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岁女孩被杀,未成年人应该保护,但丧尽天良的除外!

10月20日晚,大连发生的一个惨案让无数人心碎。

10月24日21点17分,@大连公安发布警情通报:2019年10月20日19时许,公安机关接到报警,沙河口区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受害者某某(女,10岁)被害身亡。接警后,市公安局高度重视,立即组成专案组全力开展侦查。经连夜工作,于当日23时许,在走访调查中发现蔡某某(男,2006年1月出生,13岁)具有重大作案嫌疑。到案后,蔡某某如实供述其杀害某某的事实。

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加害人蔡某某未满14周岁,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公安机关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按照法定程序报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于10月24日依法对蔡某某收容教养。

11岁女孩被杀,未成年人应该保护,但丧尽天良的除外!

面对记者,被害女孩的父亲愤恨的说道:“那个男孩把我10岁的女儿骗到他家中,试图性侵并最终多刀杀死了她,还把她的尸体扔到绿化带中。可是就因为那孩子还差两个多月才到14周岁,这种种罪行就只能‘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对此,本人也实在无法理解。《未成年人保护法》理应保护未成年人,但事实上我看到的是这个法并未保护好那个可怜的十岁女孩,反而保护了那个丧尽天良的13岁人渣。

11岁女孩被杀,未成年人应该保护,但丧尽天良的除外!

受害人

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受害对象大都是更小的未成年人,是更需要保护的人。《未成年人保护法》不能只体现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宽容,而忽视对未成年人严重犯罪的惩治与威慑。否则,对那些丧尽天良的小人渣来说,这不是对他们的宽容,而是对他们的纵容。

11岁女孩被杀,未成年人应该保护,但丧尽天良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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