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知少女“迷姦閨蜜”犯“強姦罪”(交友需慎重)

日前,蚌埠一女子小周去閨蜜家吃飯,沒想到閨蜜竟然夥同男友在飲料中下了迷藥,幫著自己的乾哥哥楊某將小周強姦。日前三名涉案嫌疑人被蚌埠警方拘留。

無知少女“迷姦閨蜜”犯“強姦罪”(交友需慎重)

2019年10月25日,受害人周某在男友的陪同下來到蚌埠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報案稱:10月24日晚,她去朋友曹某家中吃飯,在醉酒狀態意識不清時,被曹某的乾哥哥楊某強姦了。

警方通過縝密偵查,在曹某發給嫌疑人楊某一段現場的小視頻中,發現小周是服用了催情迷藥入睡後遭遇性侵。據嫌犯供認,楊某為達到強姦周某的目的,讓其乾妹妹曹某及其男友寧某幫忙給周某所喝的“營養快線”飲料下藥,致使周某受到楊某不法侵害。 目前,犯罪嫌疑人楊某、寧某、曹某已被我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繼續偵辦中。(常燕 記者 蘇藝)

無知少女“迷姦閨蜜”犯“強姦罪”(交友需慎重)

無知少女“迷姦閨蜜”犯“強姦罪”(交友需慎重)

同類案件:

17少女犯強姦罪,無知以為不坐牢

2011年11月14日,(陝西)乾縣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強姦案,17歲的花季少女李芳(化名)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兩名社會待業青年王明(17歲,化名)及張強(17歲,化名)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和三年六個月。

17歲的花季少女李芳因犯強姦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17歲的花季少女居然因犯強姦罪而獲刑?這真是不可思議的事情。17歲的花季少女怎麼會犯上強姦罪呢?

然而,事情就是這樣,而且真真實實。李芳自己沒有強姦別的女人,可是她是強姦案的成員之一,她幫助他人實施了對別人的強姦,因此,她必然應當受到法律的嚴厲懲罰。

事情的經過是這樣的:5月21日晚,王明、張強兩人在街上無聊閒逛,商量找個女孩出來吃飯、玩耍。張強想起前一天在街上遇見的小學同學李芳,就給其打電話約出來吃飯,正好李芳外地打工的室友吳花在李芳家做客,於是李芳與吳花一起來赴約。

四人找了個飯館吃完飯後,王明與張強以時間太晚為由,在街邊旅店開了兩間房間,要求與李芳發生性關係,被李芳以身體不適為由拒絕後,李芳告訴他們可以去找吳花,並由李芳去做說客,以做男女朋友為藉口,去說服吳花陪王明、張強。被吳花拒絕後,李芳覺得很沒面子便唆使王明、張強說:“你們兩個大男人一個女人都搞不定,還要我去說,你們想怎樣就怎樣,她吳花吃我家、住我家,我去說還不給面子,你們想怎樣就怎樣,我不管了。”

於是,在違背吳花意志的情況下,王明、張強對其實施了輪姦。

李芳的行為確實太出格了,吳花是來自己家做客的朋友,而且是她們在外地打工的室友。對於這樣特別的朋友,居然也將人家出賣了?

李芳要吳花去陪不相熟的男人玩,明明知道是去做那些骯髒見不得人的事,李芳自己不願意去,偏偏要別人去。按說,吳花拒絕來了,事情也就該罷了。可是,李芳居然給那兩個色狼出注意,給那兩個色狼壯膽:“你們兩個大男人一個女人都搞不定,還要我去說,你們想怎樣就怎樣……”

李芳的行為使吳花受到兩個男人的強暴。並且,她居然還不知道自己已經犯了罪,這是在讓人感到十分可悲。

據悉,9月27日,乾縣人民法院依法不公開審理了此案,認定被告人王明、張強、李芳以暴力、脅迫強姦婦女構成強姦罪,應以強姦罪追究刑事責任。最後陳述時被告人李芳天真地說:“我已經認識到自己的錯誤了,我也已經向被害人請求原諒了,是不是她原諒了以後就可以不用坐牢了?”

真的實在是可悲,17歲的花季少女犯了強姦罪居然還那麼天真,居然還認為自己只是犯了一個錯誤?居然還認為自己可以不坐牢?

(2011年11月23日 人民網 )

普法鏈接:

無知少女“迷姦閨蜜”犯“強姦罪”(交友需慎重)

我國《刑法》規定:強姦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可見女性不可能成為強姦罪的實行犯。但是,女性能夠作為起組織、輔助或者教唆作用的共犯而成為強姦罪的犯罪主體。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第二十六條 【主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於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第二十七條 【從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九條 【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人民網2019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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