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歲女孩被殺,未成年人應該保護,但喪盡天良的除外!

10月20日晚,大連發生的一個慘案讓無數人心碎。

10月24日21點17分,@大連公安發佈警情通報:2019年10月20日19時許,公安機關接到報警,沙河口區發生一起故意殺人案,受害者某某(女,10歲)被害身亡。接警後,市公安局高度重視,立即組成專案組全力開展偵查。經連夜工作,於當日23時許,在走訪調查中發現蔡某某(男,2006年1月出生,13歲)具有重大作案嫌疑。到案後,蔡某某如實供述其殺害某某的事實。

依據《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加害人蔡某某未滿14週歲,未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責任。同時,公安機關依據《刑法》第十七條第四款之規定,按照法定程序報經上級公安機關批准,於10月24日依法對蔡某某收容教養。

11歲女孩被殺,未成年人應該保護,但喪盡天良的除外!

面對記者,被害女孩的父親憤恨的說道:“那個男孩把我10歲的女兒騙到他家中,試圖性侵併最終多刀殺死了她,還把她的屍體扔到綠化帶中。可是就因為那孩子還差兩個多月才到14週歲,這種種罪行就只能‘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對此,本人也實在無法理解。《未成年人保護法》理應保護未成年人,但事實上我看到的是這個法並未保護好那個可憐的十歲女孩,反而保護了那個喪盡天良的13歲人渣。

11歲女孩被殺,未成年人應該保護,但喪盡天良的除外!

受害人

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受害對象大都是更小的未成年人,是更需要保護的人。《未成年人保護法》不能只體現對未成年人犯罪的寬容,而忽視對未成年人嚴重犯罪的懲治與威懾。否則,對那些喪盡天良的小人渣來說,這不是對他們的寬容,而是對他們的縱容。

11歲女孩被殺,未成年人應該保護,但喪盡天良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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