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八道“纏鬥”證監會

北八道“纏鬥”證監會

北八道悄然申請破產清算。

11月1日早些時候,新京報報道稱,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19)滬03破57號民事裁定書顯示,北八道以嚴重資不抵債,無力履行債務為由向法院申請進行破產清算。

2018年3月,證監會召開稽查執法發佈會,北八道集團有限公司操縱次新股獲利擬被罰56.7億元,這一罰單金額創下證監會最高罰單紀錄。

鉅額處罰之後,資本市場關於北八道的消息寥寥無幾。那麼,北八道生存現狀怎樣,其對處罰的態度如何?新京報記者看到的法律文書顯示,北八道對此不服併發起訴訟,但一審二審均遭到法院駁回。

連遭駁回

《北八道集團有限公司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二審行政判決書》顯示,2018年4月9日,中國證監會正式作出被訴處罰決定。北八道公司不服被訴處罰決定,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中國證監會經審查,決定維持被訴處罰決定。

其後,北八道公司不服被訴處罰決定中針對自己的處罰決定和被訴複議決定,起訴至一審法院,請求撤銷被訴處罰決定和被訴複議決定。

法律文書顯示,一審法院認為,被訴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處罰幅度適當,被訴複議決定程序合法,維持被訴處罰決定亦無不當,一審法院應予支持。北八道集團的相關訴訟理由均不能成立,對其提出的要求撤銷被訴處罰決定及被訴複議決定等訴訟請求,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對此,北八道集團不服,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北京市高院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19年7月30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該案現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高院作出的判決書顯示,被訴處罰決定及被訴複議決定的作出均符合法律規定,北八道集團的上訴理由均不成立,本院對其上訴請求不予支持,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北八道集團的訴訟請求是正確的,本院予以維持。判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該判決為終審判決。

新京報記者注意到,該判決文書發佈於今年8月28日。

處罰幅度過重?

北八道為何不服?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一、上訴人是否實際控制了涉案賬戶組?二、如果上訴人實際控制了涉案賬戶組,其買賣涉案股票的行為是否構成操縱證券市場?三、被訴處罰決定中對於違法所得的計算結果是否正確?處罰幅度是否適當?四、被訴處罰決定和被訴複議決定的程序是否合法?

其中,關於爭議焦點四,中國證監會在調查過程中依法向北八道公司送達調查通知書,在調查證據的基礎上查明案件事實,後作出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並向北八道公司送達,告知了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聽證權。北八道公司放棄陳述、申辯和聽證。後中國證監會作出被訴處罰決定並依法向北八道公司送達,處罰程序合法。北八道公司不服被訴處罰決定,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複議,中國證監會受理該申請後於法定期限內作出複議決定,複議程序合法。

關於北八道公司提出的中國證監會調查程序違法的主張,一審法院認為,首先,關於疲勞詢問和誘導性詢問的問題,現有證據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其次,因中國證監會已向北八道公司送達調查通知書,故作為北八道公司的員工或相關人員即負有接受調查的義務。

一審法院表示,部分被調查人員未在詢問筆錄上簽字並不足以否定調查筆錄內容的真實性,而且,本案事實並非依據某一份詢問筆錄認定,而是綜合其他相關的詢問筆錄以及銀行賬戶資金流水、證券賬戶交易記錄等客觀證據予以考慮,北八道公司提出的該項主張並不足以推翻被訴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

故,對於北八道公司的該項主張,一審法院亦不予支持。

到二審環節中,北八道以被訴處罰決定對北八道公司控制的賬戶情況認定有誤;被訴處罰決定認定北八道公司操縱涉案股票沒有充分的事實及證據依據;被訴處罰決定對北八道公司處以五倍違法所得的處罰構成處罰幅度畸重,濫用了行政裁量權;中國證監會在行政調查過程中存在誘導性詢問,詢問時間過長等調查取證不合法的問題為由上訴至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撤銷被訴處罰決定及被訴複議決定。

二審中,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表示,對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予以確認,不再贅述。

結合上述法律的規定及證監會作出被訴處罰決定的內容,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本案存在以下五個焦點問題:一是北八道公司是否實際控制了中國證監會認定的涉案賬戶組;二是北八道公司是否實施了控制涉案賬戶組通過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連續交易,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交易的活動;三是北八道公司實施的上述活動是否操縱了涉案股票的股票交易價格,構成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所指的操縱證券市場行為;四是證監會對北八道公司違法所得的認定是否準確,處罰幅度是否適當;五是被訴處罰決定及複議決定的作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適用法律是否有誤。

其中,對於中國證監會對北八道公司違法所得的認定是否準確,處罰幅度是否適當問題,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表示,中國證監會根據北八道公司在操縱涉案股票期間賣出涉案股票的金額扣減買入金額、相關稅費金額作為違法所得的計算方法,在深圳證券交易所核算違法所得金額的基礎上綜合認定北八大道公司的違法所得金額,該認定並無不當。

鑑於北八道公司通過控制數量龐大的賬戶組進行股票操縱行為,操縱涉案股票的交易金額和交易量巨大(買賣交易量均約2.4億股,買賣交易金額均約50億),短期內造成涉案股票漲跌幅度嚴重偏離同期中小板綜指,嚴重擾亂證券市場交易秩序且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後果,同時考慮到北八道公司在被調查期間存在不配合執法調查等情況,中國證監會在法定處罰幅度內對北八道公司處以違法所得五倍的處罰,該處罰幅度的認定是適當的,不存在北八道公司上訴所稱的中國證監會予以處罰幅度過重、濫用自由裁量權的情況。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表示,對北八道公司的該上訴理由不予採納。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書顯示,對於被訴處罰決定及複議決定的作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適用法律是否有誤問題,北八道公司上訴認為中國證監會在調查程序中存在對被調查人員存在誘導性詢問、詢問時間過長等程序違法問題,但對中國證監會提供的詢問筆錄內容進行審查後並未發現中國證監會明顯存在北八道公司所述的誘導性詢問問題,且中國證監會亦對北八道公司訴稱的個別詢問時間過長系被調查人員不配合籤閱詢問筆錄所致這一情況進行了合理解釋,對中國證監會的該合理解釋本院予以採信。

對北八道公司的該上訴理由,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表示,不予採納。

新京報記者 朱玥怡 趙毅波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