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年前上海青浦“一號命案”一審,犯罪時未滿18週歲的被告人被判無期!


2019年10月31日下午,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王某故意殺人案(曾被青浦警方定為“一號命案”)進行了一審公開宣判,以被告人王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29年前上海青浦“一號命案”一審,犯罪時未滿18週歲的被告人被判無期!



29年前上海青浦“一號命案”一審,犯罪時未滿18週歲的被告人被判無期!



經審理查明,1990年6月14日上午,被告人王某從職校逃學後,獨自至其同學哥哥家中欲翻找遊戲機。女主人卓某發現後大聲呼救,並至廚房內拿菜刀自衛,王某上前用手捂卓某嘴巴,兩人扭打拉扯至衛生間內,王某為阻止卓某叫喊,用右手手臂勒住被害人卓某頸部直至死亡。其間,王某奪刀時左手手臂被卓某用刀砍傷。王某在清理現場並攜帶菜刀欲離開時,聽到房內嬰兒哭聲,因害怕引起鄰居注意,遂對啼哭的三個月大的嬰兒實施加害行為並將之藏匿於大衣櫃內後逃離現場。2018年3月21日,被告人王某在安徽省被公安人員抓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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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是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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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故意殺人的行為發生在1990年6月,距今已超過二十年,但因1990年6月警方已依法確定王某為本案的犯罪嫌疑人,且已發出刑事拘留證及通緝令,只因王某在逃,儘管王某在2018年3月21日到案,本案依法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故被告人王某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被告人王某的行為發生在1997年以前,其犯罪時已滿十六週歲未滿十八週歲,按1979年刑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如果所犯罪行特別嚴重,可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但本案王某2018年3月21日到案,現今追訴,按照刑法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從舊兼從輕原則,應當適用刑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

同時,綜合考慮王某的犯罪事實、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等,依法判處無期徒刑。

29年前上海青浦“一號命案”一審,犯罪時未滿18週歲的被告人被判無期!


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四條: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如果所犯罪行特別嚴重,可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九條: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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