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類保密協議(合作方)

項目類保密協議(合作方)

保 密 協 議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為 項目的履行,就雙方履行中所涉保密住息,雙方承諾向對方披露的一切信息,除已明確公開外,都是不對外公開的。為了保護雙方權益,雙方於2019年 月 日簽訂本保密協議,同意遵守以下規定。

1. 關於“保密信息的規定”。“保密信息”的定義是指協議一方公司向協議另一方公司提供的正常情況下不會向其他人公開的信息。“保密信息”的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商務計劃、分析、預測、客戶信息、知識產權、技術與技術信息、商業模式、定價與定價策略等非公開信息和營銷理念、銷售數據、銷售預測、融資計劃、公司估值和預算等財務信息。

2. 關於“排他規定”。“保密信息”的內容並不包括:(1)在沒有違反保密協議的情況下可以進行公開的信息;(2)可以通過文件形式發送給信息接收方的信息;(3)從第三方獲得的相關技術與知識;(4)跟“保密協議”內容不相關的可以通過文件形式發送的信息;(5)信息接收方向發送方提出的建議與反饋。

3. 關於“保密信息的用途規定”。信息接收方只能在與工作目的有關的情況下使用“保密信息”。除非本協議明確規定,或者在信息發送方書面同意的條件下,信息接收方不得向任何人披露“保密信息”。信息接收方應採取一切措施避免洩露或傳播“保密信息”。信息接收方不得通過任何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洩露“保密信息”。

4. 關於“信息接收方的規定”。信息接收方應將“保密信息”的傳播與使用範圍侷限在自身僱員、承包商和項目相關專業顧問的範圍內。信息接收方應將“保密信息”的重要性告知上述人員,並由信息接收方督促上述人員遵守保密協議規定,並承擔相應責任。

5. 關於“不進行公告的規定”。保密協議雙方承諾不會通過公司正式公告或者下屬員工公告的方式,發佈任何涉及“保密信息”相關的內容。

6. 關於“向政府披露信息的規定”。信息接收方如果需要向相關政府單位披露“保密信息”的話,必須嚴格遵照相關法律程序的規定才可向政府披露。

7. 關於“保密信息所有權的規定”。所有“保密信息”均為信息披露方的獨家財產,信息披露方不會向信息接收方提供有關專利、版權、商標或其他知識產權有關的任何授權。

8. 關於“未經授權使用的規定”。如果信息接收方發生違反本保密協議使用“保密信息”的情況,需要馬上通知信息披露方並依信息披露方要求採取行動以防止“保密信息”被進一步使用。

9. 關於“保密信息的返還規定”。信息接收方應按披露方書面要求按時歸還或者銷燬所有包含“保密信息”的資料(包括但不限於信息摘要、副本和摘錄)。此保密協議規定接收方可以保留一份有關資料的副本,但必須保存在安全妥善的地方,並嚴格限制人員訪問權限。最後接收方需提供完成此項信息返還工作的書面確認單。

10. 關於“禁令救濟的規定”。信息接收方同意並確認違反本協議的“保密信息”披露行為會對信息披露方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害,並可能無法通過金錢補償這種損害。因此接收方同意披露方有權為任何違反本保密協議的信息洩露行為採取尋求禁令救濟的措施。

11. 關於“協議期限的規定”。除非協議雙方另有其他書面協議約定終止期限,本協議長期有效。此外在本協議有效期間披露的“保密信息”,除非被公開或被國家有關機關強制要求披露,在本協議簽訂後需無限期承擔保密義務。

12. 關於“無擔保的規定”。信息接收方同意並確認披露方並不需要保證其所披露的“保密信息”的準確性或完整性。因此信息接收方同意披露方無需對接收方因使用其所提供的“保密信息”所產生的錯誤或者問題承擔任何責任。

13. 關於“洩露賠償的規定”。信息接收方需採取有效的保密措施防止“保密信息”的洩露,

並對因其自身的故意或過失洩露對方“保密信息”造成的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14. 關於“其他雜項的規定”。本協議是一份完整的協議,只有經雙方書面同意,方可對本協議進行修改。除本協議內規定的範圍外,本協議也應對協議雙方的相關單位產生約束力。如果本協議的任何規定違反了相關法律並被認定為無效的話,該無效規定並不影響協議內其他規定生效。此外協議雙方無需對此條無效規定採取進一步行動。本協議履行產生爭議的,由被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適用被告方所在地法律。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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