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类保密协议(合作方)

项目类保密协议(合作方)

保 密 协 议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为 项目的履行,就双方履行中所涉保密住息,双方承诺向对方披露的一切信息,除已明确公开外,都是不对外公开的。为了保护双方权益,双方于2019年 月 日签订本保密协议,同意遵守以下规定。

1. 关于“保密信息的规定”。“保密信息”的定义是指协议一方公司向协议另一方公司提供的正常情况下不会向其他人公开的信息。“保密信息”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商务计划、分析、预测、客户信息、知识产权、技术与技术信息、商业模式、定价与定价策略等非公开信息和营销理念、销售数据、销售预测、融资计划、公司估值和预算等财务信息。

2. 关于“排他规定”。“保密信息”的内容并不包括:(1)在没有违反保密协议的情况下可以进行公开的信息;(2)可以通过文件形式发送给信息接收方的信息;(3)从第三方获得的相关技术与知识;(4)跟“保密协议”内容不相关的可以通过文件形式发送的信息;(5)信息接收方向发送方提出的建议与反馈。

3. 关于“保密信息的用途规定”。信息接收方只能在与工作目的有关的情况下使用“保密信息”。除非本协议明确规定,或者在信息发送方书面同意的条件下,信息接收方不得向任何人披露“保密信息”。信息接收方应采取一切措施避免泄露或传播“保密信息”。信息接收方不得通过任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泄露“保密信息”。

4. 关于“信息接收方的规定”。信息接收方应将“保密信息”的传播与使用范围局限在自身雇员、承包商和项目相关专业顾问的范围内。信息接收方应将“保密信息”的重要性告知上述人员,并由信息接收方督促上述人员遵守保密协议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5. 关于“不进行公告的规定”。保密协议双方承诺不会通过公司正式公告或者下属员工公告的方式,发布任何涉及“保密信息”相关的内容。

6. 关于“向政府披露信息的规定”。信息接收方如果需要向相关政府单位披露“保密信息”的话,必须严格遵照相关法律程序的规定才可向政府披露。

7. 关于“保密信息所有权的规定”。所有“保密信息”均为信息披露方的独家财产,信息披露方不会向信息接收方提供有关专利、版权、商标或其他知识产权有关的任何授权。

8. 关于“未经授权使用的规定”。如果信息接收方发生违反本保密协议使用“保密信息”的情况,需要马上通知信息披露方并依信息披露方要求采取行动以防止“保密信息”被进一步使用。

9. 关于“保密信息的返还规定”。信息接收方应按披露方书面要求按时归还或者销毁所有包含“保密信息”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摘要、副本和摘录)。此保密协议规定接收方可以保留一份有关资料的副本,但必须保存在安全妥善的地方,并严格限制人员访问权限。最后接收方需提供完成此项信息返还工作的书面确认单。

10. 关于“禁令救济的规定”。信息接收方同意并确认违反本协议的“保密信息”披露行为会对信息披露方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并可能无法通过金钱补偿这种损害。因此接收方同意披露方有权为任何违反本保密协议的信息泄露行为采取寻求禁令救济的措施。

11. 关于“协议期限的规定”。除非协议双方另有其他书面协议约定终止期限,本协议长期有效。此外在本协议有效期间披露的“保密信息”,除非被公开或被国家有关机关强制要求披露,在本协议签订后需无限期承担保密义务。

12. 关于“无担保的规定”。信息接收方同意并确认披露方并不需要保证其所披露的“保密信息”的准确性或完整性。因此信息接收方同意披露方无需对接收方因使用其所提供的“保密信息”所产生的错误或者问题承担任何责任。

13. 关于“泄露赔偿的规定”。信息接收方需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防止“保密信息”的泄露,

并对因其自身的故意或过失泄露对方“保密信息”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4. 关于“其他杂项的规定”。本协议是一份完整的协议,只有经双方书面同意,方可对本协议进行修改。除本协议内规定的范围外,本协议也应对协议双方的相关单位产生约束力。如果本协议的任何规定违反了相关法律并被认定为无效的话,该无效规定并不影响协议内其他规定生效。此外协议双方无需对此条无效规定采取进一步行动。本协议履行产生争议的,由被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适用被告方所在地法律。

甲方: 乙方: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