來越全,分的越來越細,本來簡單的事情,被專業法律工作者分的非常複雜,比研究航空母艦還要細緻,普通的人不用幾個法律條文就糊塗了。過後,仔細分析一下,事情也不是那麼複雜。

守法昭昭憂悶,強梁夜夜歡歌。損人利己騎馬騾,正直公平捱餓。修橋補路眼瞎,殺人放火的兒多。我到西天問我佛?佛說,我也沒轍。


劉哥8599100777075笑


這個問題,我是最有資格回答的,我在2018年看過陽光下的法庭後,意氣風發的打了三場官司,年初時法官很客氣、很熱情,因為案子簡單,我只是讓律師指導了一下,沒請律師,但雖著電視劇熱度的消失,法院也陌生起來,幾個簡單的案子變複雜了,打到今年也沒結束,被告也跑了,麻煩。通過我一年多的經歷,總結出以下幾點:1、打官司一定要抱著赴死的精神,2、一定要找有正義感的律師,3、開庭時一定要錄像,免得合法權利被糊弄。4、現實與電視局截然不同,萬不得已,千萬別走這一步,官司不是那麼好打的。


孫家核桃扁食


我也開過庭,是我追尾後一個老頭騎摩托又撞了我,老頭骨折住院,那老頭家認識人,我一看不好我就一口咬定沒錢走保險,那回開庭挺順利幾十分鐘就完了,老頭找了律師保險公司也有律師,雙方你來我往唇槍舌戰怎一個好字表的,後來才知道在我去之前三方已經排練好了,等我去了就開始表演我在那免費聽,那老頭後來告訴我的


虎嘯龍騰胖哥


深圳打過一次官司,我們是被告。第一次遇到,難免緊張,馬上網上找了幾個律師電話諮詢,選了一個感覺底氣比較足的約來面談。律師來了也就是問了一下情況,然後告訴我們要準備的材料,收了12000的律師費就走了。再就是開庭前一天帶走了我們準備好的材料。第一次進法庭打官司,覺的是那麼的神聖。可是整個過程下來,對律師看法跌至低谷。整個庭審過程,基本上就是雙方互相陳列證據,然後對對方的證據表態,一般就是認可對方的證據,但是證據與對方主張關聯性不強,或者沒有關聯性。整過過程,完全不像電視上面的嚴肅,連貫,反而顯得很隨便,因為雙方的律師對材料都不是很熟練,經常要找到材料對著念,然後遞交材料也有點慌亂。最有味的是最後互相總結觀點階段,法官問了對方律師一個問題,對方律師遲遲答不上來,手忙腳亂的找資料,找了好一會沒找到,最後坐下面的助理上去幫忙才搞定,搞的法官都有點情緒了。原告我看著也是一肚子火,可能都沒想到他們請的律師是這個樣子,感覺是被忽悠了吧。最後我們勝利了,對方也沒有再上訴。

綜合來看,如果是一般性質的民事訴訟,如果你自己有確切的把握覺的沒有錯,那就按照自己的想法找材料來證實就好了,最多諮詢下律師補充下材料,請律師確實是太貴了,也沒必要,跟最後心裡想的反差確實很大


qzuser190150502


請不請律師是你的權利。

一方請律師,另一方不請,除非事實非常清楚,要不大概率吊打你。

當然了,對於事實非常清楚的案件,我作為律師,只代理會贏的那一方。

但事實是否足夠清楚,當事人難以有相對準確判斷。

這個平臺裡我拉黑了不少自以為是的傢伙,自詡法律俠士,打過兩個想輸都難的官司就嘚瑟得不得了,敵視所有律師,其實水平菜得摳腳。


再繼續答題。

法官也是人,既然是人,就會有自己的主觀傾向,怎麼能保證法官認定的事實就是全部的事實呢?怎麼能保證所有人都是完全誠信的呢?

在法律的框架內,用證據說話,無疑是效率最高,最接近公正的方法。

我這裡所說,是指整體的公平和效率,槓精退散。

如果每件事都法官說了算,你覺得法官還會有任何公平可言嗎?

律師就是那個,在法律框架內,用自己的專業知識,幫助你找到最多對你有利證據的那個人,你居然還說請律師沒用?


開庭我最喜歡的就是對面是普通人。從技巧層面,毫無疑問是吊打,普通人也大多說不到點上,官司能打贏,和是不是你關係真的很小。

說到底,還不是覺得律師費貴。

用一名法官的話結尾:我喜歡請律師的當事人,會給我節省非常多時間,但也有法官喜歡不請律師的,因為好忽悠。


陸駿秋律師


今天無事,我來回答一下這個問題!因為許多當事人似乎都有這個感慨。之所以當事人必須請律師,核心原因是法官只負責居中裁判,不告不理,按當事人訴求來判斷案件。具體說來主要是有四個原因。

第一,法官當然懂法,但也只是一家之言。法律非常高深,民商事法律關係,沒有任何人可以窮盡,法律職業共同體其實都是在學習中不斷實踐,又用實踐來不斷提升對法律的認識和理解。事實上,與一些專業律師比較,法官對法律理解的深度、廣度都是不夠的,法官的面上經驗足夠,但點上的經驗其實也不足。

第二,案件的審理是對事實的回顧,真實還原是有很大困難的。法官審案重程序重證據,但實際上這些只是一個案件的部分。證據都是當事人自己提交的,法官依職權調查的非常稀少。正因為此,法官對案件事實的掌握其實是比較模糊的。

第三,許多案件往往存在混合過錯。這一點其實是上述兩點的補充,就是說案件關係的理清非常複雜,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沒有單純的對錯,是公有理婆也有理的狀態。這類案件,很難簡單的直接判斷。必須有雙方律師的質證、辯論,才能把事實查清楚。

第四,法官不堪其累。這是一個客觀原因,很多人都不相信,法官的工作負荷。一個民事法官,一年基本上是300+的辦案量,部分骨幹可以達到500,200多個工作日,一天審1.5個案件,還要寫判決書,有的判決書長達幾十幾百頁。法官越來越成為流水化作業了,如此大的工作負荷,法官的精力大大受限,怎麼可能為你當事人字斟句酌,傾心盡力呢?!


書中有路


是啊,打官司為什麼還要請律師?我們的法官都應該是懂法的,那請律師的目的究竟是為了什麼呢?這話值得大家深思和思考。如果我們打官司不請律師,那會省下一大筆律師費,但是我們要有個前提,首先我們要懂法,學法對法律要深入的瞭解。必須首先懂得法官開庭的全過程,首先要懂得,打官司講的是證據,我們未到開庭的時間,要準備好足夠的證據和充分的理由,心裡要有一定的說服能力,這就叫以理服人,當然,我們要具備了以上這些條件,打官司不請律師是完全可以的。其實打官司就跟打球一樣,法官莫過於也就代替了一個裁判的角色,至於官司,原告和被告誰輸誰贏,這就要看你原告和被告誰的理由充足證據齊全。當然證據要你被告和原告自己去提取,法官是不會指導你怎麼去做的,現在很多人們打官司,首先得請律師。這說白了也就是人們對法律都不懂,如果你懂的法律能說會變,其實你不必要請律師的,這樣你就會省下一大筆律師費!





幸福的源泉599


我覺得這個問題需要從五個方面回答:一是要搞清楚訴訟查的事實。我們常說以事實為根據,那麼這個事實是什麼呢?你經歷的案件事實叫客觀事實,而法官或者任何人都不可能完全的瞭解案件的客觀事實,那麼法律上的事實叫法律事實,這個事實是經過訴辯雙方的舉證,幫助法庭瞭解案件事實,力求讓法庭上認定的事實忠於客觀事實。打個比方,我借了你十萬塊錢,沒有打借條,現在我起訴你,你不認可了借錢的事實,又沒有其他證據,客觀事實是我借你錢了,但你不承認,我也沒有證據,法官會認為我沒有借你錢的事實,這就是法律事實。開庭的目的是為了查清客觀事實,讓法律事實忠於客觀事實,所以為幫助當事人和法庭還原客觀事實需要律師參與。二是法官是中立者。他不能幫助一方當事人舉證去打贏另一方,這就需要律師提供收集證據還原事實的義務。三是律師是社會的法律工作者,對法律業務熟悉,可以提出支持訴的法律依據。四是法庭需要辯論,辯論是雙方當事人的辯論,法官不得參與辯論,因此辯論需要律師。五是訴是影響當事人利益的關鍵,同一個事選不準訴的種類或者請求會取得不一樣的效果,因此訴選擇是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也需要律師協助。


用戶4644240495637


問的好!就是呀,打官司為啥要請律師呢?自己對案件來龍去脈最清楚,當庭可以給法官講,法官懂法律呀。

其實,不光題主這麼想。最高法在一些判例中,也沒有支持一些當事人要求敗訴方承擔律師費的訴請。或許法院也認為:請律師是你的事,你要請,那你就付律師費。

但,我還是認為:打官司應該請律師,特別是複雜的案件。

一、法官是懂法,但法官不會指導你收集證據,尋找法律依據。

法官當然精通法律,而且審理一類案件多了,也知道這一類案件產生糾紛的根源在什麼地方。

但法官的角色是居中裁判,不應該偏袒任何一方,當然,也不能在法庭審理開庭時,幫助任何一方,而是居中聽誰有道理,誰的證據更能證明訴訟請求。

原被告在開庭時,都已經交換過證據材料了,也過了舉證期了。開庭時,原被告如果沒有律師指導,收集的證據材料不充分,開庭時沒有聘請律師,說不到點子上,完全可能導致案件敗訴!

二、律師就是憑藉專業知識,為委託人提供服務的專業人員,專業的事,應該交給專業人員去做。

打官司非常複雜,一些當事人在法庭開庭時,竟然聽不懂法官的提問,這如何打官司?你都聽不懂法官的問話,法官再懂法也沒法作出對你有利的判決呀。

當事人請律師,就是為了在立案之前,通過收集證據材料,再根據證據材料,有針對性地撰寫《民事起訴狀》;在開庭時,針對對方的證據材料發表質證意見,並根據法庭總結的焦點問題,發表代理意見,這些都需要專業水平。

總之,法官就算再懂法,也必須遵守法官法,做到公正公平,依據事實和法律進行判決,法官不是當事人一方的法官,所以,法官再懂法,也需要你的律師告訴他,你哪裡有理有據!所以,律師是要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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