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會議對判決形成的影響及限度

轉自:微信公號“第二巡回法庭” 法 信 特別提示:凡本號註明“來源”或“轉自”的作品均轉載自媒體,版權歸原作者及原出處所有。所分享內容為作者個人觀點,僅供讀者學習參考,不代表本號觀點,如有異議,請聯繫刪除。


在“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的改革背景下,如何確保人民法院裁判的質量,如何有效規範和約束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如何防止司法專斷,日益成為社會各界普遍擔憂和關心的問題。法官會議制度以其開放性、程序性、民主性、權威性等自身特點,已經成為司法責任制改革背景下人民法院審判權力運行的標誌性制度,對於凝聚法官集體智慧、防止法官個人專斷、提升法官職業素養、抵禦外部非法干預、確保裁判結果公正,均具有無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法官會議制度價值和功能的彰顯與發揮,必須有嚴格的程序和規則作保障。對於“去行政化”的功能而言,法官會議自身並不具有天然的免疫性。如果法官會議的成員資格、會議啟動、會議材料、發言規則、表決順序、表決結果、存檔要求等缺乏科學而又嚴格的規範制度,法官會議即完全可能成為行政化的變種,甚至成為個別人“以會議之名,行專斷之實”的民主化外殼。因此,拓寬和放大法官會議制度的價值功能,完善法官會議的議事程序和表決規則,構建法官會議制度價值功能實現的路徑,是當前司法責任制綜合配套改革制度的重要內容之一。

法官會議制度的價值與功能

受司法親歷性原則的約束和影響,個案的裁判結果應當由親自參與庭審的法官作出,而未親自聆聽訴辨雙方庭審質證辯論的其他法官不具有作出裁判結果的資格和條件。正是以此為依據,本輪司法改革將“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確立為司法責任制改革的核心內容。但同時我們也必須承認,司法責任制的落地生根必須以法官制度的改革為前提,如果法官的入職門檻、入額條件、逐級遴選、懲戒措施、退出機制、職業保障等綜合配套改革措施尚不到位,簡單地強調放權而排斥院、庭長的監督制約,審判權力運行仍然存在諸多風險。此外,現行法律制度規定了人民法院是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的適格主體。獨任法官、合議庭、審判委員會只有將作為法定審判組織的意志上升為法院的集體意志,其裁判才能以人民法院的名義作出併產生法律效力。這種制度安排也為人民法院內部的監督權、管理權留下了較大的生存空間。因此,通過法官會議制度彌合審判權、管理權、監督權三者之間的隔閡,是當前司法責任制改革需要繼續堅守和不斷完善的一項重要制度。

法官會議制度的價值與功能可以概括為以下七個方面:

一是可以凝聚法官集體智慧。法官會議討論的問題多數是法律適用方面的疑難問題,當然也包括少數與事實認定有關的證明規則問題。通過召開法官會議,可以將其他法官的經驗、智慧匯聚在一起,找到最接近客觀真實的法律真實,依法確認和調整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並據此作出公正的裁決。

二是可以防止法官個人專斷。受個人教育背景、生活經驗、知識結構、認知水平、個人偏好等多重因素制約,不同的法官對同一案件可能作出不同的判斷。法官會議可以讓不同意見在民主、有序、公開的平臺上進行辯論,最終可以防止和消除少數法官的偏見和專斷。

三是可以提高法官的職業素質。法官個人在法官會議上發表的意見可以集中代表其全部的司法經驗和智慧,不同意見之間的碰撞和交流是無數可能性和司法邏輯性的有效博弈,也可能是多種合理性之間的重疊與競合,可以普遍提升全體與會法官對證明規則和法律適用的抓取、概括、提煉和判斷的能力。

四是可以有效抵禦內外部干預。受各種來自法院內部和外部因素的干擾,承辦法官和合議庭抵禦外部干預的能力會受到不同程度的影響,而法官會議“多數決”的傾向性意見形成規則可以有效排除外部的干預。

五是可以有效解決審判組織的內部分歧。在審判實踐中,合議庭意見不統一較為常見,多數案件可以通過多數決原則進行裁判,而少數案件中僅按多數決原則裁判又有失公允。此時,持少數意見的法官可以建議將案件提交法官會議討論,通過法官會議討論後統一認識、消除分歧。

六是可以有效預防司法腐敗。法官會議討論案件必須如實記錄、全程留痕,無論是承辦法官、合議庭成員、庭長的提問和發言都要記錄入卷,這就大大擠壓了司法腐敗的空間,讓顛倒黑白、指鹿為馬暴露在全體法官同仁面前,且為法官懲戒委員會事後認定法官違法審判責任留下了完整的證明資料。

七是可以為法官業績評價提供重要參考。

合議庭和法官會議成員發表的意見依法不受追究,但這並不妨礙法官考評委員會和法官懲戒委員會參照法官參加法官會議的態度、意見進行業績評價。如有的法官參加法官會議經常發表一些有違職業良知且多次被審判委員會討論後糾正的意見,也有個別法官出於人情面子而發表有違其真實意思的意見,也有個別法官拒絕發表意見,這些表現均可以作為法官業績評價和職級晉升的重要參考。

法官會議的程序和規則

法官會議的程序和規則是實現法官會議制度價值的重要條件。科學嚴謹的會議程序既是法官會議質量的基礎,也是法官會議發揮自身功能的必然要求。一般來講,法官會議的程序和規則應當包含如下幾方面的內容:

一是法官會議的成員資格。法官會議由改革前的審判長聯席會議演變而來,後來在改革文件中又被稱為“專業法官會議”“主審法官會議”等。從實現制度價值來考量,所有入額法官均有參加法官會議的資格。由於入額法官較多,司法實踐中只能根據法官專業和庭室的不同將法官會議分為各類專業法官會議。有的中基層法院因入額法官太多而將法官會議的成員資格限定為從事審判工作一定年限以上的資深法官,也有其技術上之合理性,但更為科學的做法應當在全體入額法官中按照不同層級來隨機抽選,確保部分年輕入額法官也有同等參會和發表意見之機會。總之,

法官會議的成員資格以及出席、缺席等制度必須在全庭範圍內公開,特別是要記載和公開缺席法官的缺席理由,防止會議的組織者為排擠反對意見或者影響表決結果而突擊或者拖延召開法官會議。

二是法官會議的啟動方式。法官會議的召開必須設定嚴格的條件,如果條件過寬,不僅會成為法官或者合議庭推脫責任的重要途徑,也會給法官會議增加過於繁重的任務,最終會因議題太多、法官工作量太大而影響法官會議的質量;如果條件過嚴,又會讓部分應當提交法官會議討論的案件而失去上會討論的機會,同時也會大大減弱法官會議對合議庭和獨任法官的監督指導功能。在司法實踐中,案件如果具備以下條件之一,即可申請提交法官會議予以討論。

其一,合議庭出現兩種以上意見,其中持少數意見的合議庭成員申請提交法官會議討論的。案件出現兩種以上意見,合議庭可以按照少數服從多數原則予以裁判,但如果持少數意見的合議庭成員認為案件在適用法律上存在重大問題,堅持要提交法官會議討論的,審判長應當將案件提交庭長決定是否列入法官會議討論範圍,庭長可以根據合議庭少數意見在法律上的意義和價值決定是否提交法官會議討論。針對庭長的這一審查過濾職權,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均有不同的意見,反對者認為庭長的權力實際上加劇了審判權力運行的行政化。

事實上,在堅持全程留痕原則的前提下,賦予庭長必要的管理權,可以將一些不必要的爭議和法律上沒有意義的爭論排除在法官會議之外,有助於提高會議質量和司法效率。當然,如果庭長故意阻止合議庭有重大分歧意見的案件上會討論,一旦案件出現重大錯誤,同樣要承擔相應的審判責任。

其二,合議庭形成了一致意見,審判長認為應當提交法官會議討論的。合議庭形成一致意見後,理應及時作出裁判,不需要再提交法官會議討論。但在司法實踐中,合議庭雖然形成了一致意見,但因案件在法律適用上存在爭議,或者與類案裁判存在衝突,審判長可以向庭長申請將案件提交法官會議討論。如果庭長認為合議庭申請提交法官會議討論的理由不成立,可以不將該案件列入法官會議討論的範圍。

在此應當說明的是,在司法責任制改革的背景下,合議庭客觀上面臨的壓力會越來越大,將案件提交法官會議討論的動力也會愈加強烈,所以賦予庭長必要的審判管理職能,對於優化法官會議的職能具有積極的作用。

其三,合議庭形成了一致意見或者不同意見,如果案件符合四種情形(涉及群體性糾紛、疑難複雜且有重大影響、與類案判決可能發生衝突、反映法官有違法審判行為)的,庭長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法發【2015】13號)第24條規定精神要求將案件提交法官會議討論。司法責任制實施以來,不少院、庭長在行使審判管理權和監督權時存有疑慮,常常找不到對案件進行監督管理的切入點。事實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中非常明確地規定了院、庭長對案件進行監督管理的範圍,而提交法官會議討論是庭長行使審判監督管理權的一種十分重要的方式。

三是會議材料的形式要求。提交法官會議討論的案件,應當在會議之前將符合一定要求的案件材料呈送每一位法官。提交法官會議討論的案件材料應當具備以下要求:一要有案情摘要。案情摘要以800-2000字為宜,要求文字簡練、表達準確、內容客觀。二要有爭議焦點。三要有不同意見及理由。

在司法實踐中,法官會議材料的繁簡程度是困擾法官會議質量和效率的重要因素。與英美國家法學教育的傳統不同,我國大學法學教育多數缺少專門的撰寫案情摘要的培訓課程,導致法官助理和法官在撰寫案情摘要時普遍喜好冗長,導致會議討論的質量不高、效率低下。為此,合議庭審判長和庭長應當對提交法官會議的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嚴格規範和控制會議材料的繁簡比例,確保法官會議的質量和效率。

四是法官會議的報告方式。承辦法官是法官會議的主彙報人,而持另一種意見的合議庭成員在承辦法官彙報的基礎上應當補充彙報,重點闡述不同意見的形成理由和法律依據。承辦法官除簡要彙報案情和不同意見的內容之外,還需要提供類案檢索報告,重點檢索上級法院和本法院先前判決的裁判標準;其次要耐心回答參會法官提出的問題,並隨時準備為每一位法官查閱相關材料提供方便。

五是法官會議的發言規則。法官會議一般由庭長或副庭長主持,法官提問應當在庭長主持下有序進行。法官提出的問題多數會涉及案件的事實構成和證據材料,因為這些問題常常是表決發言的前提和基礎。從法官會議運行的實踐來看,與會法官一般不允許在提問階段與合議庭成員和承辦法官進行爭執或辯論,以免誘導和影響其他法官獨立發表意見。如果個別法官特別是資深法官在提問階段搶先發表結論性意見,主持人應當及時提醒和制止。

六是與會法官的表決順序和表決結果。法官會議的表決順序必須嚴格按照法官資歷由低到高依次進行,資深法官、副庭長和庭長必須在最後發表意見,避免影響和干擾資歷較淺的法官獨立發表意見。

在司法實務中,偶有個別法官不願發表意見,或者發表模稜兩可的意見時,主持人應當要求每一位與會法官發表明確、清晰、完整的個人意見。因為法官不能因為案情複雜而拒絕裁判,而每一位與會法官在允許就案件事實反覆發問後也必須就法律適用問題作出負責任的判斷。與會法官依次發表意見後,主持人應當首先發表個人意見,然後統計贊同意見和反對意見的票數及比例,並當場宣佈會議討論結果。法官會議的多數意見形成後,如果與合議庭多數意見相同,案件的法律文書即可由合議庭的審判長簽發;如果與合議庭的多數意見不同,合議庭應當再合議一次,重點圍繞法官會議形成的多數意見進行討論合議。如果合議庭討論後仍然堅持原來的意見,庭長應當提請院長將該案提交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而不能以行政命令的方式要求合議庭改變合議結論。

七是法官會議紀要的形成與留存。法官會議紀要作為法官會議的最終產品,雖然不能直接成為合議庭和獨任法官裁判的依據,但其對合議庭和獨任法官將會產生較為重要的影響。應當說明的是,法官會議紀要不完全等同於法官會議記錄,法官會議紀要是根據法官會議記錄濃縮概括而成,它是由會議秘書或者持多數意見的一名受託法官,根據多數人意見進行歸納總結,提煉裁判規則,闡釋內在法理,從而為類案的處理提供裁判指引。正因為如此,法官會議記錄和法官會議紀要都必須完整記錄、全程留痕、統一入卷。法官會議的與會人員必須在法官會議紀錄上簽字,法官會議秘書必須如實核對出席人數並備註缺席人員名單和缺席理由。

法官會議制度價值與功能的實現路徑

法官會議制度是與審判方式“去行政化”改革同步生成的一項重要制度,也是與司法責任制改革相配套的一項重要制度。進一步完善法官會議制度,真正讓知識與經驗、個人與組織、審判與監督三者在法官會議制度中實現高度融合,這對於正確處理審判權、監督權和管理權三者的關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要最大程度發揮法官會議制度的價值與功能,必須有系統完整的實現路徑作保證:

一要明確其地位。與審判委員會不同,法官會議制度至今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作支撐,導致司法實踐中存在不少爭議,有的甚至認為與“審理者裁判、裁判者負責”的精神相沖突。事實上,法官會議僅僅是司法責任制改革背景下一個較為程式化的專業諮詢機制,它是院、庭長行使監督管理權的一個公開、透明、民主的平臺,也是合議庭與審判委員會之間相互連接的一個重要環節。在此需要強調的是:

其一,法官會議形成的意見對合議庭不具有強制力,僅僅是合議庭再次合議時的重要參考。我國現行法律僅僅規定了人民法院的三種審判組織,即獨任法官、合議庭和審判委員會,而法官會議制度尚未上升為法律。

其二,法官會議制度又具有十分重大的影響力,它既是院、庭長行使監督管理權的一個公開平臺,又是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時對各位委員發表意見具有較大影響力的一個重要因素。因此,法官會議作為凝聚全體法官經驗與智慧的一個專業諮詢機制,是當前深化司法責任制綜合配套改革的一項基礎性制度,也是新時期審判權力運行試點工作中既符合司法規律又適應中國國情的一項十分重要的制度。

二要發揮其作用。既然法官會議形成的多數人意見僅對合議庭具有參考作用,那法官會議制度在司法實踐中的價值是否會大打折扣。其實不然,法官會議形成的多數人意見對承辦法官、合議庭其他成員、與會法官、庭長均具有較強的監督制約作用。

其一,對承辦法官和合議庭的約束。承辦法官或者合議庭如果不能接受法官會議形成的多數人意見,完全可以堅持原來的意見,等待審判委員會討論後的最終決定。如果審判委員會支持了合議庭的意見,否定了法官會議形成的多數人意見,庭長應當組織召開法官會議認真總結相關審判經驗,不斷提高法官會議的整體水平。如果審判委員會贊同法官會議形成的多數人意見,否定了合議庭的意見,合議庭除無條件服從審判委員會決定外,還應當認真學習借鑑法官會議形成的多數人意見,不斷提高自己的審判能力和審判水平。

事實上,如果承辦法官或者合議庭成員在一年內數次與法官會議形成的多數意見不同,且其意見多數被審判委員會否定的,如果是業務能力所致,該承辦法官或者合議庭成員應當通過短期進修或培訓來提高自己的水平;如果是職業品德或者職業良知所致,其行為應當作為法官業績考評或者法官懲戒、退出的的重要依據。

其二,對庭長、副庭長的制約。如果庭長、副庭長不同意法官會議形成的多數人意見,可以請求院長將案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審判委員會的最終結論無疑對庭長、副庭長的監督管理權形成較大壓力,如果一年內庭長、副庭長的意見數次被審判委員會否定,無疑會對庭長、副庭長的履職能力產生疑問。

其三,對全體與會法官的約束。與會法官發表的意見不僅全程記錄入卷,而且會成為法官會議多數意見或者少數意見最終形成的重要組成部分。與會法官發表的意見應當是其所受教育、法律知識、司法經驗、審判能力、個人品德的綜合反映,也必將成為其業績評定、職級晉升的重要依據。總之,法官會議就是全體與會法官履職能力的一面鏡子,它既可以全面反映法官的業務能力和職業素養,也可以成為法官懲戒和退出機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

三要拓展其價值。法官會議制度不僅具有規範審判監督管理權的重要功能,而且蘊含著豐富的內在價值。

首先,法官會議制度可以實現經驗與知識之融合。法官的知識可以通過系統的教育來獲得,而司法經驗則必須在長期的審判實踐中積累。法官會議可以最大程度實現學理與經驗的碰撞融合,讓資深法官的審判經驗與年輕法官的法理邏輯展開辯論、溝通與融合,最終尋覓到裁判背後的內在法理。實踐證明,法官會議制度是中國式法官養成機制的最好模式,既傳承了師徒式的傳幫帶作用,又涵攝了民主化的論辯精神,是快速提高法官審判能力的最佳路徑。

其次,法官會議制度可以實現個人與組織之融合。法官會議制度可以最大限度激發法官個人的能動性,確保每一位法官能夠依法獨立自由地表達自己的意見。同時,法官會議制度又能最大限度地限制和約束行政權力對審判權的不當干預。

事實上,庭長或資深法官在法官會議上與其他法官具有平等的權利,無論是發言或者表決,都要嚴格按程序和順序進行,不能誘導、干預、阻止其他法官獨立表達自己的意見。如果庭長認為法官會議形成的多數人意見可能存在法律適用上的問題和風險,只能請求院長將案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而不能以個人身份直接干預、命令或者改變法官會議形成的多數人意見,即庭長行使的審判管理權必須通過組織程序公開進行,且必須記錄在卷、全程留痕。法官會議將法官個人與審判組織之間的關係進行了優化組合和制度安排,可以在較大程度上約束和限制管理權對審判權的侵蝕,保證了法官個人與法院組織之間的合理張力,確保了判斷權行使的公正與效率。

再次,法官會議制度可以實現審判與監督之融合。法官會議制度將審判權與監督權放置在一個平臺公開進行,將合議庭的審判權與法院內部的監督權通過民主化的對話、辯論機制融為一體,最大限度擠壓暗箱操作的空間,讓合議庭的共同意志通過法官會議、審判委員會後上升為法院意志,最終通過法定程序轉化為國家意志。

法官會議將法院內部的監督管理權通過嚴格的規範和程序固定下來,確保監督有序、監督留痕,徹底摒棄了過去庭長與合議庭之間“命令服從式”的行政化管理模式,讓法官的自由裁量權與法院的監督管理權都能夠在一定的邊界內運行,既可以克服法官個人的恣意和任性,又可以約束院、庭長個人權力的不當干預。

總之,法官會議制度是當前司法責任制改革背景下與“審理者裁判、裁判者負責”相輔相成的一項十分重要的制度。不斷健全和完善這一制度,才能最終走出一條真正適合中國國情的司法責任制改革之路。

受教育背景、職業經歷、司法經驗、價值理念差異之影響,不同法官對於同一事實如何適用法律可能得出截然相反的結論。要讓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能夠真正成為代表國家意志的終局裁判,要讓全社會真正接受和信賴最高人民法院的終局裁判,就必須建立一套符合司法規律的法律適用分歧解決機制,具體應當包括法律適用分歧的發現、討論、約束、決策、評估和公開等六方面的內容。其中,法官會議是法院內部解決法律適用分歧的一種重要方式,對合議庭和全庭法官具有重要約束功能。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選取了2019年部分法官會議紀要集輯出版,旨在為解決法律適用分歧貢獻自己的微薄力量。

本書是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第三期全體法官集體智慧的結晶,是我們推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不懈追求司法公平正義的理論探索和實踐總結。法治昌明,則國泰民安。謹以此書作為全體“二巡人”為新中國七十華誕獻上的一份薄禮。


法官會議對判決形成的影響及限度


法官會議對判決形成的影響及限度


法官會議對判決形成的影響及限度


法官會議對判決形成的影響及限度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