貧困村村主任不貧困 挪用資金、貪汙扶貧款被判刑

近日,湖南省岳陽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了一起挪用資金罪、貪汙罪案件,被告人袁某數罪併罰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袁某利用其擔任岳陽縣某村村主任兼報賬員的職務之便,2014年至2016年,挪用該村集體資金人民幣26.701萬元(其中11.701萬元從事經營活動,15萬元借貸給他人)。2014年9月,袁某所在的村被確定為貧困村,至2017年3月,該村以貧困村名義向相關單位爭取資金159.4345萬元。期間,袁某利用職務之便,採取虛報冒領路燈款、挖機租用款、工程款的方式,貪汙扶貧資金19.16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袁某利用其擔任村主任兼報賬員的職務之便,挪用集體資金26萬餘元從事經營活動,數額較大,已構成了挪用資金罪。同時,袁某採取虛報冒領的方式,騙取扶貧資金達19萬餘元,情節嚴重,已構成了貪汙罪。袁某在紀監委調查期間,主動到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是自首,依法可以減輕處罰。袁某挪用的資金大部分已歸還,貪汙所得已退贓,可酌情從輕處罰。袁某一人犯數罪,應當數罪併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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