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對違法失信的養老服務機構和從業人員實施懲戒措施

據民政部網站消息,近日,民政部印發了《養老服務市場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以下簡稱《辦法》)。《辦法》明確了養老服務市場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以下簡稱“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的認定、發佈、使用、移出等規定,是養老服務領域信用監管的創新性、統領性文件。

《辦法》通過建立聯合懲戒對象名單和重點關注對象名單制度,對養老服務領域違法失信的養老服務機構和從業人員,實施與失信行為相當的懲戒措施,讓失信者寸步難行,實現“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信用懲戒格局,進而達到使市場主體不能失信、不敢失信、不想失信的懲戒目的。

《辦法》建立了聯合懲戒制度。《辦法》根據失信行為程度的不同,建立了聯合懲戒對象名單和重點關注對象名單兩項制度,對應採取與之失信行為相當的懲戒措施。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制度,以司法裁決、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處理結果為依據,將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社會危害較大的違法失信行為的養老服務機構和從業人員列入聯合懲戒對象名單,在一定期限內向社會公佈,對其實施信用約束、聯合懲戒等措施。同時,《辦法》還建立了重點關注對象名單制度,將養老服務機構備案時承諾不屬實,或者違反承諾的,以及違反強制性國家標準,但尚未被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等這一類存在失信行為,但嚴重程度尚未達到列入聯合懲戒對象名單情形的養老服務機構納入重點關注對象名單,並在重點關注期內,對其實施嚴格監管等措施。

《辦法》明確了聯合懲戒措施。對列入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的養老服務機構和從業人員,《辦法》本著重約束、重限制、重提高違法失信成本的原則,明確了5個方面的懲戒措施:一是對聯合懲戒對象享受優惠政策或者獲得榮譽的限制措施;二是對聯合懲戒對象加大監管力度,提高其違法失信成本;三是對聯合懲戒對象擔任重要職務的限制措施;四是對聯合懲戒對象行業准入的限制措施;五是通過向有關部門推送信息,對聯合懲戒對象實施懲戒措施。這些懲戒措施既有對養老服務機構的約束,也有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相關責任人的限制,增加了機構和從業人員的違法失信成本,釋放了“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信號,形成了有效地震懾。

《辦法》保障了當事人合法權益。《辦法》建立了申辯保障機制,充分保障了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權利。在將養老服務機構和從業人員列入聯合懲戒對象名單前,民政部門要履行告知程序,當事人有異議的,有權提交陳述、申辯及相關證明材料。民政部門應當進行核查,並作出維持、修改或者撤銷的決定。同時,《辦法》在加強懲戒與保障隱私權之間做了有效銜接。對法律和司法解釋沒有規定可以公開的信息,如工作單位、聯繫方式等內容,不作為聯合懲戒對象名單公開的信息;對依法可以公開的信息,在公開的時候,也應當採取一些技術處理,隱去公民身份號碼(港澳臺居民的公民社會信用代碼、外國籍人身份號碼)信息上部分字段,儘可能保護公民的隱私權。

下一步,民政部將依託“金民工程”建立全國統一的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系統,並督促指導地方民政部門認真抓好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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