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迫離職後發了通知函公司不辦理離職手續社保怎麼辦?

粟克


樓主提的問題其實涉及到兩個方面的事項:第一,被迫離職,公司不辦理離職手續怎麼辦?第二,因缺乏離職手續,離職後社保怎麼處理?下面詳細分析:

第一,被迫離職,公司不辦離職手續怎麼辦?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上述幾種情形,都是符合員工被迫離職的情形,在上述任一情形下,勞動者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並且如果用人單位有上述情形的,您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又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建議:您個人發的通知函中要說明白被迫辭職的情況和原因。通知函中,你應該給單位合理的交接時間,並寫清楚:在此期限內交接,否則視為單位不需要工作交接。過了期限之後就可以要求單位結算你工作期間的工資和經濟補償金。因此,辭職通知函遞交後,你還需要到公司上班、辦理工作交接。如果你並沒有在通知函中說明工作交接的事,建議還是要到公司去提出辦理工作交接。最好要有書面的東西,實在不行,可以再次郵寄!

第二,因缺乏離職手續,離職後社保怎麼處理?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因此,從法律層面來講,用人單位必須給您辦理社保關係轉移手續。

一般實操過程中,如果有員工提出離職,用人單位巴不得馬上停繳社保。因為不停你的社保公司得繼續交錢。如果不交錢,公司社保處於欠費狀態,會面臨社保處罰的風險。並且,離職公司也沒有什麼社保手續要辦,只要在離職當月辦理向社保局遞交社保停繳的表格就行。

如果在同一城市其他公司在入職的話,只需要提供身份證號碼就可以繼續購買社保的,跟上一家單位並無太大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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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後,公司不準轉移社保的,可以帶上離職證明,反映到勞動局、仲裁委員會處理。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1、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2、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3、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轉移方法:新參保地審核轉移接續申請並向原參保地發出同意接受函——原參保地辦理轉移手續——新參保地接受轉移手續和資金,三個流程走完之後即可辦妥轉移接續手續,政策規定每個流程最多15個工作日,也就是說對於參保者來說,最多45個工作日就可以將全部手續辦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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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漂印象記


社保在斷交三個月後自動關閉 在你下次入職的時候下一家公司會幫你轉移過來!不要問我為什麼知道 因為我從500企業出來的 這種問題在公司討論的不要不要的 希望能幫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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