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個熟人借了我十萬,到期了到法院起訴他,他倒打一耙說我灌醉了他寫的欠條,怎麼辦?

虎威猶在


口說無憑,要靠證據。在訴訟過程中,你會遇到許多張口說胡話的人,有說假話的,有誇張表演的,還有不切實際胡亂編造的各種謊言。

最誇張的是,有的被告在法庭上什麼都不承認,最誇張的是“法官:被告,這是原告的身份證,請你質證”,"被告,我對這個證據的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不予認可”。連主體身份的身份證他都要說是假的。

01

被告否認欠條的真實性,需要他自己提供證據證明

在法院的訴訟審理過程中,你作為原告已經提交了足以證明借款關係存在的欠條,現在對方否認欠條不是他真實意思的表示。

對方說欠條是被你引誘喝酒後寫下的,其實是想說明,一這個欠條不是我的真實意思表達,二我在寫這個欠條的過程中有被脅迫的情形;三這個欠條並沒有產生實際借款關係,因為是我虛假出具的。

但是基於他所說的上述情況,你不用過多的是反駁,直接用證據說話。因為這是他提出反駁的理由,需要他自己提供相應的證據來證明他沒有說假話,這個證據可以人證,比如你們當天一起吃飯的時間,地點,一起吃飯的人的語言等等。或者空有欠條,自己沒有收到錢的證據。

02

對方否認欠條真實性,你可以證明借款真實存在啊

對方為什麼要否認欠條的真實性,其實就是想通過否定欠條的效力來否認借款真實存在,而對你來說,你只要能證明借款真實存在,法院就會支持你的訴訟請求。

在實際審判過程中,光有借條或欠條,還需要有轉賬記錄或者實際交付的證據來佐證整個借款過程已經完成,出借人已經履行完自己的義務,現在起訴是要求借款人履行自己的義務。

對於十萬元錢來說,挺大的數目,一般是要通過銀行轉賬等方式來進行交付。如果你主張是現金交付,就需要證明你手上有這麼多現金,為什麼不用銀行轉賬呢,同時是否有其他人的見證。

如果你能證明借款的真實存在,對方的狡辯很輕易就可以擊破,這樣法官也會選擇相信你。

03

在訴訟中,對於對方的狡辯不用感到害怕和憤怒

有的原告可能在訴訟中,遇到被告張口胡放,就會情緒異常的激動,其實根本沒有必要為此而憤怒。

對方也是站在他的利益角度思考問題,只要對自己有利的,否認你說的一切,或者對所有一切都否認,也是正常的思維現象。但光有否認沒用啊,得需要有證據作為支撐,得需要有事實相佐證,還需要符合正常人的合理做法。

法官也不會輕信或偏信任何一方,有自己的識別和分析判斷能力,所以根本不必要為對方的狡辯而擔心受怕。

結語

民事訴訟中,許多人都是親自參與到法庭的審理過程中,但又不太熟悉訴訟中的程序和關鍵環節,會有一種莫名的恐懼,這是對未知和害怕,但只要擺正心態,正視打官司就是打證據的想法,就不用為了對方的話語而擔心案件結果。


悟法析律



有一個熟人借了你十萬,遲遲不還,無奈,你只得把他訴訟到法院,求得法律公平解決。

令你想不到的是,他卻倒打一耙,說你是把他灌醉後寫的欠條。怎麼辦呢?

法院講究的是證據,你提供的借條如果是真實的。他如果說是醉酒所寫,跟平常寫的肯定不一樣。如果通過筆跡鑑定,一定會戮穿他的謊言。

再者說了,他說他是醉酒所寫,那他必須拿出證據來。在哪裡喝的,喝的什麼酒,吃的什麼菜,花了多少錢,都有誰在場,用什麼筆,拿的什麼紙等,都是要用證據來證實的。如果是假的,誰會為他來出面做證呢?

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只要他的證據不充分,要想推翻借條是不可能的。


石韮花開放的季節


這個沒事。

債務人耍賴,狡辯,無中生有,這些都是在訴訟中被告容易信口開河的藉口和理由。根據法律規定,民事訴訟的舉證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作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或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所以,被告認為欠條的簽訂是不真實的,是被灌醉的情況下所簽訂的欠條,其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例如提供在共同喝酒的其他人員的證人證言等證據。若沒有證據證明所述事實,該事實將很難被法院所採信,因為若僅僅以當事人的個人陳述而認定事實,那將導致法官裁量權利無限擴張。當然,你作為原告,也是有義務證明借款事實的存在,例如欠條和相應的轉賬憑證。。


葉律師


不怕,有沒有借款交付依據,借款應當以實際交付為依據。而且在庭審中,法官會問他,什麼情況下出具的借條,他說是被灌醉的,那第二天有沒有報警!事後一段時間有沒有報警。再寬容一點,庭審後給你三天時間去公安機關立案,如果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本案就會駁回處理,移送公安機關。如果公安機關不予立案,將直接依法判決。民事案件當中講究誰主張誰舉證,口說無憑……


兔兔和布丁


你和他之間的法律關係是民間借貸,民間借貸有相應司法解釋進行規定。

1.結合你說的情況,根據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的規定,借款欠條有了,原則上還應當有出借款項的轉賬憑證,才能認定借款的發生和成立。但金額較小的可以不需要轉賬憑證,對於金額較小的界定,每個地區不一樣,有的是五萬,你可以瞭解一下你們當地法院的界定金額。對於借貸已經事實上發生、屬實的證據,你需要舉證。

2.借款人說是被你灌醉寫的欠條,他對此是負有舉證義務的,否則,法院也不會僅僅依據他說的認定被灌醉寫的欠條。

3.打官司是打證據的,除了欠條,還有沒有證人,借錢是幹什麼用的,你的出借能力等等,都是法院綜合認定民間借貸關係成立的因素。

以上回答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永法說法


怎麼辦?堅決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這年頭不是真朋友,真不借錢給你。作為一個熟人,我覺的如果是這樣話,估計以後朋友都做不成了,朋友之間借錢就是看在大家的友誼的份上,如果違反了最基本的道德,那也算是交到了一個損友,我們中國人做事情:如果你困難暫時還不了,大家能理解,但是否認借款實在是不應該。下面我結合自己平時的辦案經驗和法律規定給你具體解析:

第一、以自己喝醉簽訂為由說明欠條簽訂無效無疑是既聰明又愚蠢的

你朋友的聰明之處是:他知道如果確實是在醉酒簽訂的情況下籤訂的借條,那用法言法語講是“簽訂借條時沒有借款的意思表示”,以上法言法語不懂可以不看,意思就是在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籤訂的借條確實無效。

但是,你朋友還是沒有預料到,也就是他的愚蠢之處:我們的法律規定是誰主張、誰舉證,你說你是在醉酒狀態下籤訂的,誰來證明這個事,你有什麼證據來證明。換句話說,如果你朋友如果證明不了自己在醉酒狀態下寫欠條的事實,那麼法官不會採納他所說的。

因此,狡辯和蠻不講理並不可怕,大家都不是傻子。

第二、借條在法律上是實踐合同,所以在借款時我們一般採取轉賬的方式比較好。如果是現金,我們怎麼辦呢?

實踐合同是什麼意思呢?通俗一點,就是打借條時合同並沒有成立,在收到出借人借出的錢的時候,合同才成立。

如果你是轉賬給對方的,那就不用說了,借條加上轉賬憑證,基本上能夠確定借款事實的存在。

如果你是給對方的是現金,我想你是這種情況的概率比較大,因為對方已經反悔了。因此我建議,你把借款的情況:你怎麼取的錢、有沒有證人在場、你是怎麼給他的,他借錢後是否曾經給你發個信息、打過電話說過還款的事等等情況,用上面的情況來證明他確實找你借過錢。

我們中國人講義氣,借錢有很多情況是給現金的,我在這裡建議大家儘量還是採取銀行轉賬的方式,我們最高法出臺的司法解釋的意思:如果只有借條的一方,說自己是以現金方式支付的,出借人是有這個舉證責任來證明借款事實的發生的。通俗一點,你給的現金,你得證明這一點,這一點是對我們出借人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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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相眾生


你好,民事法律上有一個最基本的概念,法律是一切以證據為轉移的,側面印證了事實勝於雄辯的道理,沒有證據,無論這麼說,法律都不會採信,但反之,有證據的情況下(欠條),只要否認對方的辯解,法律就會站在持有證據的一方,認定沒有證據的一方論據不充足。


所以對方否認證據真實性的情況下,不要慌張,只要對方沒有證據證明辯論內容是真實的,就是對方說的再好也沒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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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法乎


如果是碰到這樣的情況的話,你完全可以按照正常的流程取走,完全不用顧忌是不是熟人認不認識了?這種人已經不要臉了,你還叫為他留什麼臉面呢?而且法院起訴的話是要講證據的,完全不可能因為他來說灌醉他想寫的欠條,就可以抵消。


對方通過說你是灌醉他寫的欠條。其實他表達的意思就是,這個欠條不是我的本意,是在別人的引誘之下寫的,不是正常的借貸。碰到這樣的情況的話,其實你完全可以直接出示你的證據,或者說讓對方說出。當時的具體情形,比如說時間,地點,人物。或者讓對方出示,寫了欠條沒有收到款的證據。


其實在正常的那種民事訴訟中,你還會碰到很多各種各樣的奇葩問題。但是你只需要擺正自己的狀態。不必要抱有對未知的一種恐懼和害怕,提供對自己有利的證據就可以了。還有一點就是,不管對方跟你的關係有多麼的熟或者多麼的好。一定要有一個戒備心。比如說借錢一定要走銀行轉賬之類的。


zh睚一


這個你不用擔心,從你簡短的描述來看,你有證據,他沒有。你有欠條就是證據,可以證明他欠了錢。他說他喝暈了被被騙,他需要證明,顯然沒人給他證明。法庭就是講證據,不會聽人信口胡說的。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就是誰舉證誰證明。欠條就是最有力的證明,他說的再天花亂墜需要拿到證據法庭才會認可,不是他說了法庭就會才信。另外10萬不少了,值得找個代理律師。


為了陶瓷艾特孫


“豬八戒過河,倒打一耙”的行為,在民間調解糾紛中,有可能會沾到便宜,但在法律訴訟中就是自作多情了。

因為,民事法律上有一個最基本的概念,就是否認。也就是說,法律是一切以證據為轉移的,沒有證據,法律就認為什麼事情都沒有發生。

所以,在法律訴訟中,當一方當事人出現無中生有的倒打一耙的現象時,對方當事人只需說一句“沒有”2字,就萬事大吉了,這就是否認的法律效力。除非倒打一耙的那方當事人,提出證據對他的倒打一耙予以證明。

但是,無論如何,倒打一耙的一方是不敢輕易偽造假證據,對他的倒打一耙予以證實的。因為這樣做的結果是:容易導致刑事責任的產生。這是源於:一方面,假如倒打一耙的那方當事人偽造證據,並且得到法庭的認可,那麼,對方的民事責任就可能轉化為刑事責任。比如,本問題中,如果對方的倒打一耙因偽造證據而得以成立,那麼,醉酒他人後,使其寫欠條的行為,在法律上就變成了搶劫行為,相應地,就成立了搶劫罪。開這種玩笑的後果,是任何一方都難以承擔的。

所以,對於倒打一耙的行為,在法庭上只需予以否認,就會萬事大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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