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佈普通高中學籍管理辦法:公辦民辦高中同步招生不得空掛學籍

陝西教育廳近日正式公佈新修訂的普通高中學生學籍管理辦法,明確所有公辦和民辦普通高中要按照審批機關統一批准的招生計劃、範圍、標準和方式同步招生,嚴格執行招生計劃,不得無計劃、超計劃招生,不得違規跨區域招生,不得招收其他市(區)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以下的學生。

高中學籍一生一號籍隨人走

據悉,辦法明確全省普通高中學生學籍管理採用信息化方式,實行省級統籌、分級負責、屬地管理、學校為主的管理體制。我省統一使用全國中小學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學籍系統),按照“一校一碼、一生一號、人籍一致、籍隨人走”的要求,對普通高中學生學籍全面實施信息化管理。

各市(區)通過統一的招生錄取網絡平臺和規定的招生錄取流程開展招生,縣(區)及學校按規定統一錄取新生。

被錄取的學生應在規定時間內持錄取通知書等資料到學校辦理入學註冊手續,經高中學校、縣級和市級教育行政部門逐級核實通過後,取得普通高中學籍。因故不能如期辦理入學註冊手續的,須由監護人在開學前持有關材料向學校申請延期辦理,經學校同意、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後可保留其入學資格。延期期限不超過兩週,不辦理延期手續或延期期滿仍未辦理入學註冊手續的,視為自動放棄入學資格。

新公佈普通高中學籍管理辦法:公辦民辦高中同步招生不得空掛學籍

陝西省明確,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對未通過統一錄取、違規招收的學生一律不得註冊學籍。普通高中班額一般應控制在50人以內。具有弄虛作假、冒名頂替;高中階段在籍;高中階段已畢業、結業(肄業);屬於學校違規招生取得學籍等情形的,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取消其入學資格並註銷其學籍。

普通高中學生不得隨意轉學

因戶籍遷移、父母工作變動等原因需要到父母工作所在地學校學習,可辦理轉學手續。辦理轉學須由學生及其監護人書面申請,並提交證明性材料,經轉入、轉出學校同意,市、縣教育行政部門核辦。外省戶籍學生轉入我省普通高中就讀,只限於在高一年級第一學期辦理轉學手續。隨父母軍轉安置、工作調動正常遷轉在陝落戶的,不受轉學年級限制。跨省轉學學生的學業水平考試成績,由雙方省級考試部門通過內部核查予以認定。

普通高中學生可申請轉入中等職業學校學習,由學生本人及監護人向轉出學校提出申請,經轉出學校和學籍管理部門同意,報送中等職業學校和其主管部門核准。學生學籍管理執行“人籍一致、籍隨人走”。轉學程序核准辦理完結之前,轉入學校不得接收學生在校就讀。普通高中學校不得接收無本校學籍的學生實際在校就讀,不得空掛學籍。

縣(市、區)域內學校之間;畢業年級學生;學生在休學期間;學生由非標準化高中轉往省級標準化以上高中,或者由省級標準化高中轉往省級示範高中,原則上不得轉學。

符合規定的學生可申請休學期限一般不超一年

學生因病兩個月以上不能正常到校學習,需要休學的,由學生及其監護人向學校書面申請,提交縣級以上醫療機構診斷結果、醫院病歷、繳費票據等資料,經學校同意,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准予休學。

休學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年。休學期滿或提前要求復學的,由學生及其監護人向學校書面申請,提交縣級以上醫療機構相關佐證材料或其他資料,經學校同意,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准予復學,學校應將其安排到適當年級學習。

符合條件的高中生可退學跳級留級

學生要求退學的,由學生及其監護人書面申請,經學校同意,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准予退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自動退學處理。即在一學期內曠課累計140學時以上,經學校與學生監護人多次聯繫,幫助教育無效,家長不主動辦理退學手續;休學期滿,經學校提醒仍不辦理復學或未辦理繼續休學手續;因患久治不愈重症、嚴重傳染病等,不能正常在校學習者;因違法犯罪經人民法院判決服刑者;其他原因不能在校正常學習或多次勸返無果者。

個別學生學習刻苦、學習能力和學業水平優異,實際已達到更高年級水平,經過個人申請、學校核定、縣級和市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可以跳級。跳級視同修滿教育年限,並獲得相應學分。

個別學生因短期病休或其他不可抗拒原因耽誤課程140學時以下,未達到辦理休學手續條件,且學習能力和學業水平滯後,實際未達到同級學業水平,可建議留級。

學生違反學生守則、校規校紀,經教育不改的,應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處分。處分撤銷後,學校應將處分決定和有關材料及時從學生學籍檔案中撤出。 

高中學校不得從外省直接招生和跨省錄取

嚴禁普通高中學校招收省內其他市(區)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以下的學生,嚴禁普通高中違規跨區域招生。普通高中學校不得從外省直接招生和跨省錄取。

在外省就讀的我省戶籍學生,可在我省報名參加中考和錄取;在外省參加中考的學生,應在被當地高中錄取後,符合條件的可辦理跨省轉學到我省同類同層次學校。

對於發生違規招生、違規辦學等行為的學校,根據違規情節程度給予負責人約談、通報批評和進行相關責任追究;對學校可採取限制申報評優樹模、調減招生計劃、省級示範高中或省級標準化高中黃牌提醒、直接摘牌等措施;對於違規情節較重、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學校,依照相關規定停止招生直至吊銷辦學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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