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重要考点

1.对上诉案件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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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事诉讼的执行根据

①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生效的调解书;

②法院制作的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书;

③仲裁机构制作的依法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裁决书、仲裁调解书;

④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

⑤先予执行的裁定、执行回转的裁定以及承认并协助执行外国判决、裁定或裁决的裁定;

⑥我国行政机关作出的法律明确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决定;

⑦法院依督促程序发布的支付令。

3.仲裁基本制度

(1)协议仲裁制度: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排除法院管辖制度: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对案件的司法管辖权。

(3)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仲裁协议的必要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5.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

(1)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当事人既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2)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的,由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6.法院调解

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①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②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③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④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7.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①限制公民人身自由;②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③扣押财物;④冻结存款、汇款;⑤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8.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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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间

(1)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2)申请人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②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③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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