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者:應該如何選擇企業組織機構形式

對於很多草根創業者來說,在籌備創業實體時,往往會考慮個體工商戶和公司兩種形式。其中,近些年比較熱門的“ 工作室 ”一類組織,也屬於個體工商戶的範疇。

個體工商戶和公司的主要區別有以下五點:

01

個體工商戶在設立時不用驗資;公司則需要驗資。

02

個體工商戶是非獨立法人主體,屬於個人機構,對其經營承擔無限責任,創業者要以家庭財產承擔連帶責任;公司是具有獨立法人組織機構的法律主體,對經營承擔有限責任,通常只承擔註冊資金內的債務或清算責任。

03

個體工商戶一般為固定稅,由稅務核定;公司一般為比例稅,按小規模、一般納稅人等套用稅率。

04

個體工商戶一般沒有健全的財務制度,不用每月報表;公司則需要建賬、報表。

05

個體工商戶年檢時不需要報表審計;公司年檢時一般需要提交年度財務審計報告。

綜上所述,個體工商戶不屬於企業範疇,公司才屬於企業。可見,我們平時所說的“ 創辦企業 ”,是不包括個體工商戶的。企業除了“ 公司 ”這種組織形式,還有其他組織形式。


當前,我國的企業又分為3種形式,即個人獨資企業、合夥制企業與公司。其中,個人獨資企業是高於個體工商戶、低於公司的組織形式,常以某“中心”為名稱。個人獨資企業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者個人所有,並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這種類型的企業往往規模較小,在小型加工、零售商業、服務業領域較為活躍。

01

個人獨資企業

優勢表現在經營方面是制約因素少,開設、轉讓與關閉等事項僅需向工商部門登記即可,手續簡單。另外,由於是個人獨資,有關企業的銷售數量、利潤、生產工藝、財務狀況等均可保密,這無疑有助於企業在競爭中保持優勢;個人獨資企業只需交納個人所得稅,不需繳納企業所得稅,稅後利潤歸個人所有,不需要和別人分攤。除此以外,採取個人獨資企業形式的創業者在經營中獲得的主要是個人滿足,而不僅僅是利潤,這也是個人獨資企業特有的優勢。

當然,凡事有利必有弊。個人獨資企業也存在其無法迴避的劣勢,主要是由個人承擔無限財產責任。當企業資產不足以清償企業債務時,法律規定企業主不是以投資企業的財產為限,而是要用企業主個人的其他財產來清償債務。

創業者:應該如何選擇企業組織機構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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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制企業

由兩個以上合夥人訂立合夥協議,共同出資,合夥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並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經營性組織。合夥人可以採取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或者其他財務權利出資。經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同意,合夥人也可以用勞務出資,各合夥人對執行合夥企業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

通常來說,合夥制企業的數量沒有個人獨資企業和公司制企業多,一般在廣告、商標、諮詢、會計師事務所、法律事務所、股票經紀人、零售商業等行業較為常見。在合夥制企業中,合夥人主要有三種類型:一是普通合夥人,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並從事企業的經營業務,每一個合夥企業至少必須有一名普通合夥人;二是有限合夥人,以其對企業投入資本的數額為限,對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無須用自己的其他財產抵償債務;三是其他合夥人,一般是指不參加具體管理的合夥人、秘密合夥人、匿名合夥人及名義合夥人等。在此基礎上,合夥制企業又分為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

普通合夥制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對合夥企業的債務依法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有限合夥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其他有限合夥人則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合夥人的總數在50個以內。

一般而言,合夥制企業中,合夥人之間的相互信任是合夥的基礎,對經營成敗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創業者:應該如何選擇企業組織機構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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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則分為4種,即有限責任公司(又稱“有限公司”)、股份制公司、集團公司和一人制公司。其中,有限責任公司由2個以上、50個以下的股東出資設立,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制公司由2個以上、200個以內的股東發起,註冊資金需要在500萬元以上,實現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對分離,股份制公司若連續3年實現盈利20%以上,則可以申請上市;集團公司中母公司(核心企業)的註冊資本須在5000萬元人民幣以上,並且至少擁有5家子公司,母公司與其子公司的註冊資本總和在1億元人民幣以上;一人制公司與有限責任公司的典型區別是僅有一個股東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資,而且註冊資金最低為10萬元人民幣。

創業者:應該如何選擇企業組織機構形式

總之,廣大草根創業者面臨較多的組織機構形式為個人獨資企業、合夥制企業和有限責任公司。可見,對於創業者來說,“ 有限責任公司 ”是最常見的創業組織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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