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糾紛中是否可自由約定管轄法院?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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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34條規定“合同或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有人認為勞動合同也是合同,按照以上規定,可以對勞動爭議的管轄法院進行約定,也即勞動爭議案件可以適用約定管轄(協議管轄)。我們認為勞動爭議案件不適用約定管轄,理由如下:1、勞動關係不同於普通民事法律關係,它兼具財產性和人身性、平等性和隸屬性的特殊屬性,勞動合同具有管理內容,不同於《合同法》意義上的普通民事合同。《民事訴訟法》第34條規定的合同糾紛或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適用約定管轄,這裡的合同應當是只涉及財產利益的合同,如果有身份屬性的合同,就不適用約定管轄。勞動合同雖然具備一般合同的表象特徵,但還是具有其特殊性。勞動關係的一個最為重要的特點是勞動者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需要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成為用人單位的一部分,勞動者對於用人單位具有人身依附性,具有很強的人身屬性。2、從本質屬性考慮,也不應當適用約定管轄。勞動關係不是普通的民事關係,在普通的民事關係中,民事當事人具有平等的地位,可以自主、充分的表達自己的意願,但在勞動關係中還具有從屬性和人身性,勞動者一般處於弱勢地位。這些決定了勞動關係並不能簡單的適用《民事訴訟法》第34條約定管轄的規定。況且,在勞動關係建立的過程中,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提供,而用人單位處於一種強勢地位,如果約定管轄有效,用人單位必然將利用約定管轄給勞動者造成制約,這顯然不利於保護勞動者的權益。3、從約定管轄的目的宗旨來看,勞動爭議不應當適用約定管轄。在民事訴訟中確立約定管轄制度,其目的和宗旨在於通過法律賦予當事人雙方以訴訟法上的私權,進而從程序上尊重當事人的自由、意思自治和便利當事人進行訴訟,並以此實現訴訟法上的公平。但就勞動合同而言,勞資雙方經濟地位和訴訟能力存在天然的不對稱和不平等,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的訂立與履行過程中,其自由意志的表達大打折扣,而更多體現出資方嚴重干預和隨意強加的色彩。因此,當失去了約定管轄制度的基本內核——自由、平等和自治,約定管轄制度在勞動合同中也就喪失了賴以生存的土壤。4、管轄的約定排除了勞動者權利,應屬無效。《勞動合同法》第26條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提供的格式合同,有關合同的內容均由用人單位提前擬定,包括爭議的解決方式在內,對用人單位用利。用人單位利用自己的強勢地位,排除勞動者選擇管轄仲裁或法院的權利,是排除勞動者權利的行為,約定管轄的條款應當無效。綜上,勞動關係兼具財產性和人身性、平等性和隸屬性的特殊屬性,勞動爭議不適用約定管轄。


宏詠華威法律諮詢


您好,即使約定了管轄(一般約定是在用人單位所在地管轄),勞動者仍可直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註冊地起訴。不過此時,如果用人單位提出異議,仲裁機關及法院會要求勞動者提出一定證據,以證明勞動合同履行地是在該地。不過,此種證據也並需要達到一般民事證據的證明力,只需要從表面上來看,勞動合同履行地可能在該仲裁委或法院所在地即可。


袁曼曼徵地拆遷律師


您好,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同時又規定了專屬管轄。主張勞動爭議可以約定管轄的人,可以認為勞動爭議也是合同糾紛之一種。即使雙方無書面勞動合同,但雙方的關係同樣是勞動合同關係,其爭議也是勞動合同爭議。依法理,則勞動爭議作為民事爭議之一種,同樣應貫徹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但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又規定,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1條規定: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楊在明徵地拆遷律師


根據《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01)第14號第八條規定,勞動合同糾紛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法院管轄,如果用人單位與合同履行地兩個法院先後受到起訴狀,由最先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轄,法律沒有勞動合同雙方自由協商選擇管轄的規定。


SirJanzen


沒錯,勞動法,勞動保險條例,對勞動者,只不過是擺設,勞動人社局,只是為企業而設立的即便又了工傷,它不按勞動法,你又能對他咱樣,這社會就這樣,打人的人,有理,捱打的人卻無理了,什麼法,什麼叫理,有錢就有理,無錢便無理

......


神州老男孩


勞動爭議案件,誰有權就勝訴,沒有權就敗訴,這就是法律。

勞動法,法院都變色了,勞動法是制裁工人階級的武器,權力是壓迫工人階級的大山。

法律是牆頭草,那邊風大,往那邊倒。


4106308151154


勞動爭議訴訟案件有一個前置仲裁程序,由勞動爭議發生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因此,勞動爭議案件的司法管轄應當適用地域管轄原則。


不糊塗時塗糊不


可以按民事訴訟法三十四條,書面協議選擇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就是說,已約定的按約定執行,沒約定,按歸屬地判定。希望有幫助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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