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被告人姜洪亮被依法執行死刑

2019年10月29日,烏審旗人民法院協助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一起死刑案件。

剛剛!被告人姜洪亮被依法執行死刑

2017年7月16日晚,被告人姜洪亮在其入住的內蒙古自治區烏審旗圖克鎮葫蘆素村騰圖商務賓館201房間由賣淫女王某某(被害人,歿年40歲)提供包夜性服務。次日零時許,王某某提出要為他人提供包夜性服務並離開。姜洪亮對此表示不滿,產生殺害王某某之念。當日7時許,姜洪亮通過微信與王某某聯繫,許諾給王某某200元嫖資再次讓王某某為其提供性服務,王某某表示同意。嗣後,姜洪亮購買一把菜刀帶回賓館201房間,以備作案。王某某到姜洪亮所住賓館房間後與姜洪亮再次發生性關係,兩人因包夜服務問題發生口角,姜洪亮趁躺在床上的王某某不備,持菜刀砍擊王某某,王某某反抗,姜洪亮將王某某推倒在地並持菜刀在王某某頸部切割數刀,致王某某大失血死亡。被告人姜洪亮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姜洪亮蓄謀殺人,致人死亡,犯罪情節惡劣,後果嚴重,社會危害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七條,對被告人姜洪亮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宣判後,被告人姜洪亮不服,提出上訴。經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依法上報最高人民法院複核。最高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百五十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三百五十條第(一)項的規定,核准判處被告人姜洪亮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2019年10月29日,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在烏審旗嘎魯圖鎮對被告人姜洪亮執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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