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通案例丨受贿14万元,终获缓刑

罪与罪的区别有很多方面,本案中对于主体身份的合理界定是很好的辩点,这些细微的区别,非法律功底深厚与实践经验丰厚,不易得也。

案情简介:

被告人陈某某系北京某置业有限公司的招商总监,被公诉机关指控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福利,受贿款物为14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涉嫌构成受贿罪。

承办过程:

案件诉至法院后,陈某某及其家人慕名来到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委托王雪莉律师、黄娜律师作为其一审辩护人。王雪莉律师与黄娜律师通过会见当事人陈某某,查阅案卷材料,仔细的调查研究,向一审法院发表了如下辩护意见:

一、关于本案定性

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受贿罪,罪名与事实不符,适用法律不当,应定性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更为适宜。

二、关于本案量刑

1、根据本案“关于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到案情况的说明”及“某人民检察院调查笔录”记载,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构成自首。

2、被告人陈某某在案发后委托家属主动退缴全部赃款14万元,应视为悔罪表现,对其从轻处罚。

3、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够认罪、悔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给予从宽处罚。

4、被告人陈某某系初犯、偶犯,平日表现良好,可酌情对其从宽处罚。

承办结果:

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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