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資格能限定製造商才可以投標嗎?

特定資格能限定製造商才可以投標嗎?

安徽省招標投標協會受政府委託,承擔公告發布及綜合評標專家庫運行維護等工作。為各方市場主體,交易中心,政府監管部門提供“一站式”服務。

一個採購項目,既允許製造商、生產商來投標,又允許經銷商來參與競爭,是實現公平競爭、達成採購目標的現實需要。2017年10月1日87號令實施,製造商、生產商、經銷商可以同臺角逐一個項目的做法,正式有了明確的法律依據和操作規範。但是,有些採購人在設置供應商特定資格條件時,認知水平依然停留在十年前,在招標文件中規定只允許製造商,或者只允許生產商、經銷商參與投標。這種做法合法嗎?

我們先來看一個案例:

某地藥具管理中心,採用公開招標方式採購一批避孕藥具,預算金額200多萬元。招標公告發出後,有潛在供應商提出質疑,稱只有避孕藥具的製造商才可以投標,屬於排斥競爭的違法行為。採購人只好去修改供應商的特定資格條件,這次則把製造商排除在外,規定:符合資格條件的供應商為投標產品的生產商或經銷商。投標供應商不得使用、租用第三方設備、廠房用於生產活動。最終,該項目7個包都因投標供應商不足三家而全部廢標。

作為一種特殊的產品,避孕藥具直接關係到使用者的身心健康。因此,藥品採購首先要適用《藥品管理法》。(新《藥品管理法》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在採購過程中還須適用政府採購相關法律法規。

我國《藥品管理法》對藥品的研製、註冊、上市、生產和銷售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在我國境內上市的藥品,應當經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取得藥品註冊證書。從事藥品生產活動,應當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從事藥品批發、零售的,應當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可以在取得許可證的條件下,自行生產、自行銷售,也可以委託有許可證的企業生產、銷售。

特定資格能限定製造商才可以投標嗎?

也就是說,目前包括藥品在內的貨物,一般的生產銷售模式分為四種類型:第一種,生產商既生產,又銷售;第二種,生產商委託他人生產,自己銷售;第三種,製造商委託生產,授權銷售;第四種,製造商自己既生產又銷售,還授權銷售。從這些生產銷售模式中可以看出,製造商和生產商、經銷商是不同的概念。製造商與生產商、經銷商可以是同一個單位,也可以是不同的單位。製造商是註冊的單位名稱,其產品可以含有非自家生產的部分產品或配件,但有自己的品牌或商標;生產商生產加工產品,不一定有自己的品牌或商標;經銷商一般是從事貨物銷售的貿易性企業。

鼓勵不同品牌的供應商同臺競爭,也鼓勵相同品牌的製造商、生產商、經銷商參與競爭,這是實現物有所值的有效途徑,也是87號令的一大亮點。

87號令實施前,對於製造商、生產商、經銷商同時參與一個合同項下的競爭,一般是不予認可的。有的地方判為無效投標,有的地方則視同串通投標。87號令第三十一條規定,提供相同品牌產品的不同投標人可以參與一個合同項下的投標。如果使用最低評標價法,通過符合性、資格性審查的同品牌供應商,誰的報價最低,誰參加評標;如果使用綜合評分法,通過資格性、符合性審查的同品牌供應商,無論幾家按一家計算進入評審,評審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標人獲得中標推薦資格。這可以理解為:對於同一合同項目,不同品牌的供應商可以參與投標,相同品牌的供應商無論是製造商、生產商還是經銷商,都可以參與競爭。這樣一來,角逐一個合同訂單的,有不同品牌的供應商,也有相同品牌的供應商。由於競爭是公平的,有利於實現採購目標和物有所值的採購理念。

本案件中,招標文件無論把投標供應商的資格條件限定為製造商,排斥生產商和經銷商,還是限定為生產商、經銷商,排斥製造商,都是不符合公平競爭原則的。所以,招標文件是不能做出排斥、限定製造商或經銷商參與競爭的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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