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單位有一年滿60歲的男員工,其本人沒有申請辭職,但已基本喪失勞動力,單位該如何處理?

用戶65262218


說實話題主的這個問題,宜早解決處理為妙!否則,用人單位後患無患!

60歲的員工,按正常程序應當辦理退休了!可是公司為何沒有給其辦理呢?

最大的可能性就是用人單位,沒有為這名員工按時購買繳納養老保險,以至於這位員工到了60歲,無法領取養老保險金。

所以公司也沒有主動辭退他!

而該名員工為什麼沒有主動辭職呢?

其實該名員工也正在等待用人單位為自已解決,退休之後的工資。如果公司不解決,那此人肯定會一直留在單位裡,他絕不會就此離開!

所以,此事的核心就是因為退休養老金的問題,只要退休金問題解決了,此人自然就會離職了!

因此,這裡可能有兩種情況。

1、此人一直在用人單位工作,但用人單位卻從來沒有為其購買養老保險。

如果是這種情況,那用人單位只能按照《勞動合同法》來進行解決處理。

第一,為其補繳社保。

都在以前是可以補繳的,現在多個地方,都已不再能補繳社保費了!

因此,這就只能為其支付無法補繳社保的經濟賠償金。

第二,為其支付無法補繳社保的經濟賠償金。

這裡必須是以該員工的實際工作年限來計算,不能只按15年的最低標準了。

例如該名員工在單位工作了30年,則必須要賠償30年的社保繳費。

而社保賠償通常以每年應該繳納的費用,作為經濟賠償。通常是該名員工的三個月工資。

第三,不必支付經濟補償金。

由於該名員工達到了法定退休年齡,理所應當退休,彼此之間不存在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所以在這個問題上,公司不必糾結。

2、如果員工只是中途來到該公司,公司也為其繳納了社保,但是由於沒有達到15年的最低標準,該名員工無法領取養老金。

如果是這種情況,用人單位就應當按國家規定予以退休處理。

至於沒有達到最低的繳納社保的年限,而無法領取養老金。這隻能由該名員工轉為靈活就業人員,自行繳納剩下的幾年社保。直到繳滿15年後,用人單位為其辦理退休手續。

所以用人單位應當主動與該名員工協商處理,彼此之間儘快達成一致意見!該支付的賠償必須支付,不然一旦法律程序,可能公司將支付更多!

好了,我就簡單的分析到這裡,希望我的回答能夠給你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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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職場


男職工年滿60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就自動終止,單位就可以通知員工退休回家,而你們單位一位年滿60歲的男職工喪失了基本勞動能力卻沒有收到單位讓他回家的通知,單位仍然認同他繼續上班,說明單位肯定有一些問題沒有給他處理好,無法讓職工回家養老。


第一,單位沒有給他交社保或交的社保年限不夠,回家後無法正常享受養老金。

由於一些單位在員工參加工作以後沒有及時交納社保,導致員工到了退休年齡沒有社保或者交社保的年限沒有達到員工工作年限,使員工無法享受退休後的養老金或養老金不足。

如果單位一直沒給員工交納社保,就要按照相關規定給員工進行補償。如果已經給員工交了社保,但由於中斷沒有按照員工工作年限交夠,單位有義務去社保部門把員工的社保全部補齊。


第二、基本喪失勞動能力是由於在單位工傷所致,單位又沒有給他相應的補償。

60歲基本喪失勞動能力,而單位又默認其可以繼續上班,說明應該是這個員工在單位工作期間的工傷導致基本喪失了勞動能力,雖然通過治療還能繼續工作,但單位應該給員工的工傷補償卻沒有給,所以員工只有繼續上班來領工資用來養活自己。

如果是這種情況,單位也應該想辦法儘快處理,因為拖得越久,對單位將越不利,單位還有過河拆橋、卸磨殺驢之嫌,所以單位應該和員工商量出一個雙方都能接受的補償方案,讓員工拿到補償順利回家養老,也為單位解決掉後顧之憂,一舉兩得。


總之、單位默許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員工還繼續在單位工作是不合法的,單位有責任處理好員工的相關問題,讓給單位出過力、達到退休年齡的員工順利回家養老,安度晚年,別讓員工對單位寒了心。


姜懷坦


愛學習愛分享,大家好!

說實話題主的這個問題,宜早解決處理為妙!否則,用人單位後患無患!

60歲的員工,按正常程序應當辦理退休了!可是公司為何沒有給其辦理呢?

最大的可能性就是用人單位,沒有為這名員工按時購買繳納養老保險,以至於這位員工到了60歲,無法領取養老保險金。

所以公司也沒有主動辭退他!

而該名員工為什麼沒有主動辭職呢?

其實該名員工也正在等待用人單位為自已解決,退休之後的工資。如果公司不解決,那此人肯定會一直留在單位裡,他絕不會就此離開!

所以,此事的核心就是因為退休養老金的問題,只要退休金問題解決了,此人自然就會離職了!

因此,這裡可能有兩種情況。

1、此人一直在用人單位工作,但用人單位卻從來沒有為其購買養老保險。

如果是這種情況,那用人單位只能按照《勞動合同法》來進行解決處理。

第一,為其補繳社保。

都在以前是可以補繳的,現在多個地方,都已不再能補繳社保費了!

因此,這就只能為其支付無法補繳社保的經濟賠償金。

第二,為其支付無法補繳社保的經濟賠償金。

這裡必須是以該員工的實際工作年限來計算,不能只按15年的最低標準了。

例如該名員工在單位工作了30年,則必須要賠償30年的社保繳費。

而社保賠償通常以每年應該繳納的費用,作為經濟賠償。通常是該名員工的三個月工資。

第三,不必支付經濟補償金。

由於該名員工達到了法定退休年齡,理所應當退休,彼此之間不存在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所以在這個問題上,公司不必糾結。

2、如果員工只是中途來到該公司,公司也為其繳納了社保,但是由於沒有達到15年的最低標準,該名員工無法領取養老金。

如果是這種情況,用人單位就應當按國家規定予以退休處理。

至於沒有達到最低的繳納社保的年限,而無法領取養老金。這隻能由該名員工轉為靈活就業人員,自行繳納剩下的幾年社保。直到繳滿15年後,用人單位為其辦理退休手續。

所以用人單位應當主動與該名員工協商處理,彼此之間儘快達成一致意見!該支付的賠償必須支付,不然一旦法律程序,可能公司將支付更多!

希望能夠幫到你!!


殷栗子


對於單位已經年滿60歲的員工,其本人沒有申請辭職,但已基本喪失勞動力,單位該如何處理?這又是職場中遇到的另一種難題,其實只要單位遵紀守法,按照正常的法律程序來處理,能夠依法辦事,處理起來是不難的。

按照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的退休年齡,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如果這時終止勞動合同,是不會承擔任何法律責任的,但是對於已經達到60歲的員工,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的前提條件,應當是是否為員工繳納應當繳納社會保險,如果員工在用人單位工作期間,用人單位沒有按照社保法的規定,為員工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那麼用人單位是要受到追責的。

如果用人單位按照相關的規定,為員工繳納了社會保險的,而且養老保險累計繳費年限達到15年及以上的,用人單位有責任協助為員工辦理退休,辦理退休後,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員工已經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這對用人單位來講才算是依法辦事,遵紀守法;如果員工在用人單位工作期間,用人單位為員工繳納了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但是用於員工的原因,在單位工作時間不長,雖然年滿了60週歲,但是養老保險不足15年,無法辦理退休手續。在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應當做好該員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終止勞動合同也是合法的,並幫助該員工辦理好社保關係的轉移或是徵求本人的意見,協助辦理退保等,做到仁盡義至,讓員工走的開心,走的歡心,同時也可以提高用人單位的凝聚力和吸引力。

如果該員工進入用人單位工作以後,用人單位沒有按照相關的法律法規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導致該員工雖然達到了60歲,但是由於用人單位沒有繳納社會保險而導致該員工無法辦理退休,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按照員工達到法定的退休年齡而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一是賠償員工在該單位工作期間的經濟損失,即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的標準工資或者雙倍的賠償;二是為員工補繳在本單位工作期間沒有繳納的社會保險,補繳完成後達到法定的退休條件的,協助員工辦理退休手續,如果用人這樣操作了,也叫後知後覺,也能夠得到員工的理解和支持。

總之,單位這個員工雖然已經年滿60週歲,或者說已經喪失勞動能力,但是員工在年輕時,也是為用人單位作出了貢獻的,符合終止勞動合同條件的,除了依法辦事以外,還應當講道義,講法制,只要換位思考,設身處地地為員工著想,真心實意尊重員工,處理起來也是比較方便的。


幫兄愛唱歌


到了退休的年齡就應該退休,其實這個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候都能夠看出,因為我們勞動合同是三年,只能說公司考慮不夠周全。

喪失勞動能力來說,除非公司可以養他,公司一直不讓他做事,給他買一套房給他辦養老金,當然這一切都是不可能的,因為按照勞動合同法只要過了60歲還不退休的話這樣可能會要負相應的責任,所以他要退休的年齡,退休這件事,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同樣也是維護這個人的合法權益,因為人的年齡大了。

國家的法律沒有人可以違背,但是如果公司可以看在即為公司做事的份上,付出辛勞,公司可以給他一筆補償金,讓他退休回家。不然的話,如果出了問題,公司還要承擔相應的責任。而且到了60歲有沒有喪失勞動能力,這方面的技術再過硬,也不能再繼續為公司工作。

按照他的話講,他自己就是如果他不願意走的話,那麼公司就根據兩個人情況能協商,並且人家在公司那麼久,如果直接讓他辭職的話,公司可能也過意不去,給他一定的補償給他一定的空間,然後讓他回家的了。

如果人家不願意回家,可以做法律程序,按照他的合同來走,該退休的時候一定要退休,不可能待在工廠什麼都不做。如果他在工廠造成的損失,工廠被造成的損失,他們要相互做彌補,彌補之後,按照法律程序走,除非工廠可以一直養著他,把他當成家人,不然的話他就應該離開。

無論什麼原因還是什麼人,到了退休的年齡一定要退休,因為身體是革命的本錢,只要我們還在這個世界上,都應該珍惜自己的身體,珍惜自己的生命。


記憶罘檜怺久定格


樓主你好,工作單位有一名年滿60歲的男性員工,本人沒有申請主動辭職,但已經喪失勞動能力,單位該如何處理呢?如果說已經到達年滿60週歲,那麼很明顯已經具備了法定的退休年齡,實際上對於具備法定退休年齡的個人,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這個勞動合同關係是自動解除的,也就是說作為企業單位來說,無需經過本人提出的辭職,或者說企業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實際上法律層面上它已經是自動解除了我們的社保關係。

所以說在這樣的前提下。作為60歲的男性員工,更多的就應該享受到養老金的待遇,當然享受養老金的待遇,除了具備法定的退休年齡之外,實際上還要具備另外一個條件就是自己的養老保險的累計繳費年限一定要滿足15週年的繳費要求,只有滿足15年以上的繳費要求,那麼才可以正常的辦理退休,享受基本養老金的待遇。

所以通過自己的企業單位去辦理退休都可以了。當然如果說自己的累計繳費年限沒有滿足,15年再加上企業單位和自己解除勞動合同,那麼這種情況下是不能夠享受到養老金的待遇的,我們只能夠選擇按照靈活就業的方式來自主參保,我們的基本養老保險,直到自己的累計繳費年限達到15週年以上,那麼才可以正常的辦理退休享受養老金的待遇。


社保小達人


該退休就要退休啊,也有的公司會比較體貼員工,哪怕人幹不動了,至少還能當個門衛或者其他什麼的,老闆也不在乎這點錢,人留著,賺點小工資,還能改善生活,畢竟六十了,沒什麼技能基本在外面也不好謀生了。

對於個別部門來說如果不能提供生產力,應當進行轉崗,替換新鮮血液,畢竟沒有主力部門為公司創收,其他人員都要喝西北風


百萬瀟灑哥


  60歲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也符合了勞動合同法的勞動合同的終止的情形,勞動合同也就自然終止了。用人單位可以直接通知要求其不要上班,並且是不需要支付任何就國家補償金的。\r \r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r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r   \r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r   \r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r   \r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r   \r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r   \r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r   \r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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