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十年必須和用人單位籤合同,大家怎麼看?

大灰成213552184


勞務派遣10年必須和用人單位籤合同,目前法律並沒有這個規定。《勞動合同法》第14條第1款僅規定:在用人單位工作了10年,用人單位必須要與員工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

也就是說,工作10年只能決定合同的性質,不能決定合同的甲方是誰。

說得明確一些就是:按照現有法律,即使你工作了10年,應該跟你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的甲方,也只能是派遣公司。

除非新的《勞動合同法》出臺,重新定義誰才是法律意義上的“用人單位”,否則,就目前來講,法律意義上的用人單位是派遣公司。

那麼是不是這個事就沒有希望呢?也不是。《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的三性原則已經將“十年”排除在符合可以使用勞務派遣用工形式之外,也就是說,如果在用人單位工作十年還是派遣工,可以尋求法律手段解決,或者同時向勞動監察部門和勞動仲裁部門舉報。

值得一提的是,派遣公司為了規避勞動法,很可能十年的工作期限內,會將合同分割成數個短期派遣合同,這是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九條“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合同”的規定的。所以現在一般是採取派遣轉外包來回避勞動法律法規,畢竟派遣轉外包目前來說仍然是法律空白。


夢裡瀾濤


先說結論:用人單位和用工單位不一樣。用人單位是派遣公司,用工單位是被派遣公司。按照現行法律規定,如果用工單位不同意,就算工作滿十年,派遣工也不能要求用工單位簽訂無期限勞動合同的。不過如果在同一派遣公司工作滿十年,派遣工可以要求跟派遣機構簽訂無期限勞動合同。

為什麼呢?咱們還得從勞務派遣的概念說起:

1,勞務派遣,是指由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工訂立勞動合同,由派遣勞工向用工單位給付勞務,勞動合同關係存在於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工之間。即派遣勞工與用工單位不存在勞動關係。因此,即使工作滿十年,也不適用勞動法第20條第2款“勞動者滿十年,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合同”的規定。

2,用人單位不同於用工單位,在勞動派遣的三方關係中,派遣機構相當於用人單位,要派機構屬於用工單位。實際上與勞務派遣工簽訂勞動合同的是勞務派遣公司,所以從法律意義上講,工作滿十年,是可以跟勞務派遣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而不是用工單位。

3,那派遣工有什麼權利呢?根據勞動法第六十二條,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二)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三)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四)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

(五)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根據法律規定,用工單位,應當實行同工同酬制度,讓派遣員工與企業自身員工享受完全相同的工資和福利待遇。

希望可以幫到你





高級人力資源管理師


用人單位一年一簽用工協議就是耍流氓,就是奸商。國家應該急時立勞工法,嚴懲企業不良行為。


鳳之子4


勞務派遣就是個騙局,是套路勞動法的奇葩公司。


馬蹄跡


只有中國人才能接受這個不合理的用工形式存在這麼多年,太本分了,我們的工會組織在哪?這個時候工人階級需要你們呀


淡淡的憂傷1486


勞務派遣,問題大多,立即停止,注消營執照,各單位後勤人員,自主招生,簽定勞動合同,聘任制,乾的不好解聘,企業有自主權,


薛文學2


不要誤讀法律。勞動派遣合同是特殊的勞動合同,初次訂立勞動合同需兩年,因此,勞動者與派遣單位不適用無固定期限合同的規定。同時,勞動者與用工單位無合同關係,也不適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南京徐劍


討論這個問題有點大,如果你牛你不要去派遣公司籤合同,勞務派遣公司也沒有強行要你去。自己沒有什麼技能,找不到好工作,不要怨天杞人。如果有單位要你,籤正式工合同你不就不同勞務派遣公司籤合同了。想吃葡萄又說葡萄酸沒有意思。


伏櫪老驥22


誰給你這優厚的條件,勞務派遣別說十年、即使上一年甚至只有半年,勞務派遣單位必須與勞動者依法簽訂《勞動合同》。這裡要說明一下,勞務派遣單位是用人單位,接受勞務派遣用人的單位是用工單位。


用戶8637834946825


派遣單位本身就有同勞務人員簽訂有合同,也必須為其交納五險一金。而用工單位只是根據工作,接收一定的務工人員,不會直接給務工人員報酬,其務工人員工資由派遣單位按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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