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失”的200万双库存袜去哪儿了?

今年42岁的安徽人李杰浩(化名),从事袜子批发和销售,走南闯北多年,凭着一股爽快劲结识了不少朋友。前段时间,他在诸暨一个老朋友刘某的公司订了200万双库存袜子,并预付了30万元。几个月过去了,李杰浩没收到一双袜子。而这位老朋友却说,袜子早就被运走了,有收货证明,还有运货视频作证。

一方说付了30万元,货没有拿到;一方说,货早已被运走,还有收货证明和运货视频为证。究竟是谁在撒谎?凭空“消失”的200万双库存袜又去了哪里?

200万双袜子“不翼而飞”

跑江湖、做生意,最重要的就是“诚信”。多年来,李杰浩在全国各地奔波寻找货源,这几年转战到了全国袜子生产基地——诸暨市,并经常在刘某公司进货。经过几年的合作,双方打下了良好的信任基础。李杰浩对于购货协议内容也没了当初严格把关的精神头,“货还未发、货款就到”的事也经常干,但都未曾出过岔子。

“你信任别人,别人才会信任你。”李杰浩说。然而,有的人、有的事却并非李杰浩想的那么简单。

2015年10月,李杰浩在刘某厂里订购了200万双库存袜。根据合同规定,袜子按照每双0.63元的价格出售,李杰浩先要支付30万元预付款,200万双袜子需在2015年11月30日前交货,之后李杰浩再支付余款。

合约签订的第二天,李杰浩就如约把30万元预付款打了过去。时间一晃儿就到了12月,他左等右等,却连袜子的影子都没有见到。起初,李杰浩想着,也许是年底发货忙,对方因此给耽误了。多次催货,刘某都左右搪塞、支支吾吾,李杰浩这才察觉事情不对劲。气愤的他把刘某公司告上了诸暨市人民法院,要求该公司归还30万元预付款。

事实清楚,要求合法合理,李杰浩认为拿回预付款应该不难。

万万没想到,关键时刻,被告刘某却提交了一张收货凭证。这张收货凭证上显示,2015年12月7日,王某运走了合计735443双的库存袜,右下角还有一行字,“每双9毛,本人代表李杰浩签收以上货物”,后面是王某的签名。刘某在法庭上说,王某已经帮李杰浩把这批货物领走了,厂区也有监控可以证明。

刘某说得振振有词,提供的收货证明有王某的签名,还有明确代收货的附加说明,而且刘某公司的监控视频显示,确实是王某拉走了这批货。

证据确凿,案件的矛头指向了第三方王某。

“消失”的200万双库存袜去哪儿了?

“代签者”成为本案关键人物

王某是谁?他和李杰浩、刘某公司又有着怎样的关系?种种疑团等待解开,王某成了案件的关键人物。

原来,王某也是李杰浩生意场上多年的合作伙伴,经常和李杰浩一起从浙江批发袜子到河南等地销售,刘某公司是他和李杰浩常年的供货公司。提到王某,李杰浩突然想到,之前30万元的预付款是王某的弟弟替他支付的。

“因为双方关系比较好,资金拆借的情况经常发生,我之前帮王某付过一个货款,这次就不直接让他还了,让他帮我支付这一期的货款。”李杰浩说,但自己从来没有委托、要求或者跟厂家这边指示由王某替他领取这批货物。

法庭上,王某也是一头雾水。他明确表示,30万元的货款自己已经帮李杰浩垫付了,货物也是自己运走的,但并不是代表李杰浩收货,这是他与厂家发生的买卖,自己是另外付了钱的。同时,据王某介绍,当时收货签单上根本没有“每双9毛,本人代表李杰浩签收以上货物”这行字,这行字很有可能是刘某自行添加的。

那么,王某所说的是否属实?收货证明右下角这行“代收货说明”是否真的是被告刘某自行添加的?

为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还原案件真相,诸暨市法院委托浙江汉博司法鉴定中心对收货说明上右下角那一行有争议的字进行了笔迹鉴定。

笔迹鉴定令伪造者无处遁形

“检材上的字都是蓝色圆珠笔书写的,但是落款处王某的签名,和我们鉴定的检材字迹不是同一支笔写的,因为它的笔痕、颜色都不一样。”浙江汉博司法鉴定中心文书痕迹鉴定人荀锐一眼就看出了异样。

此外,鉴定人还发现,这张说明上王某的签名和需要鉴定的字迹也有很大的区别。检材需要鉴定的字迹书写水平比较高,运笔比较流畅,而王某的签名字迹书写水平就显得很低了。

根据鉴定要求,王某本人在浙江汉博司法鉴定中心重新书写了“每双9毛,本人代表李杰浩签收以上货物”这几个字作为比对样本。

经过检验和综合分析,检材与样本的书写水平和书写风格以及相同单字的运笔形态、起收笔搭配等细节特征是不一样的,差异点的数量反映出二者不是同一人书写。可以看出,检材和样本的字迹差别很大,也完全没有模仿的痕迹。

“这是一种冒名笔迹,他是不熟悉被模仿人的书写方式,就是随便按照内容写的。”2017年1月17日,浙江汉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鉴定结果,2015年12月7日《说明》上“每双9毛,本人代表李杰浩签收以上货物”字迹不是王某所写。

面对如山的铁证,刘某也不再提出其他异议。原来,刘某公司因经济状况恶化,为了多收30万元货款,刘某想到了这招“移花接木”,可惜“演技”拙劣,终未能瞒天过海。

最终,法院判决刘某公司返还李杰浩30万元的预付款,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因为签订合同时,没有明确规定违反合同所需承担的违约责任,所以,除了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李杰浩未能得到其他相应的赔偿。而且,由于刘某公司经济状况恶化,财产较少,到如今,李杰浩都没能完全拿回30万元的预付款。

鉴定人说:

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涉及合同、协议、遗嘱等文书类司法鉴定的案件越来越多,各类伪造、变造手段更是层出不穷。为了掩饰,伪造者采用通篇按手印、纸张揉皱、背后贴纸等多种花招,企图瞒天过海。但伪造者不知的是,随着科技的发展,各类鉴定技术水平也在不断提升,如本案中这种拙劣的“冒名笔迹”,轻而易举就能被鉴定专家识破,到头来害的还是自己。

本案提醒大家,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在进行货物交易时,务必看清合同内容,签收收货证明时应在收货单上签名并捺印。若在未收到货物的情况下签名、指印被冒用,可通过正规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笔迹和指纹鉴定,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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