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被撞當事人因當場條解,收錢走路,回家後第二天身亡,開車人要負哪些責任?

農夫子170


我們都會認為,完事就再也沒有關係了,但是真的沒有關係嗎?錯了,關係大著呢,你要是不注意都會有牢獄之災。發生車禍按理說,調解成功了,受害方也收錢了,就代表事情結束了,但是如果因為當時傷勢不明顯或者出於其他原因,調解的人回家沒幾天就死亡了,車主是不是還需要賠償呢?

首先如果當時的賠償金額不多,且被撞的人第二天死亡的確是因為車禍引起的,那麼調解不會成立。

開車人會根據具體的事故認定責任面臨民事賠償損失,甚至是交通肇事罪。

那麼為什麼會這樣呢?

重點在於回家後第二天死亡的原因

一個人第二天死亡,可能是車禍造成的內傷非常嚴重,也可能是因為其他偶發因素,比如自身就有疾病,突然猝死。

因此開車人要承擔多少責任,其被撞人的死亡是不是和前一天的被撞有因果聯繫,最終還需要經過屍檢如果鑑定出來了,其實就是完全自身原因引發的,那麼很明顯和車主沒有任何責任,調解協議也完全成立。

如果就完全或者說很大程度就是被撞引起的,只是對方沒有留意,那麼如果調解賠償的少,車主還會面臨重新賠償

並且如果這場車禍,是車主違反交通規則,承擔完全責任,並且最終造成了被撞人死亡,那麼車主還涉嫌交通肇事罪。

因此,車主不僅僅賠償錢財,還會面臨交通肇事罪。如果死亡是多重原因造成的,那麼會最終給出一個到底被撞導致死亡所佔的比例,進而看賠償多少合適。

需要說明的是,如果當事人被撞後自己執意要調解,自身忽略傷勢並且自願不去醫院,表示,受傷不嚴重,那麼被撞的人明顯自己會承擔更多的責任。

畢竟作為一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該清楚知道自己的選擇,會面臨什麼樣的責任。

民事上,雖然我們允許甚至鼓勵調解和和解,只要雙方願意,簽字,這事就算完成。

但是這種調解本身蘊含一個前提就是雙方都清楚的知道自己的所作所為和其意義。

而如果錢太少,對方又的確受傷比想象中要嚴重,其實很明顯就是當事人對其自身受傷情況缺乏正確的認識,那麼這樣的調解協議,就屬於重大誤解,而重大誤解的調解協議,屬於無效協議。

因此,既然無效,那麼最終該賠償多少,依然會嚴格按照雙方在交通事故中的責任比例,嚴格賠償。








生活中的漫步者


受傷者在事故現場傷勢並一定馬上顯現出來,現場調解不能算是最終結果,傷者由於內傷爆發,第二天突發死亡,肇事者應承擔民事責任。

有一親戚騎電動車,與逆向行駛的電動車相撞,面部著地。當時沒有一點感覺,沒傷痛,沒流血,也沒經過交警調解,肇事者賠付300元。事後幾天,受傷的牙齒逐漸鬆動,滿口的好牙一年中全部脫落。由於沒有交警的現場筆錄取證,索賠無門。

交通事故後果是嚴重的,不能輕易下結論,不能被蠅頭小利草草結案。堅持通過交警的筆錄.錄像,以後索賠才能主動。如果事先在調解書上簽名,又收到肇事者的賠償,第二天身亡,這會給索賠之路增加難度。要驗屍,要司法鑑定,證明死亡與事故因果關係。說不定最後要上法院打官司維權。


秋平171152879


通過題目描述,被撞當事人當場調解,收錢,可以理解為車主認為自己存在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但責任如何認定,還是需要交警部門進行重新認定。


回家後第二天身亡,就需要看死亡與車禍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

如果車主承擔全部或主要責任,且死亡與車禍存在因果關係,車主的行為已經構成交通肇事罪,除去民事賠償,還需承擔刑事責任。

如果車主被認定次要責任,死亡與車禍存在因果關係,車主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無論車主是何種責任,如果死亡與車禍沒有因果關係,車主不需要再承擔額外責任。

舉個例子,發生車禍,第二天和別人打架被人打死了,難道還要再找車主嗎?


秘語相傳


這種情況時有發生。事情的本質是,已經協商解決了的事情,事後出現新的情況如何處理?

一般來講,已經協商解決了的事情,如果事後發生小的變化,(例如,協商兩千元解決的問題,實際需要兩千五百元),這種情況不能反悔。畢竟雙方都要對自己的承諾負責。

但是,如果出現類似本案的情況,協商一兩千元瞭解,但是卻需要幾十萬,這就屬於協商的重大誤解,從法律上講,如果受害方要求追加賠償,原則上加害方不能拒絕。

具體到本案,應當由司法鑑定確認死者死亡原因是否是交通事故。

第一種情況:經鑑定死亡原因是交通事故,且交警判決機動車方主責以上,則肇事者構成交通肇事罪,並且需要賠償受害者親屬醫療費,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處理喪葬事宜費用,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原先支付的賠償應當扣除。當然了,如果肇事者積極賠償,獲得受害者刑事諒解,一般可從輕判處緩刑。

第二種情況:經鑑定死者原來有某種病,交通事故誘發舊病復發或加重造成死亡。這樣就有個參與度的問題。如果交通事故參與度低於70%,肇事者一般不構成交通肇事罪,死亡賠償金等需要按照參與度折算,以前支付的費用也要扣除。注意參與度需要司法鑑定確認,不能自行估計。

第三種情況:死者死亡原因經鑑定與交通事故無關。則肇事者無需追加賠償,仍維持原有的協議有效。


淮北日月升


這樣的情況發生過,因當事人自己覺得沒什麼大問題,雙方協調解決後離開,過後死亡。遇到這種情首先報警,由公安機關命入,通過法醫屍檢,確定死亡原因,如果確實是因為交通事故造成的,則公安機關會立案調查,通過還原現場,調查走訪,詢問對方當事人,檢驗事故車輛等方式確定雙方當事人的責任,然後製作事故認定書。然後走該走的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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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實話:如果死者是因為車禍導致的死亡,那麼一般來說會重新進行責任劃分。

生活中,對於交通事故的處理一般來說主要涉及到兩個方面,即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如果說不涉及到嚴重違規駕駛,比如說酒駕、超速等,且在事故中無人員傷亡,那麼則一般會按照民事案件處理,即該賠錢賠錢,該解決解決。而如果說在事故中涉及到了人員傷亡或者嚴重違法違規行為,那麼就可能是刑事案件了。

最近,就在網上看到這麼一個案例的分析討論,案例背景是,張大爺騎電動車與一輛私家車發生碰撞導致張大爺摔倒,但是,張大爺當時並沒有感覺到什麼異樣,所以就和車主協商賠了點錢就離開回家了。但是,第二天張大爺卻不幸離世了,所以,張大爺的子女就報了警,並要求司機對張大爺的死承擔責任。然後,問的是司機需要對張大爺的死承擔什麼責任嗎?

其實,這個案例看起來有點無理取鬧,但是,如果真的在現實中發生,確實也是可能會出現不同的就結果的。

首先,這件事主要看的還是張大爺的死究竟是什麼原因導致的,這個才是司機要不要承擔責任的關鍵因素,畢竟,法治社會下肯定是“問責追錯”的。比如說,如果經過法醫鑑定,張大爺的死確實是因為當時的交通事故導致,但是,因為當時處理交通事故時,張大爺自身沒有感覺到不適,並對當時的身體健康情況做出了錯誤的判斷。因為,確實會出現有一些情況可能當時沒什麼感覺,但是,事後慢慢導致傷情蔓延的情況。而這時候,司機肯定是要為張大爺的死承擔責任的。

然後,如果說,經過法醫鑑定,查明,張大爺的死並不是當時交通事故導致的,而是因為其他因素導致的死亡,那麼一般來講司機是不用承擔什麼責任的。畢竟,這時候歸結到本質問題上就是張大爺的死並不是司機造成的,那麼肯定就是沒有任何理由讓司機承擔這種無妄之災的。

不過,還有一種情況比較麻煩,那就是無法查明張大爺的死因,或者說家屬將屍體直接火化了導致無從可查。那麼,這時候就要根據當時車禍發生時張大爺的受傷情況,以及張大爺在當時處理完事故後接下來發生的事情和車禍發生距張大爺死亡時間的間隔了。

比如說,張大爺在離開現場後並沒有再次出現什麼意外,然後張大爺本身也沒有什麼疾病史,或者說張大爺就是車禍發生後沒多久回家死亡了,那麼這時候司機還是有可能要承擔責任的。

所以,總的來說,處理交通事故的時候最好還是要有警察在場,私了雖然簡單方便,但是,如果時候出了問題,那就很麻煩了。

有理有據,實話實說,關注:大實話。讓我們一起用理性的視角看世界。


大實話


首先,這要看死者的死亡直接原因是不是交通肇事引起的。

如果說,死者死亡的直接原因是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當時未能夠顯現但是事後急劇惡化並致死的傷害,那麼這個案子就面臨著要重新做責任鑑定,重新處理。但是如果說死者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其他,那麼這人死亡就跟開車人並沒關係了,開車人也不需要在承擔任何其他的責任。

其他原因這種,我們就可以不用看了,因為本質上死者的死亡跟開車人並沒有關係。主要是看一下第一種情況。

儘管說死者死亡直接原因是事故造成的傷害,但是構成刑法上的交通肇事罪的可能性比較小。原因如下:

我國刑法第133條規定,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交通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但是就本案而言,能夠在事故當時就達成和解協議,死者自行離開的話,說明事故當時並不算嚴重,開車人、處理的交警甚至是死者自己都沒有預見到死者可能死亡的可能性。而開車人也沒有逃逸等情況,不可能是逃逸緻人死亡。綜上,開車人構成刑事犯罪的可能性不大,這方面並不用太過擔心。

當然,民事上還是要進行賠償的,畢竟死者死亡是因為交通事故。這個可以看重新進行責任鑑定以及法律規定還有跟對方近親屬的協商,協商不一致的可能還得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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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事比較棘手,已調解的東西原則上是有效的,但是出了人命以後性質有所改變,死者家屬作為原告代理可以要求涉事車主進行賠償,在涉事雙方達不成協議時,任何一方可到當地交通部門,在交通部門進步認定責任後進行賠償,如雙方不服交通部門處理決定,可在有效期內上訴人民法院有法院判決。


用戶61858361331


如果能出示與被撞人當場調解的各種證據,能證明他沒有事,願意和解,不找你麻煩。估計會適當讓你賠償幾萬塊。如果出示不了證明的話估計你問題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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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最好不要私聊,特別是有傷情情況下,時候出事還是有權追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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