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知少女“迷奸闺蜜”犯“强奸罪”(交友需慎重)

日前,蚌埠一女子小周去闺蜜家吃饭,没想到闺蜜竟然伙同男友在饮料中下了迷药,帮着自己的干哥哥杨某将小周强奸。日前三名涉案嫌疑人被蚌埠警方拘留。

无知少女“迷奸闺蜜”犯“强奸罪”(交友需慎重)

2019年10月25日,受害人周某在男友的陪同下来到蚌埠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报案称:10月24日晚,她去朋友曹某家中吃饭,在醉酒状态意识不清时,被曹某的干哥哥杨某强奸了。

警方通过缜密侦查,在曹某发给嫌疑人杨某一段现场的小视频中,发现小周是服用了催情迷药入睡后遭遇性侵。据嫌犯供认,杨某为达到强奸周某的目的,让其干妹妹曹某及其男友宁某帮忙给周某所喝的“营养快线”饮料下药,致使周某受到杨某不法侵害。 目前,犯罪嫌疑人杨某、宁某、曹某已被我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继续侦办中。(常燕 记者 苏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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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类案件:

17少女犯强奸罪,无知以为不坐牢

2011年11月14日,(陕西)乾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强奸案,17岁的花季少女李芳(化名)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两名社会待业青年王明(17岁,化名)及张强(17岁,化名)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和三年六个月。

17岁的花季少女李芳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7岁的花季少女居然因犯强奸罪而获刑?这真是不可思议的事情。17岁的花季少女怎么会犯上强奸罪呢?

然而,事情就是这样,而且真真实实。李芳自己没有强奸别的女人,可是她是强奸案的成员之一,她帮助他人实施了对别人的强奸,因此,她必然应当受到法律的严厉惩罚。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5月21日晚,王明、张强两人在街上无聊闲逛,商量找个女孩出来吃饭、玩耍。张强想起前一天在街上遇见的小学同学李芳,就给其打电话约出来吃饭,正好李芳外地打工的室友吴花在李芳家做客,于是李芳与吴花一起来赴约。

四人找了个饭馆吃完饭后,王明与张强以时间太晚为由,在街边旅店开了两间房间,要求与李芳发生性关系,被李芳以身体不适为由拒绝后,李芳告诉他们可以去找吴花,并由李芳去做说客,以做男女朋友为借口,去说服吴花陪王明、张强。被吴花拒绝后,李芳觉得很没面子便唆使王明、张强说:“你们两个大男人一个女人都搞不定,还要我去说,你们想怎样就怎样,她吴花吃我家、住我家,我去说还不给面子,你们想怎样就怎样,我不管了。”

于是,在违背吴花意志的情况下,王明、张强对其实施了轮奸。

李芳的行为确实太出格了,吴花是来自己家做客的朋友,而且是她们在外地打工的室友。对于这样特别的朋友,居然也将人家出卖了?

李芳要吴花去陪不相熟的男人玩,明明知道是去做那些肮脏见不得人的事,李芳自己不愿意去,偏偏要别人去。按说,吴花拒绝来了,事情也就该罢了。可是,李芳居然给那两个色狼出注意,给那两个色狼壮胆:“你们两个大男人一个女人都搞不定,还要我去说,你们想怎样就怎样……”

李芳的行为使吴花受到两个男人的强暴。并且,她居然还不知道自己已经犯了罪,这是在让人感到十分可悲。

据悉,9月27日,乾县人民法院依法不公开审理了此案,认定被告人王明、张强、李芳以暴力、胁迫强奸妇女构成强奸罪,应以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最后陈述时被告人李芳天真地说:“我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了,我也已经向被害人请求原谅了,是不是她原谅了以后就可以不用坐牢了?”

真的实在是可悲,17岁的花季少女犯了强奸罪居然还那么天真,居然还认为自己只是犯了一个错误?居然还认为自己可以不坐牢?

(2011年11月23日 人民网 )

普法链接:

无知少女“迷奸闺蜜”犯“强奸罪”(交友需慎重)

我国《刑法》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可见女性不可能成为强奸罪的实行犯。但是,女性能够作为起组织、辅助或者教唆作用的共犯而成为强奸罪的犯罪主体。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九条 【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人民网2019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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